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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初状态”的理论视角解读我国教育公平

2010-01-23梁东荣

泰山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公平

梁东荣

(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山东泰安 271000)

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它关系到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下称《纲要》)中,“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1]。对于教育公平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笔者认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及由此推导出的正义两原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崭新视角。

一、原初状态及正义原则

(一)原初状态的解读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为论证其正义原则而预设的一种非历史、非现实的自然状态,“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且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相对平衡的社会力量所决定的状态”[2]。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公平选择的结果。原初状态是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罗尔斯对其进行了种种限制,使两个正义原则成为人们选择的必然结果。

罗尔斯认为要想建立公平、正义的制度,必须以正义的原则为指导。怎样才能选择正义原则?为了达到此目的,提出了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通过假设各种合理的和能被普遍接受的限制条件,挂起一道“无知之幕”,达到一种原初状态,即产生公平与正义的主客观环境。客观环境是指一种资源上中等程度匮乏的环境。所谓中等程度匮乏的环境,即自然资源和其它资源既不太贫乏,也不太丰富。资源太贫乏,人们会丧失理智;太丰富,会使合作计划成为多余。人们的利益既有冲突性,又有一致性,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主观环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从动机上看,利益各方都有合理的生活计划,他们相互冷淡,既不自利,也不利他,只是想寻求自己尽可能高的收益而不考虑去损害对方。罗尔斯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个人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分配提出了冲突的要求,就达到了正义的环境。从对利益各方知识条件的限制看,罗尔斯设置一道“无知之幕”,隔开了处于原初状态中进行选择的各方与现实中个人的联系。他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气质及善的观念;也不知道他们属于什么时代、他们的经济地位、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但是,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知道一般的社会信息,如关于人类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各方被假定知道所有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在一般信息方面,即一般的法律和理论方面没有任何限制”[3],即迈克尔.桑德尔所言原初状态各方的知识结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各方所不知道的东西,另一种是指各方确乎知道的东西。”[4]

(二)原初状态下的必然选择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精心设置的一种理想情景,它“对所有自由和平等、具有适当信息和合理行为的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5]的,罗尔斯认为在这一情景中,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的自由平等的理性人选择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是必然的。因为,这一环境排除了其它原则存在的可能性,如功利原则,等等。

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是基于一个更为一般的正义观推导出来的,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6]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7],这一原则保证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是其它原则存在的基础;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赖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8]这一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与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9]其中,第一原则优先第二原则的整体,即自由优先;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正义两原则是为了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保证了最大最小值,或者说最坏结果的最好。利益各方知道一旦他们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即使他们处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他们的利益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且公平正义原则一旦选择,由于“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因此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自己的利益”[10]。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理想状态中的理想选择,尽管一些专家、学者对其褒贬不一,但它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独特视角,对建立一个公平、合理、正义、秩序的教育环境及公平民主的公民社会有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原初状态及正义原则下的教育公平

基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及原初状态下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我们推导出尊重正义原则的教育公平,它体现教育的公平性、正义性、平等性、秩序性。

(一)设置教育制度规则制定的正义环境

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选择是原初状态下的必然结果,这充分说明环境对保证制度规则制定中的重要性。只有在正义的环境中——原初状态,人们才能选择公平正义的规则,即在客观环境具备的情况下,人们对制度的选择决定于主观环境,尤其是利益各方的知识条件,它决定人们选择什么样的制度规则。更确切的说,教育规则制定者的知识条件方面的限制,直接决定教育制度的公平,决定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制度规则制定者必须摒弃,或搁置其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气质及善的观念,及他们所属的时代、经济地位、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让自己处于“无知之幕”之下,达到原初状态,才会选择公平正义的教育制度与规则,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

为了说明正义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应用,罗尔斯设立了将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的一种四个阶段的序列: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确定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宪法、制定体现正义原则与宪法的法律法规、应用规范,即司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无知之幕逐渐被排除。为了使制定的法律法规能体现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还应当采取原初状态的观念”[11],不过,这时法律的制定者除了不知道有关具体的个人信息、社会地位及其自然天赋在分配中的地位和善的观念,他们理解社会理论原则、知道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如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的水平等。“从立法代表者——他们总是不知道自己的特殊情况——的见解来评判各种方案。法律不仅必须满足正义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12]罗尔斯认为在立法阶段起主要作用的是差别原则,“在立法阶段,第二个原则发生了作用,它表明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在公正的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提高最少获利者的长远期望”[13]。鉴于此,教育制度首先要体现正义的原则,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卫护,体现正义原则的法律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长远利益,避免居于强势地位的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如地位、权力、势力、财富、社会声望等讨价还价,破坏原初状态下建立的公平原则,使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或得到补偿,以保证所有的学生在入学起点、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等方面得到平等的利益。

(二)保证自由平等的受教育权

罗尔斯认为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它具有优先性,是其它所有原则进行选择的基础。胡森认为“平等”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每个人都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和社会出身的人;促使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14]保证平等自由的受教育权,才能保障每个学生都有一个平等的起点,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取得相对平等的学业成就。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最伟大的工具,所以,我们选择的教育原则,首先应该体现自由平等,给所有学生和家长——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平等自由的教育机会,使所有家长、学生都有权利根据他们的需求选择任何一所自己偏好的学校,而学校不能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拒绝或接纳部分人的要求。同时,任何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损害别人教育的权利和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总额,“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15]。公平的教育制度,“必须消除交易优势”[16],教育不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的特权,它是所有人共同的、平等的权利。

(三)实现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

保证教育能够促进所有人的发展,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现况的改善,也应成为教育正义性与公平性的重要限制条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在最少受惠者利益得到改善的条件下,允许差别的存在。例如有下面三种情况Ⅰ、Ⅱ、Ⅲ,存在上(T)、中(M)、下(B)三种可能性,大家会选择哪种情况呢?根据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理性的人经过反思平衡会选择第三情况,尽管各个层面的境遇不是平均的,但是它能够改善所有人的状况[17],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利益得到了最大的改善。这一点也能由我们的直觉判断所证实。从这里,我们看出,差别原则也体现了

补偿原则,“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18]社会财富的分配只要能给社会中每个人都带来利益,给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差别的存在就是正义的。当然,差别原则不是补偿原则,但是它确实达到了某些补偿的目的。差别原则也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合作人体系,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只有互惠的利益才被允许的”[19],才能促进每个人福利的发展。公平正义的教育制度,必须适合于差别原则,通过教育能改变所有学生的状况,特别是要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家长和学生能在教育中得到更多实惠,而不是部分处于优势地位的为了得到私己的利益,而牺牲多数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教育需要公平,因为教育也是最重要的达到公平的手段,因此,“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20]“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为每一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价值的确信”。[21]

三、审视我国教育公平问题

我们用由罗尔斯正义原则推导出的公平教育原则,来检视我国目前的教育现象。从理论上看,只要教育制度制定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让受教育者平等自由接受教育——尽管不能保证结果的绝对公平——就能改善受教育者的现状,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教育现象是否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教育制度下的制约规则,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

(一)教育公平是否有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从理论上看,教育有其优势。首先,教育能够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即教育不仅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而且给学生提供更为广泛的选择范围,使学校的发展更加适于不同家长和学生的需求,如学校类型多样性,办学思想与目的、办学水平、办学模式等有不同特色,能满足家长与孩子不同需求。其二,教育可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家长与学生可以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根据自己的身体特点、兴趣爱好、学业水平、住所远近等等条件,自由地选择学校,有助于学生发展的多样性。但是,我国目前的现象,虽然涉及到从学前到高中几乎所有相关家庭的切身利益,但是现实的教育现象,是无秩序的,不仅没有尊重两个正义原则,反而与之相背。更为重要的我国现在除了一些法律对教育行为禁止外,还没有体现正义要求的法律法规对实际存在的范围广泛、涉及面广的教育行为进行适当的积极的规范、控制和调整。虽然国家也采取一些措施,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自相矛盾,基本处于任其发展的地位。教育不仅没有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带来真正的好处,反而导致了人们之间的更加不平等。

政策制定者或者认可教育行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且体现差别原则,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补偿其不利地位带来的影响,如美国实行的“教育券”制度;或者加大力度均衡教育资源,把教育控制在正当范围内,如韩国、日本,他们学校的设备相同,师资,包括校长在内都是定期轮换,因而教育不会成为社会问题。

(二)教育制度是否保证了自由平等的受教育权

我们首先审视一下,在教育行为中是不是所有的家长和学生都有教育自主权?众所周知,我国教育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教育资源分配的极度不均衡所致,并不是因学生想要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多种教育模式的结果。资源分配不均衡,不仅表现在地域差异,如区域差异、城乡差异等,而且就是在同一座城市也表露出了巨大的校际差异,如重点校和普通校之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资源分配的失衡不是优化配置的结果,而是教育市场无序竞争和教育政策不力的后果,优秀的教师、先进的设备、充裕的资金、荣誉的光环、优越的地位等都集于重点校一身,而普通校却在教育的热潮中,被迅速地冷落和边缘化,在各个方面与重点校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三)教育是否体现了最大最小原则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我国教育的存在是不是改善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现状,尤其是弱势群体。首先,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不仅我国的优质教育资源有限,不能满足所有学生的需要,而且优质教育资源的出现,是以牺牲普通校的正常发展为代价的。或者说,教育行为在使部分学生获得优质教育的同时,却使更多孩子丧失了应有的受教育条件,“可以说重点学校和示范学校是在牺牲普通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为了他们的发展,调走了普通学校的优秀教师,选拔走了普通学校的优秀学生,使重点学校、示范学校在国家特殊政策的保护下,在广大普通学校的扶持下,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而广大普通学校,由于‘水土流失’,得不到政府的保护和扶持,逐渐沦为薄弱学校。”[22]教育的无序性、不公平性、非正义性,使很多普通校的优秀教师大量外流、资金匮乏,教学设备落后,只有既没有权势、也没有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家庭的孩子才不得不进入普通校。部分人获得的利益,是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这种教育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教育行为不但没有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反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且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在高等教育中,地方院校与直属院校,一般院校与“211”、“985”等重点院校之间从硬件到软件都存在巨大的差距;从资金投入、政策倾向,到就业规则方面,都不利于一般院校学生的发展,教育过程没有真正保证弱势群体得到公平的待遇。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23]

《纲要》中这段精辟的论述,体现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原理及其正义原则,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有力保障,我们现在期待的是切实地执行与制度保障。

[1][2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年)[EB/OL].http://www.gov.cn/jrzg/2010-07/ 29/content_1667143.htm/2010-9-8.

[2][21]John Rawls(1999)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104,87.

[3][6][7][8][9][10][11][12][13][15] [18][19][20][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正义论[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37、62、61、83-84、61、139、196、196、197、65、101、103、 101.

[4]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31.

[5][16][美 ]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7、26.

[14]扈中平,陈东升.中国教育两难问题[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210.

[17]何包钢.罗尔斯的规范方法论: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EB/OL].http://www.soliolo-yyol.org/ yanjiu ban kuai/she hui yan jiu fang fa/ding xing fang fa/ 2009-12-15/9312.html.2010-8-12/2010-9-16.

[22]郑友训.论教育热与薄弱学校的改造[J].山东教育科研,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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