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0-02-15尤小明重庆水务集团自来水公司400074
尤小明 重庆水务集团自来水公司 400074
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尤小明 重庆水务集团自来水公司 400074
文章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提出了加强招投标管理的对策建议,以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
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对策
公开招投标制度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做法,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予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2、资格预审条件存在倾向或排拆性
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带有倾向性或排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项目等级为三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质外,近两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鲁班奖。由于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资格预审条件也由于存在倾向性或排拆性而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
3、“合理低价”的标准难以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低价”作为投标人中标的条件。但实践中“合理低价”往往被曲解为“最低价”。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反映“合理低价”不具可操作性,因为合理低价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对合理低价理解上的差异,使招标投标有暗箱操作的空间。《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这就给合理低价设定了底线,就是不得低于成本价。但是成本价如何确定,由什么人来确定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
4、业主行为不规范
1).规避招标。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明招暗定。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3)、私招乱雇。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4)、泄露标底。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5、承包商方面的问题
1)、贿赂评委。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工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2)、盲目压价。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观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
3)投标人之间串通。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围标、串标行为。 一旦“协议中标人”中标,要么付给联盟成员既定的“合理利润”,要么在下一个工程项目招标中,以同样的方式促成另一家联盟成员中标,以此轮流坐庄,循环往复,便成为大家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一种“潜规则”。
6、一是一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缺乏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不抵制、有违规倾向性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二是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之间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甚至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三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等。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实现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措施
1、规范招标行业的代理行为
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代理招标业务,以及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
2、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
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一,统一专家的专业划分和专业配置,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其二,完善专家的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程序;其三,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他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其四,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其五,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3、加快法制、监督机制的建设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犯罪分子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4、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5、建设部第89号令中已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中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该项规定给予了招标人相当大的自主权,因此招标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方面的期望,实事求是地确定资格预审条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信要求。
6、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该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结束语
当前,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建立起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如何解决工程招投标存在的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
[1] 刘立娜 .浅谈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技术与市场.2009.No.4
[2] 董 阳 .建筑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辽宁经济.2009.No.1
[3] 赵润宽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 No.7
[4] 黄旭萍 .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山西建筑.2009.No.4
10.3969/j.issn.1001-8972.2010.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