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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中关于患者近亲属知情权的伦理思考

2010-02-13何驰华朱敬香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0年5期
关键词:知情权亲属知情

何驰华,皮 洁,朱敬香

(荆州市中心医院生殖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0)

由于我国在生殖与繁衍问题上的特殊文化背景,对于夫妻而言,生殖是个人的事情,但传承血脉又是全家族的目标,因而生育被打上了浓重的家庭烙印。[1]患者是否能自愿选择向近亲属告知病情,也仍然受到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的影响。[2]所以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中,关于患者近亲属是否享有知情权及如享有知情权后由谁来履行告知义务、知情的具体内容等问题须引起伦理学界和广大的从事不育、不孕症的诊断和治疗的临床医务工作者的高度关注。

1 患者近亲属是否应享有知情权的探讨

1.1 患者近亲属享有知情权的法律基础

现行立法赋予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的知情同意权利。《执业医师法》第 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03年卫生部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3]《伦理原则》认可并保障患者及其生殖技术的供受者应当享有充分的生育权、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诸多权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知情同意要求临床医护人员在实施该项技术过程中能向患者提供其能力范围所能认知的实质性信息,这些信息足以使其本人及其夫妻双方共同做出最有利于本夫妇与后代的决定。明确该技术的实施是在患者享有充分的有效的信息,是在当事人自愿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医疗行为,其实质更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所以,作为法律学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权,知情的主体应为接受该技术的夫妇双方,该夫妇双方应当是具备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1.2 患者的近亲属应享有知情权的伦理基础

我国的家庭构成一直是以家长制为传统的。这种家庭本位的传统思想虽说在当代有所削弱,但从社会整体层面上讲,并没有完全改观,特别在医疗卫生领域,具体在临床中,患者的诊疗信息不完全是其个人专有的,往往会与家庭共享,以便家属与患者一起作诊疗决定;辅助生殖花费较大,往往是一个家庭或几个亲属家庭合力承担医疗费用,等等。患者习惯于依托家庭的整体力量抗击疾病,医务人员也习惯于把患者的诊疗信息告知其家属。这些都离不开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家庭本位”的影响。在此,笔者认为,我国家庭本位的思想在临床诊疗中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然而,由于医疗行为实施的对象毕竟是患者本人,因此,应在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知情权和自主权的前提下,由家庭整体决定或家属代为决定,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诉求。[4]

不孕不育夫妇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治疗过程中,负面心理效应带来消极的心理状态不利于受孕。通过对患者近亲属的告知,避免患者家庭成员的相互猜疑、指责,取得患者近亲属的理解和支持,减轻其家庭压力,为患者治疗创造有利的条件。

2 患者近亲属享有知情权的途径及知情的具体内容

我院在临床实践中凡亲属要求享有知情权的,经过患者本人同意,在有利于患者治疗的原则下,医护人员指导患者与其家属进行沟通,告知对患者治疗的基本过程以及治疗方法的大致原理;各种治疗方法的优点、缺点和夫妻双方承受的风险;可能给子女带来的风险;妊娠、获婴概率和经济消费;亲子间的血缘关系等有利于患者治疗的情况。患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亲属进行选择性告知,尽量取得其亲属的支持。在患者认可的前提下医生也可以向亲属告知相关信息,让亲属参与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过程,但这种参与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知情的全过程作到充分告知、如实准确、通俗易懂。

3 患者亲属知情同意中应当注意的医生权限和方法

3.1 患者亲属知情同意中应当注意的医生权限

隐私与知情同意的问题在医患关系中体现了尊重的伦理内涵。[4]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遵循“有利、不伤害、尊重、公正”的国际伦理准则,[5]注意保护好患者的生殖隐私并告知患者的近亲属,以规范的职业操守和慎独的自我约束倡导特殊的职业精神。具体实施中要规范和培训相关医务人员的告知语言和流程,尤其要鼓励医师和患者讨论,协助病人与家属沟通,尽可能通俗地解答患者及其亲属关心的问题,形成持续的、相互平等的交流氛围。

3.2 患者亲属知情同意中应当注意的方法

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关注不孕不育夫妻的家庭环境和稳定性,应当设置沟通的底限,如性功能障碍、胚子更换等,拟定沟通程序,掌握沟通技巧,要有诚信,对患者和家属要尊重,要有同情心、耐心和细心。多听患者的询问,多向患者及其亲属介绍病情、治疗效果、安全用药和检查目的,关心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便。要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及患者的社会心理。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受教育程度及对沟通的感受,留意患者及其亲属对疾病的认知度和对沟通的期望值。避免使用刺激语言和患者不懂的医学专业词汇,避免强求患者改变观点,避免压抑患者的情绪。针对不同的患者及其亲属,分别采取预防为主的针对性沟通、书面沟通、协调同意沟通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价值在于能使医务人员有效地开展生殖技术,保护患者正当利益。[6]但其带来的伦理问题,如患者近亲属是否具有知情权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1] 黄元华,徐雯,卢伟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研究与实施中知情同意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2):106-108.

[2] 陈耀明.韦勤.医疗同意权主体合理性探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4):46-4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Z].2003-08.

[4] 梁立智,赵学智,王晓燕,等.医患关系调查中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问题的伦理探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6):46-49.

[5] Onora O’Neill.知情同意:从纽伦堡到赫尔辛基[J].张斌,译.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11):10—14.

[6] 陈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的过程管理[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28(3):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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