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的途径与对策
2010-01-15张志轩
■张志轩
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的途径与对策
■张志轩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起步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两种经济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以部门、行业为主导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计划管理模式为特征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改革。
制约招投标事业发展的问题突出
第一,多部门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当前招投标活动,省、市、县的项目,分别由省、市、县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部门缺乏联系,各行其是,尤其是政府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设有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本部门、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没有统一的、相对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第二,同体监督难以维护市场公平。现行体制下,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确乏监督制衡机制,更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也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相违背。
第三,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往往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假借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内定中标人;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
第四,招投标代理机构无序发展。多个部门分别审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在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上,有关部门都有自己的规则,共性的问题是进入门槛低且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定,进入容易退出难。
第五,招投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因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分散,全省没有统一权威的招投标综合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设立的平台,封闭运行,自成体系,投标企业难以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获得招投标信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投标市场被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分割;没有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源难以实现共享,也加大了对专家管理的难度,专家不专业、不公正等问题反映强烈;没有统一的咨询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制定等专业方面的问题,无处咨询;没有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失信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管和处罚。
第六,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隶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自己设置交易平台,造成招投标市场被分割,招标资源被垄断。大量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垄断行业相关企业,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自行决定招标方式,该备案的项目不备案,该发布公告的不发布招标公告;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抽取公正权威的评标专家和组织评标委员会,而是为我所用,随意指定;在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不具备招投标条件违法违规进入招标程序。大量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被招标人以肢解、划整为零的方式,以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和监管,甚至操纵招标代理机构愚弄投标人,明招暗定;更为严重的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人与投标人结成利益同盟,串通投标、围标,损害国家利益和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切实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务之急首先要解决政出多门的问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起决策科学、权责相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改变目前招投标市场监管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市场综合监管缺失等现状。
第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管组织体系。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思路,充分整合现有招投标行政管理资源,组建由分管省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政府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并下设综合监管机构,承担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执法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监管。一要明确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综合监管机构统一行使监管职能;二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所属招标代理机构彻底脱钩,剪断利益脐带;三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做到规则统一、有章可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四要充分发挥督察督办和效能监察的作用,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三,合理配置招投标市场各类资源。一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综合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相关信息;二要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着力解决招投标市场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自成体系、资源浪费问题;三要建立开放共享、跨地区、跨行业、由省内外一流专家组成的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四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和机制,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入手,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营造出诚信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五要搭建综合咨询服务平台,为招标人、投标人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招投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等咨询服务。
构建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第一,整合形成统一规范的招投标综合有形市场。使之立足于招投标公共服务,具有统一的综合信息发布平台、统一的评标综合专家库、统一的咨询服务平台、统一的交易场所,为招投标活动市场各方提供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标专家抽取、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综合监管提供载体。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各类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综合有形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审批的项目,进省级招投标综合有形市场,市、县审批项目进市级有形市场。省、市二级有形市场可相互接受委托办理项目进场服务。
第二,健全招投标市场运行机制。统一规范的招投标综合有形市场应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与此同时,应禁止其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完善招投标综合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建立有形市场的门户网站,完善并拓展其服务功能非常重要,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提供信息发布、招投标业务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和信息化服务水平,打下基础。
第四,加强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一是严格有形市场设立审批管理。有形市场的设立,要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是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经上一级政府综合监管机构审查同意。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市场设立服务“窗口”,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机关在有形市场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三是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形市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四是严格规范有形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
(作者系安徽省招标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