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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视角下的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的思考

2017-05-04刘雅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法律规制隐私权

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越来越高,虚拟性社区交往盛行,“人肉搜索”这种以人力为技术的搜索模式迅速地发展壮大起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侵权行为频发,其中“人肉搜索”所导致的网络隐私权问题也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完善,需要法律规制、引导“人肉搜索”这一工具,令其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 隐私权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刘雅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67

2001年微软陈自瑶事件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公开求助,在这之后,一个新的被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正式诞生。六年后的死亡博客事件更是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纳入了司法程序。现代社会人们每天接触网络,网络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但网络空间里有人们的大量个人信息,网络隐私权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人的重要权利,关系到网民的基本生存状态。但网络具有特殊性,在网络空间中隐私权受到侵犯更加难以救济,危害影响范围也比传统隐私权更大。因此,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以科学方法引导和规制“人肉搜索”,提升网民自我保护意识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际的操作方面,都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全国建立起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完善宪法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部分,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支柱,隐私权作为公民个人最为基本的人格权利,它的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成熟与否的标准。只有将个人的隐私权纳入到宪法的规制当中,才可以提高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制度,个人权利的保护要想得到确实的维护就必须要将其纳入宪法的规制当中,只有得到了宪法的保护,才能确保各个部门法律在研究制定的过程当中尊重宪法的精神,依据宪法精神。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国合法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的此项规定十分明确地将公民的“言论自由”划归为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隐私权要想提高法律地位便要实现宪法化,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明确民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其中一项基本权利,每一个独立的自然人都享有各自独立的隐私权,因此,正在讨论编纂的民法典中,针对隐私权的内容也应当作出原则性规定,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确立基本的法律原则以及奠定立法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保护内容、具体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规定的不够详细,还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笔者认为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人肉搜索”的界限,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真正区分开来。

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

(一)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的意义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的个体价值,网络隐私权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属性,当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会造成人们个人信息的外漏,使得个人各种账号被盗或受到各种骚扰,这样,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人肉搜索”就是最佳实例。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的社会价值,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有利于维护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有利于推进网络安全发展。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

1.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善系统,与隐私权保护的相配套的法规设施没有切实操作,没有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切实可行。

2.政府权威性不够,没有行政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没有将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采取综合模式,使得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存在漏洞。

3.网民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网民法律知识欠缺,意识中不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没有形成普遍的约束力,使得网民不去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的具体建议

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强度,完善有关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其相配套法律法规,扩大网络隐私权法的覆盖面,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使其做到有法可依。

1.增加政府权威,强有力的推行具体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同时,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做到个人信息的不外漏和有意无意的保护他人隐私,尊重他人隐私权。

2.加强法律的宣讲力度,大力普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和隐私权的知识,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知识素养,自觉维护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3.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机关,并且,建立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监督举报制度,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应该用无穷的力量推动网络隐私权保护管理机制的完善。

三、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网络管理者的能动作用

目前,我国在隐私权保护的方面,无论是法律基础还是法律环境都还比较薄弱,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尤其需要网站经营者的自律,并且需要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来说,自下而上的自觉行为与自上而下的强制行为同样是必要的”。

立法模式可以較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单纯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网络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同时考虑到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兼采两种模式之长处,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规模和影响力都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主要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但是协会提出的行业规范十分笼统,实际操作中应用能力差。而地方区域性互联网行业组织则长期缺位,少数城市即使有行业组织也人微言轻,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权的作用。因此,提升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职能,并赋予其一定的奖惩权,使其成为网络行业的直接管理者十分必要。

另外,结合信用评级和隐私保护评级,行业协会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给予一定惩处,严重违规的,可以采用行业禁入的方式,取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环境。除官方性质、半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之外,广大的互联网使用者也要建立服务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律组织,提供主动性。

(二)发挥网络管理者的能动作用

“人肉搜索”事件总是需要网络管理员的帮助。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大量信息面前,网络管理者为吸引更多网民的阅读和参与,通常会根据网民的个人喜好、需求以及收获的利益等筛选信息,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因此,网站管理者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其一,网站管理者应对网民所发帖子进行审查,并删除不良信息。

其二,针对帖子表达的民意及时整合,引导网民理性客观的解决问题。

其三,按时更新相关的新闻报道,号召网民交流互动,积极参与网络传播。

(三)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渠道

当下,各大网站虽然有在网页中标注隐私权声明或隐私权保护政策,但是其多位于网页中不太显著的位置,且标注的字号较小,使用者很难注意到。即使是谷歌公司,其相关维权渠道也不是十分明显和明确,用户要想保障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收集,就需要较高的媒介素养。另外还有部分网站根本不设任何维权渠道,甚至连联系方式都没有,这样不仅加大了权利人的投诉成本,甚至在权利人想要提起诉讼时连被告是谁都无法确定,权利人无法找到合适的途径维权。

因此,我们应当责令网站管理者设立有效的投诉维权渠道,否则,行业自律部门可以对不设置维权渠道的网站管理者给予一定的处罚。同时,在民事诉讼中也可将其作为认定网络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责任的依据。

四、完善网络经营管理秩序

“人肉搜索”暴露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作为在现代社会中对人类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影响最大的技术之一,隐私权和网络信息安全对人们来说是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同时把维护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任务摆在了各级政府的面前,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完善网络经营管理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针对网络经营管理秩序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对策思考:

首先,要创新网络社会管理理念,提高网络经营管理秩序解决问题的滞后性,使得长久的网络秩序问题得到解决。

其次,要创新社会管理组织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管理网络社会的规范制度,形成具有广大覆盖面的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促进网络经营管理秩序的完善。

最后,要创新网络管理模式与方法,形成多中心治理的强有力的网络经营管理秩序维护格局。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改变,本文分析了“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并重点研究了“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希望通过明确的立法、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政府监管、提升网民自我保护意识等来真正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将“人肉搜索”真正置于法律框架下防止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

参考文献:

[1]张鸿霞、邓宁,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3]殷俊,等.從舆论喧嚣到理性回归——对网络人肉搜索的多维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4]王婧.“人肉搜素”中的网络隐私权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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