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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2010-02-11

杂文选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制度性民间组织群体性

刘 瑜

“群体性事件”已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去年以来,诸如江苏宿迁拆迁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吉林通钢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但这未必就是坏事:公众要表达诉求,在现代社会很正常,甚至可以说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举目四望,但凡相对开放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就不可避免。比如今年4月伦敦的二十国峰会,就引发了一场有数万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法国人更是“群体性事件”的忠实爱好者,动辄罢工游行,已经成为其民族文化的一个特色。

正因如此,没必要谈“群体性事件”色变。很多“群体性事件”,只要是和平表达,不过是正常诉求的一种方式,比如重庆出租车罢运、郑州民办教师上访。正如人需要各种身体信号来告诉你自己的健康状况,从而调节饮食作息,政府也需要民众不断向其释放健康信号,进而调节其政策方向。而“群体性事件”,就是民众向政府释放信号的方式之一。

但近来“群体性事件”之频繁和烈度,却让人担心这些事件在多大程度上是寻求对话,又在多大程度上仅仅是泄愤而已。其实民众里也有温和派和过激派——前者寻求以对话的方式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后者则往往隐身于集体之中施暴泄愤。一个好的制度性安排,能够释放、聆听那些来自民间的理性声音,并与之对话,从而让那些打打杀杀的声音失去市场。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古话说得好:“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一些地方官员是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呢?往往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捂,一种是抚。因为想“捂”,所以很多地方一出事就“防火防盗防记者”,我们也能看到“越级上访是非法的”的大标语,所以才会发生一个地方政府派人到北京逮捕记者的劣行。比“捂”更文明的做法当然是安抚:如瓮安和石首事件后,地方主要领导人被撤职;重庆出租车罢运之后,政府启动对出租车行业的调研等等。这些安抚性措施很有必要,如果我们求全责备的话,它还只是“授之以鱼”,是在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

真正要预防暴力“群体性事件”,还需“授之以渔”,这里的“渔”,就是允许民众通过自己的组织和政府建立制度性对话。但对话的前提是存在对话双方。一方自然是國家权力机构,“另一方”是谁呢?遗憾的是,在几次大规模暴力型“群体性事件”中,在对话的“另一方”,我们都只看到黑压压的一片“群众”,他们往往无名无姓、无组织无纪律,一拥而上、一哄而散。可以说,正是公民组织的匮乏,导致了“群体性事件”中对话的困难,恶化了群体中的一些非理性行为。

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大量的公民组织,政府不但能在自己和群众之间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对话平台,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且同样重要的是,只要是一个组织,它必然要考虑自己的声誉和持续发展,因此一般来说会克制成员的过激行为。只有当一群人可以迅速“人间蒸发”时,他们的行动才往往肆无忌惮,并且会引发杀人放火的悲剧。如此说,政府应当宽容那些温和理性的民间组织,因为它们不但可以成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沟通的渠道,而且它可能成为民间声音温和化、理性化的一个机制。

其实,无论政府还是民众,没人爱“折腾”。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出现,多半是因为缺乏制度性的对话机制而造成诉求的非制度性表达。与其“授之以鱼”,在矛盾爆发之后采取种种安抚性措施,不如“授之以渔”,宽容民间组织的存在,让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去可持续地与政府对话,在细水长流的互动中化解矛盾。

如果说“鱼”是利益,那么“渔”就是权利,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原载2009年第19期《法治人

生》】

插图 / 并非解决之道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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