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逻辑图像论的使用解读*
2010-02-11黄敏
黄 敏
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在《逻辑哲学论》的序中说:“整本书的意义可以这样概括:所有能说的都能说清楚,不能说的必须对此保持沉默。”接下来我们读到,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就是为思想(Denken),或者确切地说为思想的表达,划定界限。只要确定了哪些命题有意义,哪些无意义,也就确定了这条界限。逻辑图像论可以看作是关于在何种意义上命题具有意义的理论,因此这条界限的性质取决于如何理解逻辑图像论。关于逻辑图像论,通行的解释是:名称与客体相对应,命题与其所表征(darstellen)的事态(Sachverhalt)共有逻辑形式,这就使一个命题成为一个事态的逻辑图像,从而决定了命题的意义。由于形式就是客体结合的可能性,而可能性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属于逻辑(2.0121)①L.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Trans.C.K.Ogden,with an intro.by Bertrand Russell,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Ltd,1955.本注及以下凡引自该书,均只注明文内编号。译文参照德文,并略有改动。,这种理解笔者称为逻辑解读。
《逻辑哲学论》2.141说,图像是事实。这里所说的事实,就是图像要素按特定方式的结合(2.14)。这种特定的结合方式就是图像的结构,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是描画形式(2.15)。图像要能够表征实在,就必须与其能表征的东西共有描画形式(2.17)。把这一点和图像要素与客体的对应结合起来,就不难看到,图像最终与其所表征的事态在结构上对应——“图像要素以特定方式结合起来,这表明各物也是这样结合的”(2.15)。由此自然可以认为,图像与事态的同构关系使其能够表征实在。既然命题被视为图像,这一点也适合于命题。
但是,逻辑解读并不是一种单义的解读。命题的逻辑结构既可以被理解为使用命题的依据,也可以被理解为使用命题的后果。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命题与实在同构理解为对于命题具有意义这一点的解释,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使用命题的行为的一种阐明,而并不具有解释效果。前一种理解直接把同构关系作为前提,后一种理解把逻辑解读置于使用的前提下考虑。
本文的目的是,逻辑解读需要在使用的前提下才能接受,因而其基础是对于逻辑图像论的使用解读。笔者推荐的理解是这样的:正是由于我们使用命题来描述实在,命题才与实在同构,因此对命题的理解内嵌于使用,在这种意义上,只有在使用中命题才有所说;另外,命题所说的是什么,这一点取决于对使用者来说命题所具有的结构,这种结构表征了实在。联系这两方面的是一种真理概念,通过为命题赋予真值,关于行为的约束对应于一种对于命题内容的约束。
从使用的角度来理解逻辑图像论,在维特根斯坦研究文献中是极少的。肖兹尔(Schwyzer)①Schwyzer,H.R.G.,Wittgenstein's Picture Theory of Language,in I.M.Copi and R.W.Beard(eds.),Essays on Wittgenstein's Tractatus,New York:Macmillan,1966,pp.271—88.、谢尔(Shier)②David Shier,How can pictures be propositions?,Ratio(new series)ⅪApril 1997,pp.65—75.和奥斯特劳(Ostrow)③M.B.Ostrow,Wittgenstein's Tractatus:A Dialectical Interpretation,Cambridge,2002.以不同方式给出过这种解读。在肖兹尔看来,命题(Satz)是动词性的“思想”(thinking),而逻辑图像论是一种关于表征行为的理论。这种理解忽视了结构或者逻辑的方面,从而使整个逻辑句法关于命题记号的谈论无从立足。谢尔看到使用是使命题成为命题的要素,但没有看到命题内在于使用这一点。奥斯特劳则追随目前流行的戴尔蒙德(Diamond)和康南特(Conant)的理解,认为不存在一种限定使用行为的东西,或者广而言之,不存在显示的东西。这种理解误解了显示与使用的关系,进而实际上完全误解了显示这个概念的真正意义。
笔者的解读,其扩展价值在于为理解整个《逻辑哲学论》提供了框架。如果这种解读是对的,那么《逻辑哲学论》关于命题意义的逻辑研究就是从使用活动的内部描述使用活动受到的限制,这种描述在某种特定意义上具有伦理动机,即,思想的界限是伦理性的界限。限于篇幅,本文集中精力给出这种解读,其扩展价值另文处理。
逻辑图像论的主导思想是,借助图像来表明命题的本质。因此,理解逻辑图像论,要从命题与图像的对照关系如何建立开始。维特根斯坦在《笔记本 1914—1916》中这样说:“能够否定一幅图像吗?不能。图像与命题的区别就在于此。图像可以用来作为命题。但这就必须加上一些东西使它有所说。简言之,我只能否定图像是正确的,但不能否定图像。”④L.Wittgenstein,Notebooks1914—1916,2nd Edition,ed.by G.H.von Wright&G.E.M.Anscombe,trans.by G.E.M.Anscombe,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1961/1979/1998,p.33.同一天的笔记紧接着说:“通过使图像要素与客体对应,图像得以表征情况,得以有对与错。”这似乎是在说,图像与命题的区别在于,命题的成分与客体对应,但图像缺乏这种对应,把这种对应加上去,图像就有所说了。
维特根斯坦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需要进一步考虑。假设有这样一幅画,画的是两个人在击剑。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说明,如果这幅画的要素没有与客体(两个人、剑等等)建立对应关系,那么这幅画就不能被肯定或否定,因而什么也没有说。在何种意义上这幅画说了些什么呢?画布上有两个人形和两把剑的形状以特定方式构成的图案,我们可以辨认出这些图案,然后说“这里有两个人在击剑”,从而给出关于这幅画的描述。显然,这个描述是对这幅画本身的描述,而不是关于这幅画说了什么的描述。关于一幅画的描述给出的是画的特征,但画的特征不足以决定它所说的是什么。这一点对于康定斯基的作品显然非常适用。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我们对图画了解得不够,给图画添加新的特征对我们没有任何帮助。因此,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把图像要素与客体的对应加上去,就能够使图像有所说,并不是把这种对应关系作为图像的特征加进去。图像有所说,意味着仅仅看图像而事先不知道它在说什么,就能知道它所说的是什么,图像本身的某些特征必定以某种方式起作用——与客体的对应关系使得我们能够挑选出这些特征。因此,为使图像有所说而添加的东西是一种本身不属于图像的东西,它的作用在于使图
一、逻辑图像内在于使用
像的某些特征突出,从而使我们通过这些特征看到它所说的是什么。
在《逻辑哲学论》中,这种为图像添加对应关系从而使其有所说的想法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这样一种看法:使其成为图像的表征关系(representing relation)也属于图像(2.1513)。这里所说的表征关系就是图像要素与客体的对应关系。这种说法在《笔记本 1914—1916》的基础上修改了图像的概念。表征关系不再是外加于图像的东西,而是使图像成为图像的东西。如果使图像成为图像的东西本身就属于图像,那么图像本身就有所说,而不必添加其他东西。因此,表征关系就是表明图像是图像的东西,而不是解释一个东西为何变成图像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讲,一个图像缺少表征关系是不可能的。这种新的图像概念可以这样表述:图像内在于表征关系。
关键的转变是,原来被作为外在关系的表征关系被处理成内在关系了。图像与实在具有表征关系,如果这是一种外在关系,那么图像具有独立的存在,而如果是一种内在关系,则图像的存在依赖于表征关系。无论如何,图像与实在建立表征关系,我们都可以说是在使用图像来表征实在。因此,如果表征关系是一种外在关系,那么这种使用就是依据图像的某些特征来进行的,这种特征就是其结构;如果是一种内在关系,那么图像的使用决定了它是图像,而其结构就是图像的结构。这种差异使我们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理解逻辑解读:按前一种方式理解,命题的逻辑结构就是使其成为命题的东西,我们使用命题,是因为它具有这种逻辑结构;按后一种理解,命题的逻辑结构是通过使用建立起来的,逻辑结构揭示了命题的用法。
这种转变是非常自然的。图像总是以物理的形态存在着,就这个意义而言,图像可以什么也没有说。例如康定斯基的画由涂在画布上的色块构成,它可以用来包东西,也可以做成衣服穿在身上,或者是一个陈列品,与三星堆的面具摆在一起。这时,图像可以是图像,也可以是别的东西。当我们把它当成图像时,可以在添加了某种东西的意义上这样说。但是,进一步考虑画布上的色块作为图像的真正意义,当它被用来包东西的时候,就不是被用来作为一幅画使用;当它被用来当成一幅画时,就是一幅图像。这样一来就容易看到,一个东西是图像,就是它被看作图像,而不是它本身就是图像。由此就有了表征关系是一种外在关系的理解。从外在关系到内在关系的转变是这样的:如果关注的是图像的概念,关注的是什么是一幅图像,而不是作为图像的某物,那么我们必须把表征关系当成内在关系。这不是某种魔法使画布接受表征关系的控制,而是由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对于把它看成图像的我们来说,它不可能不是图像;它是图像,这一点已经被我们把它看作图像确定下来了。
这种转变是否必然呢?对此维特根斯坦没有给出提示。笔者已经证明,除非把一个整体作为初始的东西给定,否则不可能从构成整体的部分入手来确定这个整体,这导致了《逻辑哲学论》中所贯彻的阐明式分析法①黄敏:《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入口》,《哲学研究》2008年第5期。。同样,对于某物是图像这个事实来说,除非某物已经是图像,否则也不可能以先给出某物,再给出图像的识别性质,然后令其结合的方式来确定这个事实。事先承认这个事实,就意味着没有一种用来把图像与其他东西区别开的识别性质,这种性质添加给某物就使其成为图像。在这种意义上,表征关系不是如性质一般外在于图像的东西,而必须理解为看待某物的方式,按这种方式,图像在一开始就是图像。这就是说,图像内在于表征关系。表征关系的建立在于使用图像来进行描述,因此,图像内在于表征关系,其实就是在说,图像内在于使用。
二、图像的逻辑性质
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用一种非常直观的方式刻画图像的逻辑性质。自然,图像并不表征自己,我们用图像来表征另一个东西,这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图像从外面刻画它所刻画的东西,这使它有对错之分(2.173)。这种对错之分所针对的首先是图像是否达到了使用的目的,这表现为图像具有真假。自然而然的理解就是,达到使用目的的图像刻画了它所刻画的东西,因而,正确的图像与其所刻画的东西相符合。正是因为图像表征的是另外的东西,才会有出错的可能性,因此,图像具有对与错的可能性,即二值性,就来源于图像的使用方式——这种二值性表明图像所表征的是其他东西①Diamond讨论了二值原则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与命题概念的关联。参见 Cora Diamond,Truth before Tarski:After Sluga,after Ricketts,after Geach,after Goldfarb,Hylton,Floyd,and Van Heijenoort,in Erich,H.Reck(ed.)From Frege to Wittgenstein:Perspectives on Early Analytic Philosoph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252—282.。
图像的使用,就是要使我们能够从图像所具有的特征看出其所表征的是什么情况。这个目的限制了图像必须以何种方式来看,而不是看到了何种特征。图像必须以何种方式看,受制于图像是图像这一事实;图像包含何种特征,这一点决定了图像所表征的是什么。因此,图像的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就是,看图像的方式使得图像所要表征的情况被突出出来。维特根斯坦用这种方式表述这个要求:图像中包含着其所表征的事态的可能性(2.2及以下)。由于事态的可能性就是客体如此结合的可能性,表征该事态的图像作为图像所具有的可能性就是图像要素如此结合的可能性。在共享这种可能性的前提下,图像要素结合在一起的方式,就表明了客体在事态中的相应结合(2.15)。这样就得到了关于图像的同构原则。在使用的背景下理解图像概念,同构原则的提出毫不突兀。
这样一来,使用解读就为图像的二值性和结构性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理解模式。基于这种理解,图像必须被看成事实而不是客体②关于事实与客体的区别,特别是这种区别与二值性的关系,可参见 C ora Diamond,Truth before Tarski:After Sluga,after Ricketts,after Geach,after Goldfarb,Hylton,Floyd,and Van Heijenoor.。图像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它具有另一事实的形式。如果不借助于使用,不借助于图像被看作图像这一点,一事实具有另一事实的形式,这是不可理解的。
显示与言说的著名区分在这种理解中变得非常清楚。显示的东西,就是使用者在图像中看到的东西;言说的东西,则是使用者通过图像所看到的被图像所表征的东西。命题的记号特征、命题记号的指称、命题的逻辑形式以及逻辑结构,这些都是显示的东西,属于命题的东西中只有命题所表征的事态是可以说的。
命题说情况就是如此,这一点对应于命题所展示(darstellen)的涵义(Sinn)③3.3中说,只有命题才有涵义( Sinn),只有在命题语境中名称才具有指称( Bedeutung)。显然,维特根斯坦严格地区分了涵义与指称,而这个区分跟事实与客体的区分相对应。(2.221),而涵义是显示出来的(4.022),这也是命题作为图像基于使用目的所具有的必要特征。前面指出,图像的使用目的要求仅从图像就可以看到图像所说的是什么,这一点就体现为,命题显示其涵义。事实上,命题被理解为图像,这就要求我们对命题所能了解的一切都能够并且必须能够显示出来。
进一步,可以理解 3.33所表述的逻辑句法分析理念,即“在逻辑句法中,记号的意义不应该起任何作用;逻辑句法应该丝毫不用提及记号的意义而能够建立起来;它应该假定的仅仅是对表达式的描述”。按 3.323的提示,当联系到使用时,一个记号(sign)就是一个符号(symbol)。符号依据其用法得到个体化,而记号则依据其物理形态区分开。比如“green”这个英文记号,当作为格林先生的名字时和作为“绿色的”这个词使用时,就是不同的符号。按 3.325的提示,逻辑句法就是联系到使用而加以区别的记号法,即在记号与符号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逻辑句法分析理念就是这样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命题所能言说的一切,都应当能够在命题中显示出来。只要限定了命题所显示的东西,或者说只要在显示的层次上表明命题受到何种限制,也就表明了命题的本质。
在给出了关于逻辑图像论的使用解读之后,笔者再讨论两个问题:一个是安斯康(Anscombe)所提出的对称性问题④G.E.M.Anscombe,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London,1959.,另一个是 4.06节以下给出的真这个概念。这些讨论将展示使用解读的一些至关重要的细节,并进而表明这种解读是可以接受的。
三、对称性问题
关于对称性问题,安斯康是这样表述的:“很难看出为何不应当把被描述的事实当成本身是对于通常被认为描述它的命题的描述,而不是相反。考虑到命题和事实的内在特征,这是一个难题;因为命题(或用来描述的事实)和被描述的事实的所有内在特征都是同样的。”①G.E.M.Anscombe,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London,1959,p.67.产生这个难题的原因是,安斯康像其他人一样认为使命题能够描述事实的,是这两者间的同构关系。这种同构关系是可逆的,如果命题与事实同构,那么事实同样也与命题同构——既然这种同构关系使得命题被用来描述事实,那么何以没有使得事实被用来描述命题呢?例如,我们用“笔在桌子上”这个命题来描述笔在桌子上这一事实,为何不能用笔在桌子上这个事实来描述“笔在桌子上”这个命题呢?
这不是一个愚蠢的问题。看起来自然的回答是,用事实来描述命题是一种不方便的做法。这个回答是不切题的。如果仅仅是不方便,那么一种关于什么是命题的理解将仍然允许用事实来描述命题。问题在于,一种关于命题的合适理解应当表明,即使我们用事实来描述命题,这种被用来描述的东西也仍然是命题而不是被描述的事实。如果使命题能够描述事实的是其与事实的同构,那么由于同构关系是对称的,而命题描述事实,这种关系是单向的,同构关系不足以解释描述关系。正是因此,这个问题是关于同构关系的问题。
多年以后,安斯康本人给出了一个回答:“如果你说,正像命题是事实的图像那样,被命题所断定的事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命题的图像,你就必须把事实中的客体称为‘名称的名称’。因为只有作为名称,命题记号中的特定要素才是描画事实的图像中的要素。但是,独立于其是图像这一点,你不可能说明什么是图像的要素。对于图像所表现的事实要素来说,则不会有这样的困难。”②G.E.M.Anscombe,Cambridge Philosophers II: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y,Vol.70,No.273(Jul.,1995),pp.395—407,p.398.这个回答在命题与其所描述的事实间建立了一种本体论上的区别,这个区别在于,图像要素的识别,依赖于它出现于其中的是图像,而要识别出一个客体,则与其是否属于某个事实没有关系。有了这个区别,图像与其描述的事实间的同构关系就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是单向的:仅当我们把图像要素理解成其所指的东西的记号,才能确定这些要素与什么对应。这就是说,除非这种单向性已经建立起来了,同构才不是作为可逆关系起作用。这种单向性体现为图像作为图像这一点,也就是说,作为图像的必定是其所描述的东西的图像,它是图像,依赖于存在着它所描述的东西。
奥格莱迪(O'Grady)立即否定了这种本体论上的依赖关系是解决同构性问题的正确答案③Paul O'Grady,Anscombe on the Tractatus,Philosophy,Vol.71,No.276,(Apr.,1996),pp.297—303,p.299.,并援引2.021和 2.0211说:“使涵义得以确定的是名称固定于实在中,而不是名称之间具有这样那样的联系。因此使名称成其为名称的是其功能,它们代表别的东西。”④Paul O'Grady,Anscombe on the Tractatus,Philosophy,Vol.71,No.276,(Apr.,1996),pp.297—303,p.299.也就是说,名称的功能是与其他随便是什么的某物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并不与与之联系的是什么有关系,因此这种联系不是本体论上的,而是功能上的。这种功能在于使用,它决定了命题与实在的表征关系是单向的。
这个意见诉诸于使用,是使用决定了什么是命题或图像,因而看起来与笔者的解读一致。但是,对于命题的使用者来说,关于同构关系的功能解释是一个不能诉诸的解释,相反,安斯康的解释经过适当限定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在4.04节以下的说明支持这种本体论优先性的解释。这一段处理的是命题的逻辑多样性,实际上也就是在处理同构关系,它否定了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们可以用任意的记号法来表现逻辑多样性。4.0412这样说:“由于同样的理由,对于通过‘空间的眼镜’来看空间关系的唯心主义解释是不令人满意的,因为它不能解释这些关系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关于逻辑多样性的限制,是一种客观的限制。要描述的事态的逻辑多样性决定了命题记号的逻辑多样性,而这正是同构关系的本体论次序。
安斯康的解释需要这样的限定:正是由于命题具有这样的功能,实在才在本体论上优先于命题,同构关系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本体论上的次序表明了一种功能性的要求。这个限定有助于说明笔者的解读。命题内在于使用,这并不是说摆弄语词的行为奇迹般地产生了命题,而是说,只有当我在使用命题时,命题才对我有所说,我才会有命题。我们需要关于使用的第三人称理解和第一人称理解间的区别,安斯康的解释对于第一人称理解的使用才有效。如果我就是使用命题的人,那么这种使用所要求的就是,依据我要描述的东西来安排我的命题,也就是说,使我的命题与要描述的实在同构。这样一来,整个对称性问题在一开始就不会提出来。
第一人称使用使得显示的东西只能显示而不能言说。描述(言说)一个命题,就是用另一个命题来描述它,而这就要求来到这个命题之外,或者说要来到使用这个命题的活动之外,而这就意味着这个命题不复存在了。因此,命题内在于第一人称使用,就体现为使显示的显示出来。
但是,要揭示命题的本质,就必须描述命题。关于命题的描述就是对于命题记号的描述,但体现命题本质的却是符号,因此逻辑句法分析就必须在记号与符号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逻辑句法分析强调两点:其一,这是对符号而不是对记号的分析,因而是从使用者角度进行的分析;其二,这是一种描述而不是解释。通过说明记号的意义来解释记号的使用,这必定是不充分的。正如某物与图像的识别特征相加得不到某物是图像这一事实,记号和它的意义相加,也不能得到有意义的记号。借助意义来解释命题是不可能的。对逻辑句法进行描述,就是在承认意义及其理解的基础上显示这种意义和理解是怎样的。逻辑句法分析就是从使用命题的活动内部,对这种活动受到的限制进行的描述。这里的要点是,命题内在于使用,就体现为对命题的逻辑句法分析只能在描述表达式的层次上进行,也就是说,把显示的显示出来。因此,逻辑句法分析是一种必须如此的分析。
四、真与涵义
命题与实在间的关系通过真表现出来。维特根斯坦似乎持一种关于真的符合论,例如 2.222就说:“图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涵义与实在是否一致。”这种符合论观点与意义概念联系在一起,4.024说:“要理解一个命题,就是要知道如果它是真的话,情况是怎样的。”如果不在使用的背景下理解逻辑解读,就会导致一个问题:即使给定命题与实在共有逻辑形式,以及命题中名称与实在的客体间的对应关系,也不足以确定命题的涵义。例如“伊阿果忌妒奥德赛”这个命题,即使确定了“伊阿果”和“奥德赛”的指称,并且确定了这是个关于忌妒这种关系的命题,我们仍然不能确定这个命题说的是伊阿果忌妒奥德赛还是奥德赛忌妒伊阿果。李凯兹(Ricketts)推荐了一个办法:在命题与实在的对应关系中加入一种对应规则①T.Ricketts,Pictures,Logic,and the Limits of Sense in the Tractatus,in H.Sluga and D.Ster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Wittgenstein,Cambridge,1996,pp.74—75.。例如“……忌妒……”说的是,左边填入的名称所指的客体忌妒右边填入的名称所指的客体。这个办法的实质在于利用满足,进而利用真,来确定命题的涵义。但是,它并不如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奏效,因为“……忌妒……”说左边填入的名称所指的客体忌妒右边填入的名称所指的客体,与说右边填入的名称所指的客体忌妒左边填入的名称所指的客体,这是共有逻辑形式的两个不同的对应规则,而表达式并没有告诉我们选择哪个。
这实际上是关于真的符合论与真值条件语义学②笔者并不认为维特根斯坦把真值条件语义学作为建立命题语义的理论,他应当是把真值条件语义学所包含的直觉作为阐明命题语义的方法。相结合导致的问题。如果按照 4.024的提示,通过真值条件来确定命题的涵义,我们就面临着在命题涵义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与事实建立对应关系的任务,但此时我们根本不知道与事实符合的东西是什么,而这相当于说我们不知道什么是符合。因此,除非这种符合是怎样的关系,已经被命题的概念规定好了,否则不可能同时坚持符合论和真值条件语义学。这意味着命题的概念必须独立于事实给出。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4.061说,命题具有一种独立于事实的涵义。如果命题的涵义依赖于它所说的事实,那么只要允许按相反的方式理解符合,就会无法区分一个命题与它的否定,因为“‘p’以真的方式标记的恰好就是‘ p’以假的方式所标记的东西”(4.061)。因此,记号“p”与“ p”在涵义上的区别,或者说真与假之间的区别,并不受制于它们所说的事实。这个区别也不是记号层次上是否有否定号的区别,记号仅仅表明有这样的区别,而不表明这种区别是什么,正是因此,“p”与“p”对于涵义来说是对等的。就此而论,真假之别必定包含在命题概念中。
4.062 这样表述这一点:“如果我们借一个命题所说的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命题就是真的。如果我们用‘p’来说 p,而我们所说的情况确实如此,那么‘p’在这种新概念中就是真的而不是假的。”我们也许会说,真就是命题涵义所规定的。但接下来的 4.0621立即否定了这种说法——“在命题中出现否定,不是命题涵义的特征”,因为如果这样,“p”就与“ p”具有不同涵义了。事实上,真能够用来确定命题的涵义,这本身就已经表明涵义中不包括真。
戴尔蒙德正确地指出,真假之别取决于使用①Cora Diamond,Truth before Tarski:After Sluga,after Ricketts,after Geach,after Goldfarb,Hylton,Floyd,and Van Heijenoort,pp.268—269.。她的理解与笔者不同。她依据李凯兹这样说:“……命题的表达能力本质上涉及方向性,通过某种使用,某种按规则的约束与实在相对照的方式,这种方向性本身属于命题,并且是可以颠倒的。”②Cora Diamond,Truth before Tarski:After Sluga,after Ricketts,after Geach,after Goldfarb,Hylton,Floyd,and Van Heijenoort,pp.268—269.在她看来,使用不过是在命题涵义可以颠倒的情况下插进来,在两个相反的方向中按某个规则选择一个方向而已。即使撇开李凯兹解读的困难,戴尔蒙德的理解也与文本不符。在4.061中,命题的真假的可颠倒性是表明命题涵义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事实的反面证据,也就是说,仅当涵义已经以独立于事实的方式建立起来,这种可颠倒性才不会对确定命题涵义造成困难。因为此时这种颠倒是对已经确定的命题涵义进行颠倒。
笔者的理解是,什么是真的,这一点必须与命题涵义一同确定。李凯兹和戴尔蒙德的困难表明,除非命题与其真值条件间的对应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否则我们不可能先给出这两者,然后着手建立这种对应。这就意味着这种对应关系所包含的要素,即命题涵义与真的概念(它决定了什么是符合),是一同给出的。前面已经看到命题涵义不依赖于事实,因此什么是真,这一点也不依赖于事实。此外,真包含于命题概念中,但不属于命题涵义,因此自然的解释就是,既然命题内在于使用,真就属于使用本身。
关于真这个概念,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理解应当是,使用命题记号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什么是真。这样一来,2.222所表述的符合论就不是关于真的定义,而是关于真与符合如何联系在一起的说明。使用命题记号的目的同时规定了什么是真以及什么是符合,这两者与命题就是图像、因而显示其所说的是什么这一点结合在一起。命题并不断定自己是真的,而是显示如果自己是真的,情况会如何。这一点就使用目的来讲就是要求命题与实在相比较,而符合的概念就由这种比较确定了。这种比较之所以可能,是由于使用决定了实在与之比较的就是内在于使用的东西,即命题,或者命题记号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