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川东北地区县级种业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0-02-10袁双孝王方明
袁双孝,王方明
(营山县农业局,四川营山 637700)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0号文件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农政发[2008]2号《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调整,川东北地区所辖县市在种业体系建设取得了迅速发展,种子管理、种子质检、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等工作的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通过对该区所辖县市种业体系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分析总结,提出该区县级种业体系建设的几点肤浅建议以供同行参考。
1 该地区县级种业体系现状
1.1 种子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行政执法效能显现
《种子法》实施10年来,该区已先后对原来的“政、事、企”三位一体的种子站、种子质检站、种子公司进行改革和重新组建,并在人、财、物上进行了彻底分离。生产、经营权归种子公司,管理执法权收回农业局交由农业执法大队或种子站履职,部分县还设立了法制监督机构。各县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责为负责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行政许可、市场管理、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工作,承担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新品种试验示范和业务指导工作。对从事种子管理的专职人员进行了执法能力及业务知识培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具备了从事种子管理的专业执法水平。
我区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发挥了较大作用。《种子法》实施初期,各地未经审定通过或质量不合格的劣质种子达三成左右,给农业生产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自2002年起规范种子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近8年间该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劣种子、假种子案400余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亿元。与此同时,无证经营、未审先推、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市场环境得以净化,促进了农业健康发展。
1.2 种子监管与服务有序展开,质量管理稳步推进
近年来,各县种子管理机构从实际出发,利用市场经济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服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市场,服务农民。针对经营主体多、品种杂乱的问题,重点抓了新品种展示和示范试验。时刻把握生产动态,组织农技、植保、种子等方面的专家组现场鉴定,把表现高产、优质、抗病的品种推介为第二年使用的主推品种,并以广播、电视、《农业信息》、《种业信息》等形式广泛宣传发放,形成品种信息由政府到农民的“直通车”;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种子经营户以协会的名义进行一次种子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年大小春备播时节,对种子市场各进行一次拉网式突击检查,同时利用逢场天出动农业技术宣传车,向农民朋友广泛宣传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从而使各地种子经营逐渐向懂业务、懂行规又依法经营的良好态势发展。
各县种子管理部门按照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入本辖区内销售的每一品种、每一批次的种子进行抽检或由经营户及时送检。监督检验出不合格的种子或委托检验检验出上市销售不合格种子,严格按照《种子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以此增强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自律意识,从源头把好质量关。“两杂”种子的受检率逐年上升,而有关种子质量的投诉面、投诉率均在逐年下降。
1.3 多元化经营格局全面形成,种业发展空间广阔
《种子法》对种子经营主体作了重新规范,由原指定经营改为种子市场资格准入。这一变化促进了种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地区垄断被打破,育、繁、销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正在主导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种子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目前,已有100多家种子企业的500余个品种进入我区,批零经营户达4000多个,从业人员上万人。活跃的种子市场为种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多家种子公司竞争和品种的多样性为农民购买种子提供了更多选择机会。
2 当前我区种业体系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和面临的问题
客观分析我区种业现状,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2.1 机构建设滞后,种子管理履职不畅
首先,从事种子管理的业务人员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与履职不相适应。这些人员虽然具有较好的种子或农学专业知识,但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所有从业人员尽管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取得执法资质,但仅限于了解和掌握一些涉种法律条文,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出现运用法律不准、证据不关联、认定事实不清、裁量不当、畸轻畸重等现象,直接影响种子管理的效能。
其次,机构设置有悖于合法性原则。各县种子管理机构都兼有种子协会事务管理职能,种子管理负责人和执法人员都在协会兼任理事长、理事或秘书长等要职,并对协会起绝对决策权,大的生产商、经营商进入理事层,其余为会员,协会每年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量的会员费,会员拿钱买平安,有事时获得关照,如此执法显失公正。
再次,缺乏必要的保障支撑。该区大多数县市属产粮产油大县,同时也属国家或省级贫困县,地方财政窘迫,种子管理工作除人员基本工资能保证外,无其他经费投入,工作运行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不具备,正常履职受到制约。
2.2 劳动力质量下降,种子生产基地岌岌可危
近几年,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村有知识、懂技能、会经营的青壮年全都外出务工经商,农村劳动力总量大减,在家的几乎是原始农业意识根深蒂固的“不完整劳动力”。这些从事种子生产的农民不但不能完全掌握生产技术,而且履约意识淡漠,视生产订单合同犹如一张废纸,输打赢要,挫伤了企业(业主)做大做强种子产业的信心;加上部分企业不能及时兑现种子收购款,影响了农民制种的积极性,生产基地难以巩固,种子生产面积及数量逐年递减,种子生产基地岌岌可危。
2.3 监管缺位,价格暴利让用种者不堪负重
在《种子法》颁布前的“四化一供”年代,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种子价格进行了全方位管理,种子整个生产经营环节的毛利润控制在13%~20%之内,而近几年种子的毛利润已达300%~150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属政府宏观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但《种子法》实施后,各级政府价格部门几乎未过问种子价格,让种子暴利行为放任自流。众多种子生产经销商肆无忌惮地打着 “专利”、“品种权”、“生产经营授权”等旗号,编织垄断性经销网络,层级分享暴利。据调查,2008-2009年每公斤普通杂交水稻种子的收购价不足10元,而售出价高达40~50元;每公斤常规油菜种子收购价不到8元,而卖给用种者竟高达120元。面对如此畸形的用种成本,不堪负重的种粮(油)者只能减少用种,甚至干脆不种,导致撂荒地比比皆是,此种态势直接威胁粮食安全。
3 对我区县级种业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各县种业应以国家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设投入为契机,不失时机地理顺机构,创新机制,提升种业整体素质,为发展现代农业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3.1 围绕主体建设,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种子管理机构是受行政委托履行种子监管职能的责任主体,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应按照“落实机构、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强化手段、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一支协调统一、相对集中、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进一步加强《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种子生产商、经营商遵守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在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和良种推广等方面有所作为。一是把关口,严格品种管理。严禁未审先推,杜绝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品种流入市场。二是维秩序,完善种子经营管理。引导经销商定期申请备案,规范种子包装、标签内容,严格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杜绝虚假广告宣传。将种子协会交由社会运作,进一步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三是保质量,加强质量监督检验。完善监督检验与委托检验相结合的质检制度,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维护农业生产安全。
3.2 围绕体系建设,加大监管与保障力度
构建完善的种业体系,还必须有价格部门的全方位监管和政府财政的有效保障。在种子价格监管方面,物价部门应建立种价调查、备案、核查制度,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最高限价政策,杜绝坑农害农事件发生,确保种子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在财力保障方面,政府财政应将中央每年划拨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一部分用作种子执法所需经费,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办案费用、装备、工作福利等问题,为种子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3.3 围绕强农项目,推动种业稳步发展
以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为主线,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为抓手,建立种子科研、品种推广紧密衔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种子基地建设以乡镇为重点,培养生产大户,培训基层技术人员,推广机插秧、免耕抛秧轻简制种技术,提升种子生产新技术应用能力,提高种子生产机械化程度,探索种子基地土地大流转和农业保险最佳模式。以阳光工程、农技推广示范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标准粮田建设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资综合直补新增资金等项目为载体,建立大规模、标准化的种子生产基地。遴选经济实力强、重信誉的大型种子企业引入我区发展,并配合企业抓好基地面积的规划落实和管理、质量监管、种子收购等工作,教育农户增强履约意识,维护种子企业和基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推动我区县级种业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