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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心理特点

2010-02-09

关键词:心理特点交通事故办案

张 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广西南宁 530022)

0 引言

掌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是做好询(讯)问工作、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重要保证。当前,公安机关对于心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方面,而且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过失引发的案件,且大多数当事人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这一特定行为,相比其他刑事案件而言,案情相对简单。另外,由于公安交管部门过去长期存在着追求“解决实体问题(赔偿调解)”而非“程序正义”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因此,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特点的研究方面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公安部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当前时期,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的重要执法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各个技术环节均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实践。其中一些技术领域,例如车速鉴定、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等项目还在理论层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询(讯)问工作方面研究得尚不够深入,实际工作中运用的基础理论和技巧主要源于刑事侦查讯问学,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交通事故案件询(讯)问学理论。事实上,交通事故案件虽然也属于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但是仅属于在道路交通运行这一特定环境下因过错引发的案件,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和过失性的特点;因此,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具有很强的共性。如果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心理特点进行归纳研究,将有利于提高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技术含量,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心理特点

1.1 应激性遗忘

任何信息刺激了人的大脑都会让大脑产生记忆,像道路交通事故这么强烈的信息自然会让人无法遗忘;然而,由于交通事故不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属于无预谋的过失案件,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完全没有心理准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心理受到一定程度的刺激(刺激的程度与事故的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相对应),产生“应激反应”。关于“应激反应”的定义很多,简单的可理解为心理和生理对外在现象的反应。人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产生的应激反应是无法准确预知和控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出现应激反应时,会感到惊慌、无助、焦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准确描述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表现出短暂的失忆,就好像一个准备充分的考生在考试巨大压力下对于熟悉的题目却无法解答;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较短一段时间内,当事人会思想混乱,对事故经过无法作出准确的描述,如果被问及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往往会以“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说不清事故是怎么发生的”等语句来回答。此时,当事人并非刻意隐瞒事实,仅仅是因应激反应造成的短暂失忆。

1.2 自责心理

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惊慌后,应激反应减弱,开始回忆事故的经过。此时,当事人对事故和自身的评价是感性的,面对事故所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都存在自责感,而且自责的程度与损失的严重性相对应。这时,当事人自我评价的主要标准是道德和良知。当事人在自责阶段,对于事故经过的表述是比较客观真实的,即使是一些心理素质较好,甚至是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的执法人员也不例外。例如某案例:驾驶员甲(执法人员)驾驶小客车搭乘同事乙到外地公干,当车辆行至某路段时,因甲驾车超速,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单位领导来到现场时,甲对领导说:“我有罪,都是我的错……”;然而,当办案人员展开调查并对其进行询问时,甲从始至终都未承认其驾驶车辆,均指认乙为驾驶员,即使相关的痕迹物证和旁证材料都证实甲为驾驶员,但他一直予以否认。由此可见,甲作为一名心理素质好、具备反侦查能力并且了解法律的执法人员,虽然一直否认自己驾车导致事故发生,但他在事故发生后的确有一段时间存在自责心理,心理防线比较薄弱,愿意如实描述事故经过。当然,对于心理素质较好的人,他存在自责心理的时间较短,反之则较长。

1.3 后悔心理

对于每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无论自身受到损失如何,或是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都会在事故后存在后悔心理,在一定时间内不断地检讨。检讨的内容不但包括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违法和过错,也包括自己的情绪、身体状况等,甚至包括出行时间和路线的选择,凡是直接或间接促使交通出行和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都有可能成为自我检讨的内容。此时当事人对细节记忆最清晰,所有的事实都历历在目,心理特点是想表达、想倾诉,但也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全部真相,患得患失。后悔心理与自责心理不同,自责心理产生于自我感性评价阶段,后悔心理则产生于由感性评价转向理性评价的过渡阶段,当事人开始用法律等标准来评价自己的行为,这个时候当事人的心理非常复杂,既想说,但又不愿意全部如实说。后悔心理多存在于事故发生后不久的时间段内,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逐渐明朗化而有所减弱。

1.4 侥幸心理

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许多情况下,现场周围没有目击证人,即使周围有人员活动,也未必看清事故过程,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的操作更是无法知晓,而且道路上的人员多为交通出行人员,具有流动性,一旦离开现场往往难以查找。当事人对自身一些难以调查取证的违法和过错会刻意隐瞒,如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许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只有自己清楚,他们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不说,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实。当事人侥幸心理的特点是想隐瞒事实,尚没有主动捏造、歪曲事实,在接受调查时常用“我不记得”“我不知道”等言辞来搪塞。然而,当事人此时的心理防线并不稳固,当办案人员指出他存在的过错时,会表现出摇摆不定的态度,既可能如实供述,也可能继续隐瞒。

1.5 趋利避害心理

随着情绪的不断稳定,当事人会更加理性地考虑事故给他带来的后果。大多数当事人为了能够避免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在描述事故发生经过的时候,会刻意淡化自身的过错,强调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趋利避害的心理与故意说谎的心理不同,当事人在趋利避害心理的驱使下,并不故意歪曲事实,他所描述的事实基本是真实的,但却会弱化自身过错在事故中的作用,刻意强调对方过错的严重程度。由于交通事故属过失造成,并非当事人故意所致,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均会经过“突然发现险情”到“避让不及发生事故”的过程。对于当事人而言,通常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基本合理的,险情是对方造成的。例如,某行人横过公路与一辆汽车发生刮擦的事故。行人会认为自己横过公路时与汽车的距离尚远,是因为汽车速度太快或者没有及时避让才导致事故发生;而汽车驾驶人则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因为行人在车辆临近时横过公路才引发事故。事实上,双方对事故过程的认识均没有太大的分歧(即行人横过公路与汽车发生刮擦这一事实),但对于各自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却有不同认识。基于这种心理,当事人往往强调对方造成了险情,自己在事故中是被动者,在向别人表述事故经过时,也会强调对方的过错,刻意淡化自身的过错。趋利避害心理的最重要特点是用主观的认识来表达客观事实。

1.6 说谎心理

人遇到困境时,出于逃避责任和自我保护的目的,会通过说谎来解决难题。说谎心理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最常见的心理特点之一,在接受调查时,许多人试图通过提供虚假事实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或是争取更多的利益。说谎心理往往出现在理性思考之后,当事人会结合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自身对事故各个方面的理解,以及办案人员掌握的情况来确定自己供述内容的真实程度。说谎心理可能贯穿事故发生后直至处理完毕的整个过程,和其他心理交织在一起,因此当事人编造事实的内容在各个阶段会有一定不同。但是,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说谎的能力不强,主要体现在 3个方面:(1)心理承受能力不强。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供伪证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但也知道这同样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而大多数人不愿意主动触犯法律,特别是有正当职业且有良好社会背景的人员,更不愿意明知会触犯法律而为之;因此,这类人员的心理非常矛盾,心理防线也较脆弱。(2)不具备作伪证的专业知识水平。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复杂,形态多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事人已经无法控制交通运行的局面;因此,交通事故现场存在明显的物理特征,遗留的痕迹物证通常能够一定程度反映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而且这些痕迹物证会形成一个证据链,不是靠编造谎言能够完全隐瞒事实真相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抽丝剥茧,从痕迹物证入手查明事故原因,而普通人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在作伪证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破坏证据链,致使伪证缺乏逻辑性。如某案例,甲乙 2辆小客车在二级公路上对向行驶,甲车逆行与正常行驶的乙车发生刮擦,2车的刮擦部位均为左侧车身。事故发生后乙车停靠在己方行驶方向的路肩上,甲车调头后停在乙车后方。甲车驾驶员在接受询问时,一口咬定 2车在事故发生前为同向行驶,乙车在超越甲车时与其发生刮擦,但时而表述为乙车从其左侧超车,时而表述为右侧超车。此案很容易从车辆刮擦痕迹的部位判断 2车的行驶状态,因为 2车同为左侧存在刮擦痕迹,只有对向行驶才能形成,同向行驶是无法形成的。甲车驾驶员的供述明显缺乏逻辑性。(3)作伪证的周密性差。圆谎也许是世上最难做的事情,对于一句谎话,恐怕十句谎话也未必能圆。由于交通事故属于过失案件,当事人不存在预谋,即使事后要编造谎言,也很难把握每个环节的周密性。例如某案例,驾驶员甲无证驾驶大客车翻车造成多人受伤,甲为了能够获得保险理赔,要求持有大型客车驾驶证的乙向公安交管部门承认系其驾车肇事。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决定从细节方面着手对乙进行讯问。乙很快就破绽百出,许多问题回答得与事实不符,其中一个问题是:办案人员问其发生事故后从车辆的那个部位下车,乙回答从驾驶室左侧车门下车,而事实上肇事大客车只有一个右侧车门。人一旦说谎必定存在破绽,如果能巧妙利用则有利于询(讯)问工作的开展。

1.7 臆断心理

当事人进入理性思考后,必将认真考虑自身将面对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且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会有自己的看法,在接受调查时也会有选择性地回答问题;然而,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项有一定复杂性的工作,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技术领域。绝大多人对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的认识不够全面和专业,常有错误认识,存在臆断心理。表现出对某一事实认知不清,对事实原因或者后果的判断缺乏专业性和逻辑性。通常,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所表述的事实有取舍,甚至会歪曲事实,但基于臆断心理,常常取舍不当。例如某案例:驾驶员甲驾车在城市道路正常行驶,其前方道路右侧是某一单位大门,驾驶员乙驾车从大门内驶出准备左转弯,由于乙未及时观察路面并主动避让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虽然正常行驶的甲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其车辆的前部还是与乙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就此事故而言,甲属正常驾驶,操作正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乙左转弯未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但是,交管部门在调查时,甲错误地认为“此事故是自己的车撞了对方的车,因此应该由己方负事故责任”。甲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一会儿说路树遮挡了自己的视线,没能及时发现乙车;一会儿说其后面一辆大货车跟得很近,怕急刹车被后车追尾,一直强调其未能有效避让的客观原因。交管部门最后认定由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才知道认定事故责任并非如他原来所想。

错误认识存在于多个方面,其中 3个方面比较常见。一是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特别是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掌握不足。例如:有些人认为发生事故后逃逸就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有些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如果负事故责任就表示有了不良记录。二是对专业技术不了解。例如:认为事故现场存在轮胎印记则表示驾驶员实施了制动措施,反之则没有实施;认为酒精检测结论中血液中含有酒精就属酒后驾驶等。三是对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了解。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完毕后,当事人会面临一系列法律责任;然而,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相对其他刑事、行政案件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当事人不容易预见。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才能够明确,可见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对于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但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很大区别,其强调行为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和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并非与违法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即并非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负较大的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没有从事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尚且难以全面掌握,作为不了解公安交管工作的普通群众,更是难以掌握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操作方法和规则;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理解、不接受的情况非常普遍。

臆断心理导致了当事人在有选择性地供述时不能准确把握自身的言辞,有时会弄巧成拙。办案人员应该要善于分辨,才能及时抓住问题的关键。

1.8 猜忌心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害怕交管部门执法不公,偏向对方,既担心对方当事人在办案单位找了“熟人”,又希望自己能在办案单位找到关系,不要吃亏;因此,许多人在发生事故后并不一定马上报警,而是找“熟人”。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关系”问题特别敏感。例如,外地驾驶员会认为办案单位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方当事人曾与办案人的正常接触会被认为对方已“搞定”了办案人,甚至办案人与对方当事人同姓也会引起猜疑。当事人产生猜忌心理后,对办案人员极不信任,常抱有对抗情绪。猜忌心理造成当事人不配合交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有时也会隐瞒一些事实。对于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应该将其与故意歪曲事实加以区分,及时多作解释工作,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法律及政策,按照规定公开调查情况及证据,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以便查清事故事实,顺利办理案件。

1.9 害怕受到不良影响的心理

当前,驾驶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技能,社会各阶层人士凡符合规定的均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许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较好的社会背景,害怕事故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往往希望尽快结案,并且不希望让单位和家人知道此事,即使单位和家人已经知晓,当事人也希望把影响降到最低。当事人的这种心理会促成 2种截然不同的表现:一种是积极地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甚至愿意在赔偿中做出让步,以求迅速结案;另一种当事人则表现得比较消极,采取躲避的办法,既不愿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调查工作,也不愿与对方沟通。当事人的表现不同,但出发点是一致的,即不愿意让交通事故影响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办案单位的工作态度非常关键,如果积极主动,则能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反之可能让工作陷入久拖不决的状态。

2 询问和讯问的注意事项

2.1 注重现场询问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一定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交通事故案件与其他刑事、行政案件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当办案人员到达现场时,通常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可能同时出现在事故现场,而其他刑事、行政案件可能只有被害人留在现场。在现场时,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不长,当事人尚未进行理性思考,通过现场询问可以及时掌握交通事故事实。如果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在现场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也应该立即赶往进行调查。另外,如果现场有证人,也应该及时调查访问,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防止当事人作伪证。

2.2 注重第一次询问的全面性

第一次询问应着重全面性。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属于当事人因过错或者意外在交通运行中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案件,询问的要点相对比较明确。应根据实际情况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驶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如果能够及时询问,当事人尚未有意识、有计划地作伪证,其表述基本属实,即使要歪曲事实也未能认真考虑,细节把握不准,容易出现破绽;因此,第一次询问应保证全面细致,就像编织了一个证据网,有效防止当事人事后歪曲事实。

2.3 注重询(讯)问的针对性

办案人员经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及第一次询问当事人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应该有了大致的了解,对事故事实和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应该有了初步掌握。在以后的询(讯)中应强调对重要细节的针对性。办案人员应该制定询(讯)问提纲,预想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可能的反应,事先确定询(讯)问重点,寻求突破。针对性询(讯)问要避免就事论事,以免当事人始终处在警惕的状态,应当以虚实结合的办法,让当事人在不抵触的情绪下表述事实。

2.4 正确引导当事人

交通事故案件与其他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当事人事先没有主观的恩怨,不存在以加害对方为目的的动机,当事人无论是怎样的心理状态,均希望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多争取一些利益,同时希望尽快结案,减少纠缠。由此可知,当事人不论如何表述,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加害对方;因此,办案人员是否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尤为重要,如果询(讯)问技巧及有关法律、政策运用得当,则能够减轻当事人的戒备心理,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在询(讯)问过程中决不能因当事人复杂的心理表现而采取辱骂、讽刺的态度,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当然,引导不同于诱导,应当利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如实表述事实。

2.5 及时准确地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首次讯问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以及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对于这些事项,一些办案人员并不重视,认为只是例行公事。事实上,上述内容正是掌握当事人基本情况与背景、判断其心理状态和判断其表述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活动复杂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能够掌握其背景,预先分析其心理特点,提前预想其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调查工作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6 善于利用心理特点进行询(讯)问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很复杂,不同的心理特点交替出现或交织在一起,在接受调查时表现得更加明显。调查人员要敏锐地察觉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人的心理现象非常复杂,要完全掌握是不可能的,但预先认识心理特点和心理变化的规律,则有利于办案人员把握询(讯)问的节奏和重点,便于在询(讯)问过程中及时调整策略。在掌握当事人心理特点的基础上,询(讯)问技巧则非常关键。刑事侦查讯问学中的提问技巧、应答技巧和论说技巧等理论都非常有指导意义,交通民警应该学习、借鉴,合理地运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2.7 注重程序性和笔录制作的规范性

询(讯)问工作需要办案人员掌握技巧,能够察言观色和即兴发挥,但程序问题不能忽视,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必须合法、完备,不能够为了追求实体而违反程序。在询(讯)问过程中一般只要求当事人客观表述,不要求对事件进行评论,以免误导当事人。同时,在询(讯)问时虽然可以使用俗语、俚语,但制作笔录必须使用规范语言,尽可能避免使用俗语、俚语等不规范字眼进行记录,防止出现歧义,例如“马路”“车开得飞快”“速度是 80迈”等字眼。另外,在使用 “前 ”“后 ” “左 ”“右 ”等表达方向 、位置以及其他表达相对概念的词语时要注意一致性,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3 结语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如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驾驶员的心理特点就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职业驾驶员存在区别;因此,不断地探索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才能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的规律,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和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1] 张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学[M].4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 付有志,刘猜.破解“测谎”的密码:心理生理检测在探案中的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 王怀旭.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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