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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立法必要性刍议

2010-02-05刘漫漫冯兴吾

新闻世界 2010年1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

刘漫漫 冯兴吾

【摘要】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对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肉搜索”让虚拟的网络世界更加真实化,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隐私权等诸多法律问题。但目前我国对“人肉搜索”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对其加以理性的法律约束与道德考量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肉搜索 法律约束 道德考量 和谐网络

一、“人肉搜索”日渐强大的外在表现

1、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强大的网络功能。“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与知识搜索相比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性。中国目前有3亿多网民,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方便的搜索技术成为推动“人肉搜索”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

2、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在公权力不够发达或公权力不作为时,“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彰显出它的价值。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节约了稀缺的公共资源。同时,“人肉搜索”也可以作为一种意见评价机制,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

3、满足人们对实现正义的渴望。“咱们网民有力量,一石能激千层浪。道德底线莫逾越,否则天涯无处藏。”这首广为流传的“网民颂”反映出人们对这种“一声呼唤触动千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所投入的巨大热情。“人肉搜索”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如2006年发生的“虐猫事件”。一女子残忍地将小猫虐待致死,并将血腥图片在网上公布。这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怒,于是有人将虐猫女子及拍摄者的相片做成“通缉令”,开始对图中女子展开人肉搜索,更有人“悬赏追凶”。在6天时间内,3个嫌疑人基本确定,其效率之高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虐猫事件”是“人肉搜索”史上一个里程碑式事件。随后,“人肉搜索”的内容从最初的戏谑、娱乐,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当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有关技术人员制作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信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大部分信息都是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拍下图片传到网站上的,凸显了“人肉搜索”的人道主义力量。

二、“人肉搜索”考量网民的伦理道德

1、现实痛苦较量网络快感。“人肉搜索”有许多种形式,但其中最引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便能够获取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虽说“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但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成了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隐私。可以说,现实社会复杂的游戏规则,往往使一个人的理想与现实有着巨大的差距,即便如此,相当多的网友在现实生活中也是非常理性、注重操守的,即使对社会不公平乃至丑恶现象心存不满,为了避免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法律问题,多数人也会选择用事实与证据说话,有些人出于对现实利益的考虑甚至会选择沉默。而在网络上则不一样,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重新寻找自己想要的东西,找到现实社会所不能给予的幸福感。可以尽可能地痛骂自己憎恨的罪恶而少有风险,在咒骂中自己俨然成了一位铲除不平的侠义之士,在虚拟的行侠中获得某种快感。而且一旦心中充溢着正义感,便犹如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如此便不再顾忌现实生活中的规则。

2、网络狂欢挑战道德底线。其实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都有准则,网络世界同样也有道德底线。当今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希望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得以释放与宣泄。一些人对应持有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难以准确把握或根本弃之不理,对网络言论会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等深层次问题缺乏理性思考。某些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遭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及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间接化使得道德对人的约束只能越来越依赖于网民个人内心的道德信念。从主观上看,有些网民在发表文章或言论时,就能预见到他们的言论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仍放任自己的行为。有些情绪化的网民甚至以相当粗暴的方式去攻击讨论的对象,失去理智的辱骂或人身攻击早已偏离了正当的理性。此种快感的获得正是建立在被搜索对象的痛苦之上。长久下去,日渐模糊的伦理道德观同样会导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失去社会责任感。网络的发展是趋向真实。一个有道德的人,他在网上的行为也应该能做到自律自尊自重自爱,不断提升自身的伦理价值观,不断发展自己内在的精神信念。

三、“人肉搜索”呼唤法律的约束监管

1、“人肉搜索”立法是实现网络规范健康的要求。事实上“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徘徊于法律与道德之间,面临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困惑。对大多数国人来说,“隐私权”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可能都不清楚,所以侵犯别人隐私权和自己隐私权被侵犯都在全然不知中。越来越多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在网上开展的道德审判常常逾越了法律底线。“人肉搜索”的出发点也许是合理的、善良的,但动机上的正义不能代表结果的正义。网络世界中的公民同样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同样也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能危害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而现实情况是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遭遇着“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网络匿名传播特性,使“搜索者”忘记了现实生活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对网络虚拟性的误解和滥用。

2、“人肉搜索”立法是实现法律制度完善的要求。显然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应该毫无疑问被视为法律问题。那它究竟会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首先“人肉搜索”的网上信息发布无可避免会触及个人隐私。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隐私立法,《民法通则》上也没有隐私权的规定。有些法律虽间接提到了隐私权的保护,由于很零散导致在实际运用中效力低下。只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把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保护下,“人肉搜索”的受害者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就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令人担忧的是“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有些网民还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 “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一个名叫姜岩的女子从住所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从那一刻起,被“人肉”的丈夫便开始了他的噩梦人生。他被认定为逼死妻子的罪人,每天收到陌生人的威胁、辱骂和恐吓电话、短信,再也没有勇气走出家门,失去了原先的工作,并且找不到新工作,因为他走到哪里,他的故事就会跟到哪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不难看出,网络技术在给人们带来物质享受的同时,也使公民的隐私权更易受到侵害,因此更应规范保护措施和加强保护力度。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搜索者,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种种“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都在呼唤相应法律法规的尽早出台。对 “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

3、“人肉搜索”立法是实现社会和谐进步的要求。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也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行为,既不能用严厉禁止的手段让它彻底消失,也不能让它无限膨胀,而应将它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呼唤理性,需要网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和谐社会构建必将影响到现实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实现网络的和谐发展,不仅需要网络的法律规范和技术升级,更取决于广大网民的价值取向与道德约束,网络的理性力量,应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主流。每一个网民都应力争做“和谐的网络细胞”,成为构筑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最活跃元素,从而使网络世界更加和谐。■

(作者单位:刘漫漫,郎溪县委党校;冯兴吾,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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