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关系构成与劳动权的社会保障*
2010-02-15王晓明
王晓明
(开滦集团 工会,河北 唐山 063000)
浅析我国劳动关系构成与劳动权的社会保障*
王晓明
(开滦集团 工会,河北 唐山 063000)
我国构建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与最优劳动权保障的平衡,这有其特殊的国情语境和三方劳动关系背景。在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劳动关系的机制建设已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但目前如何在三方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并竞争妥协的基础上,建立起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调整机制,将是政府和工会的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任务,也是全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的历史课题。
劳动关系;社会转型;劳动权
一、经济社会转型与劳动关系和谐化
我国劳动关系近 30年的发展历程,是以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从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化、统一化的劳动关系模式调整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化、契约化的劳动关系模式的过程。这是社会经济形态转型的必然要求。新旧劳动关系模式的转换,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资源配置的要求和生产关系转型发展的需要,并为最大化的经济产出创造了条件。
然而,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与和谐化并非同一概念。所谓的劳动关系和谐化,是一种劳动关系稳定的平衡状态,这种稳定的状态是在不断的自我调整和外部调整中实现的,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与最优劳动权保障的平衡。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主体双方在利益共性认同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只有双方的团结才能抵御竞争的风险,才能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达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局面。这就使得劳动关系和谐化有了共识的基础。资本主义经济现代化的过程是从“机器的人”到“经济的人”进而到“劳资双方命运共同体”三个历史阶段演变的过程,这深刻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是由对立磨擦到协调合作的过程,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二是劳动权的保障程度是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尺。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状况反映了社会进步程度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是自觉地以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为导向来指导劳动关系的调整,使劳动关系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相一致的同时,把劳动关系自身也调整到一种相对和谐稳定的状态。这种对于劳动关系的自觉调整,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保证条件,也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中国用了 30年的时间走了发达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我们取得的成就和发展的速度举世惊叹;这同时意味着,我们在更短的时间内也要面对和化解更多的矛盾,严峻的形势也是世所罕见的。由于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条件的局限,我国劳动关系双方在素质和主体意识方面有差别,他们在劳动中的地位和具体利益也有所不同——经营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而往往造成劳动条件恶化,职工身心健康受损,伤亡事故不断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现。同时,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的局面,是我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无法改变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追求的是温饱和稳定要求。加之不少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技能偏低,法制观念不强,在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中,消极抵触心态严重,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失衡和紧张局面。因此,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首要的是如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同时也要适应飞速转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中国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严重的一个。
二、我国劳动关系构成状况分析
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关系之一。在我国的劳动关系中,国家和政府充当着比他国更重要的角色。我国劳动关系主体由“双方”向“三方”的延展,既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需求,更是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共性需要。
国际劳工组织 ( ILO)自 191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确立一系列“劳工标准”来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条件,保护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权益。我国对劳工标准的采纳,采用了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劳工公约直接采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 22个国际劳工公约,但只占全部187个国际劳工公约的一成多。二是通过立法的形式间接采用。比如我国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也体现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趋势。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方面,国际劳工组织确立了“三方原则”,即由政府、资方和劳方的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工标准,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务。这一原则对于劳动关系的协调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国际劳工组织于 1976年通过了《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年9月 7日批准了这一公约,为我国实行“三方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让我们逐一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的现实状况做一分析。
(一)资方的状况
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资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普通劳动者的责权利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他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界限相对清晰,资方的主体意识明确,在很多地方以行业或地缘的关系自发成立了商会、行会等类似雇主协会的组织,协调处理一些经营发展方面的问题,但此类组织满足不了现代劳动关系对主体要件的要求。在公有制企业领域,部分企业的机制和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劳动关系中资方的主体地位不甚明确,厂长经理们的身份带有多重性,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还是“职工”的一员。类似于地方国资委或中小企业局等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代表,有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定涵义。随着经济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如果继续作为企业的代表,显然缺乏代表性。现有的企业家协会,本质上是一种联谊性的半官方机构,也不具备在劳动关系中与劳方相对应的企业家利益的代表身份。因此,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方组织。
(二)劳方的状况
作为职工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表,我国的工会组织与资方组织相比,组织程度要高得多。中国工会有着悠久的历史、严密的组织和强大的政治活动能力,覆盖了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职工。但是,在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体制转型时期,工会领导的工人运动面临着新的挑战。工会必须在组织上、活动方式上不断适应新经济体制的需要,顺应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格局日新月异的变化,主动介入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越来越明显的力量不均的局面,并更好地代表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此才能胜任劳方代表的角色。
(三)政府的状况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强调的重点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例如在英美,强调劳资双方的自愿主义和自决信念,政府对诸如集体谈判之类的劳资双方行为不加干涉;德国政府在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平衡中,严格依法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澳大利亚则主要着眼于由政府出面维持产业和平局面等等。在我国,政府有着对劳动关系强势介入的传统,但随着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企业中的劳动问题日益增加,围绕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数量高速攀升,面对千差万别且数量巨大的劳动关系问题,全靠政府来处理和解决已不再现实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尤其是劳动力市场确立以后,职工的流动和资方的兴衰全部由市场调节,政府职能必须发生转变:要从直接处理具体劳动关系问题,转变为充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制定者、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宏观人力资源就业保障的规划者、社会利益与职工福利的促进者、劳动者整体权利的保护者与监督监查劳动标准的实施者等多种角色。较之于上述理想,我国政府职能彻底的市场化转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总之,我国的劳动关系格局“从过去的利益一体型向未来的利益协调型过渡,产业关系政策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从根本上讲,要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最终确立。”[1]
三、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
一种健康高效的三方关系的建立,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劳动关系固然具有自发调整并走向稳定和谐的天然趋势,但自发的调整是漫长的、高成本的和不稳定的,是为我国国情和发展进度要求所不容许的。如何在三方既分工配合又竞争妥协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是本文寥寥数语能够表述清楚的;但我们可以勾勒出一些着力的方向和可欲的前景,达成共同的目标以形成促进劳动关系更趋和谐的合力。
(一)素质保障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地位和作用是内发性的和决定性的。通过提高劳资双方的素质,达成共同的劳动关系愿景,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在我国的国情之下,劳资双方必须以党的基本理论要求和路线方针为指导,从大局出发,纠正“产权论”、“主次论”和“代价论”等认识误区,着眼企业和职工个人的长远发展,树立共存发展、团队共赢的观念。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必须主动同企业行政沟通,发挥工会的宣教职能和“大学校”作用,教育职工树立共赢发展、科学发展的观念。
(二)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经济关系,而经济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经济关系法制化,即经济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法定化。“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在劳动关系的发展演变及劳资冲突的解决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既是劳动关系历史演变的结果,又是决定劳动关系某些表象形成的内因。”[2]因而,通过立法的加强使劳动关系由无序到有序、由随意到明确的过程,是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逐步步入了法治的轨道。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典,而且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与其他部门法以及劳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还有诸多不协调之处,法律的实施与救济等立法后续工作还不甚完备,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制状况距离建成劳动法制体系的要求尚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立法,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和根本保证。
(三)组织保障
维权工作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也是工会之所以存在的基础。《工会法》明确指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必须注重培育一支监督和制约的力量,根本途径是组织工人建立强有力的工会组织,使其能够对劳动者利益和政府行为发挥制衡作用。在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不平衡的情况下,一个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并发挥出重要作用,可以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法规的源头制定、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有关政策的实施和完善、积极主动地同企业行政协调关系、积极主动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前瞻性意见。工会要在实现好党的基本路线和统一意志的同时,体现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作为职工的代表者和组织者的身份。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和历史使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四)执法保障
我国的政府机构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政策落实立法意图;二是通过执法等强制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个案调控和监督。可以说,政府在劳动保障的落实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关键性作用。当前,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权益保障监督监察方面的操作办法,提高劳动执法的法律地位,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在劳动执法中的调查权、审核权、请求协助权,尤其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力,形成执法监督网络并尽可能向劳动关系一线延展工作范围。同时,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讼应当实行救助,从财力上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在对劳动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方面,应强化工会的监督权限,保证劳动执法监督权落到实处并得到正确的行使。
为了保障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均衡地发挥作用,确保各种法律规范切实得到落实,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来看,必须由国家主导构建促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远景规划,建立一套稳定可靠、灵活易行且变动有序的劳动关系协调程序框架,并通过长期的调整、磨合和宣传灌输,形成为劳动关系三方普遍遵守的惯例和规则,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管用的机制载体。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甚至涉及到国家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改良。在全社会共同推动落实的基础上,我们还必须积极地学习、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思路,耐心地改造自身既有的惯常做法、思维定势和管理风格。随着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机制建设已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并将长期是政府和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全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的历史性课题。
[1]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中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 [J].中国工运学院学报,1996,(2).
[2]何燕珍,林水基 .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J].当代经济管理,27,(4).
An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 of Labor Relations and Social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
Wang Xiaom ing
(The Trade Union of Kailuan Group Corporation,Tangshan063000,Hebei Province,China)
In the frame of labor law and regulations,the construction of labor relationsmechanism developed increasingly.How to establish the long-term adjustmentmechanism of labor relations is an importantwork of the government and trade unions.
labor relations;social transition;labor rights protection
F249.26
A
1673-2375(2010)06-0032-04
2010-09-07
王晓明 (1957—),男,河北唐山人,高级政工师,开滦集团工会常务副主席。
[责任编辑:文 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