关于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的思考*
2010-02-15左文平
左文平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 工会组织民管部,河南 濮阳 457001)
关于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的思考*
左文平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 工会组织民管部,河南 濮阳 457001)
我国的劳务派遣发展时间短,市场运行不规范,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出现许多问题,给维权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国家、社会、企业要从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使其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
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方便的用工方式,已成为我国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也引起了国家和相关组织的重视,《劳动合同法》以及全总《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的有关要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当前劳务派遣的基本特点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根据用工单位的用人需要,将符合用工单位所需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最初起源于美国,我国则始于 20世纪 70年代末。从目前整体情况看,我国劳务派遣呈现三个特点。
1.派遣机构庞大。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原先零散的外出务工形式变成有组织、有规模的机构派遣,且形成了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输出安置、工资福利等一整套完整规范的用工流程,规范了国内劳动力市场,提高了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受到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的普遍欢迎。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近 3万家劳务派遣公司。[1]
2.人员数量众多。劳务派遣从最初的 70年代末到现在,在我国虽然只有短短 30多年的发展时间,但其灵活的就业方式和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符合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国家来说,不仅能拓宽就业渠道,而且能解决劳动力富余的矛盾。对个人来说,不仅能获得更多就业选择和锻炼自己、表现才能的机会,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才智,实现人生价值。因此,目前很多求职人员尤其是下岗职工、应届毕业大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愿意加入派遣机构,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有劳务派遣人员已达 2500万人左右。[2]
3.分布行业广泛。劳务派遣机构“只雇人、不用人”,用工单位“只用人、不雇人”,这种劳动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模式,不仅让企业从繁琐的招工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致力于企业发展,而且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人事管理成本,备受企业青睐,劳务派遣已成为航空、银行、石油、电力、电信、邮电等服务性行业、建筑业、制造业及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用工渠道,行业分布十分广泛。
二、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1.维权渠道不畅通。目前,由于派遣公司对派遣工的管理和服务脱节,用工单位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脱钩,劳务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一是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目前,大部分劳务公司没有组建工会组织,更无从谈起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来有些企业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选举了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作为本单位的正式代表参加会议。但是,2007年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 [2007]120号)规定了职工代表的产生条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按照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界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劳务派遣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就不能再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了。二是集体协商制度落实难度大。在我国现行劳务派遣运行模式下,所有涉及劳务派遣工劳动经济权益的问题,都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协商形式确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经济效益也是通过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这种特殊的经营关系和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时,替劳务派遣工说话的“底气”显然不足。另外,对于用工单位来说,由于劳务派遣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的工会也不便与用人单位研究制定或协商决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2.加入工会组织有矛盾。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人在用工单位劳动,这种特殊的“身份”,使他们不论加入哪个单位工会组织都有利弊。若劳务派遣工加入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一是法律制度有保证。《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2009年 4月 3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出台了《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入会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参加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工会经费有保障。《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明确了工会经费支付方式,改变了过去想组织活动无经费保障的局面。但劳务派遣工加入劳务公司的工会组织,也有明显不妥之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指挥下从事生产劳动,分散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都不尽相同,劳务公司工会不仅开展工会工作有难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这种不足,使得劳务派遣工参加派遣公司工会组织,显得意义不大。若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一是组织活动便利;二是工作针对性强。劳务派遣工长期在用工单位工作,思想状况、技术水平、岗位性质掌握得比较清楚,可以对某些岗位、某类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但在具体操作中,用工单位也存在着困惑。一是工会经费无保障。《规定》指出:“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使用”。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工会经费使用渠道不畅。二是影响用工单位利益。劳务派遣工在没有委托管理的用工单位工作,其工会经费在劳务派遣公司,若让其参加用工单位组织活动,发生的费用必然要占用用工单位的工会经费,直接影响用工单位会员利益。
3.政治待遇难以保障。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规定,但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劳务派遣的组织形式、派遣工的适用工种、期限等具体问题在法律上仍然十分模糊,定性不准确。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没明确。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一些长久性的主要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大量存在,成为单位主要的用工形式,且有的已是岗位管理和技术骨干。一些企业针对《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岗位不明确的定义,制定制度政策时打法律“擦边球”,在劳务派遣工提干、职称评审、企业招用工等政治待遇方面,与正式职工差别很大,有的甚至规定劳务派遣工不能参加职称评审,不能在机关或者管理岗位工作,这样不仅影响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加强劳务派遣工维权工作的建议
国家、社会、企业要从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使其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1.制定民主管理条例,畅通维权渠道。劳务派遣人员虽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工单位的指导监督下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和企业建设,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台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时,进一步畅通劳务工维权的渠道。首先,制定的《民主管理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有权参加用工单位的职代会,并享有和正式代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操作中,用工单位则可根据劳务派遣工数量,给予相应的职工代表名额比例。劳务派遣工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企业可在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中增设劳务派遣工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专门研究派遣工权益维护工作,办理有关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其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经济和政治待遇,用工单位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企业行政落实集体合同的情况。最后,允许劳务派遣工代表参加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劳务协商,就涉及自身权益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实行委托管理制度,理顺工会组织体系。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特殊的劳动和人事关系,造成了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复杂性、困难性。权衡前述分析劳务派遣工参加两方工会的利弊,建议“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务派遣工和工会经费委托给用工单位工会管理,参加用工单位工会正常的活动。在经费管理上,用工单位建立工会经费台账,随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用工单位每季度向劳务派遣单位书面汇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可在用工单位职代会或工代会上做工会经费使用报告,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另外,劳务派遣公司对提取的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可自留一部分,作为单位工会其它日常活动的正常开支。通过建立“委托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劳务派遣工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便于用工单位开展活动,而且还能有效解决劳务派遣单位有经费活动组织难、用工单位组织活动无经费保障的矛盾。
3.出台配套法律政策,落实政治待遇。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泉,是加快企业发展前进的“推动器”。劳务派遣工中也有许多技术精湛、组织领导能力突出的人才,《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工岗位不明晰和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定义,造成实际工作中劳务工提干难、晋级难。建议出台劳务派遣工用工配套法律政策,进一步细化劳务派遣工工作岗位定义,允许企业将有能力、有技术的劳务派遣工任命到管理或技术岗位,享有与正式工同等的参与职称评审等权利,保证政治待遇的切实落实。
4.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合法维权。目前,庞大的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匮乏,自我保护能力低,易造成维权方式偏激,维权途径不合理,出现“跳楼讨薪”、“开胸讨法”等不理智行为。因此,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要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务派遣工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教育引导他们利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推动劳务派遣工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1][2]王英,郭琛 .《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可操作是取得实效的关键 [J].工人日报,2009-05-.
An Analysis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 ispatchingWorkers
ZuoWenping
(The O il Field in Central Plains of China Petroleum&Chem ical Oporation,Puyang457001,Henan Province,China)
In China,labor dispatching is not fully developed and the related legal system is not adequate.Many problems of labor dispatching have broughtmore difficulties of labor rights protection.Therefore,the state,the society and the enterprises should adopt counter measures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of labor dispatching and make it standardization.
dispatchingworker;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on;problem
F241.32
A
1673-2375(2010)06-0046-03
2010-10-08
左文平 (1969—),男,甘肃庆阳人,大学,高级政工师,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工会组织民管部部长。
[责任编辑:凤 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