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BOT和ABS的高速公路ABOT新型融资模式
2010-01-10吴思思
吴思思
(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0 引 言
自1989年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建成通车至今,我国的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跃居世界前列,我国现已基本建成3.6万公里的“五纵七横”的国道主干线,总里程位居世界第二.高速公路具有投资长、建设周期长、服务范围广等基础建设设施的特点,其资金大多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而近几年我国公路建设处于高峰时期,建设资金缺口较大,为了适应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出现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和ABS(Asset-backed securation)等融资模式[1-3].经过实践,BOT和ABS各有其优劣,并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有了一定的推广[4,5].与国外相比,它们在我国的实践更具有中国特色,其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互惠互利、公平的原则下,政府和投资者紧密合作,共同实现了多条重要公路的建设,但这2种模式存在着一些目前难以规避的风险[6,7].为了探索一种更经济、有利的模式,本文提出了结合BOT与ABS模式优势的新型融资模式ABOT(Assetbacked securation and Build-Operate-Transfer),并对此种模式的特点进行了探讨.
1 BOT模式与ABS模式
1.1 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转让”.该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项目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公共基础建设项目.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目设施,并通过提供产品或收取服务费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补偿,以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合同有偿或无偿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政府.BOT模式目前有4种方式: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ROT(建设—租赁—拥有—移交)、BLOT(建设—租赁—运营—移交)、BTO(建设—移交—运营).
1.1.1 BOT模式的资金来源.
通常,在BOT模式下其资金来源包括:
(1)股权投资.投资者可以与其他合营者联合,各自拥有一定份额的股份来对项目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从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
(2)项目贷款.目前普遍采用的是独家、联合以及银团贷款3种方式.显然,独家贷款所花去的审批时间较长,而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最简单.一般而言,BOT贷款享有有限追索权,即仅以项目公司的资产收益为限,以项目财产为抵押物.项目建设期由股东担保,经营期由经营质押担保,这样,即使失败,也不会累及投资者的财产.
1.1.2 BOT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BOT模式的优势体现在:
(1)可以较好地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及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交通建设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在政府资金缺乏的时候,通过引进外来资金能及时地解燃眉之急,也可为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进程添砖加瓦.
(2)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的运作效率,引进好的管理模式及技术.在签订好特许经营协议后,政府赋予了投资者设计、管理以及建造方面的权利,也就有了对新技术、新理念的尝试机会.通过招标,政府可以选择资质良好的投资者.在项目移交后,政府可以沿用并学习投资者先进的管理经验.
BOT模式的劣势表现在:
(1)前期工作准备复杂,需要时间过长,不适于时间紧迫的项目.BOT项目要保证投资者和政府双方的利益,在项目前期双方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财务分析等工作,准备时间较长,加之公路建设周期长,因此不利于时间紧迫的公路建设项目采用.
(2)存在较多风险.首先是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其次是政策风险,从签订特许协议到项目移交,会经历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其间政府对投资者的态度及利率的变化等方面的因素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再者是项目的建设期风险,建设期间,项目的设计要求、承包商建筑施工能力及资金运作能力、承包商所作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履行能力、政府可能的干预等,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3)政府从BOT项目中获得经济效益滞后.只有在项目建设完成并运营一段时间后,政府才能获得其社会经济效益.因为在运营期,要以保证投资者一定份额的投资回报率为前提.
1.2 ABS模式
ABS(Asset-backed securation)模式,即“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该模式是政府(原始权益人)通过与专业的公司组建SPC(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公司,使其与可以进行证券化融资的公路项目结合,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原始权益人所有的公路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SPC公司,SPC公司利用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SPC公司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
1.3 BOT模式与ABS模式的比较
ABS模式与BOT模式不同的是,政府不用等待漫长的项目移交过程.BOT模式下,政府出让的是高速公路某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权,而ABS模式下,政府出让的是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此外,与BOT模式相比,ABS模式具有操作简单、前期准备时间短、融资成本低、分散投资风险和适用范围广的特点,但在债券发行期内,资产所有权属于SPC公司,运营权属于原始权益人,管理水平取决于项目发起人,且不能引进先进技术.
2 ABOT模式
针对BOT与ABS模式的特点,本文提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ABOT(Asset-backed securation and Build-Operate-Transfer),即融合BOT与ABS模式的优点:在项目前期,政府通过招标,选择拥有先进技术、管理运作能力强且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投资者,并与之组建SPC公司.要求投资者在开始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向政府提供公路总投资的一定份额的资金以便进行项目的前期工作.总投资需要的剩余资金通过以政府所有的公路资产的未来稳定可预期收入为担保在资本市场上销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经营权属于投资者,收费权和资产所有权属于政府和SPC公司.投资者负责公路项目的建设、运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合同无偿或有偿交还给政府.在整个流程中,政府具有监督、辅助管理和提供保证的义务.对于政府来说,经营权和收费权模式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地分散给了投资者,同样,在建设过程中,政府还要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证.
2.1 ABOT模式的操作流程
ABOT模式融合了BOT与ABS模式的优点,适用于急迫和不急迫的公路建设项目.ABOT模式的操作流程如下:
(1)项目决策阶段.对于项目是否采取ABOT模式,政府首先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资金周转情况进行分析,也可以通过代理公司完成可行性研究.鼓励投资者对于项目提出可行的建议和设计、建造方面的好想法.
(2)立项、招标,确定与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政策.在招标文件中,政府应当把总投资及投资者预先应付款项的比例写清楚,而且还要写明特许期限、投资者拥有的权利和政府提供的各种保证.因为在ABOT模式中政府的经营权和收费权在特许期内较多地分散给了投资者及SPC公司,且投资者在前期会先投入一部分资金,特许经营期会比BOT缩短.
(3)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投资者依据合同付清前期投入资金.付清前期资金时,允许投资者通过借贷的方式给付,但是必须要有信誉良好的法人为其担保.通过此种方式,可以减轻投资者资金周转不灵的经济负担.
(4)组建SPC公司并发行债券.在组建时,投资者和政府通过专业的公司组建SPC,股东由投资者和政府控股.总投资需要的剩余资金通过以政府所有的公路资产的未来稳定可预期收入为担保,经过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销售,募集的资金用于公路的建设.SPC公司可以是一个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执行有限追索权,并以SPC公司资产作为担保.
(5)特许期内主要由投资者负责进行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SPC公司作为主体监督和协助机构并享有收费权,政府也同时履行合同中的监督和辅助义务.政府对投资者所作的保证包括投资回报率保证、土地及其他后勤保证、外汇汇兑保证、限制竞争保证、经营期保证等.
(6)SPC公司的债券偿还阶段.SPC公司利用公路在经营期的收费收入来清偿在债券市场上所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直至融资结束.
(7)特许期满后,根据合同将公路项目有偿或无偿移交给政府.
ABOT模式流程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ABOT流程图
2.2 ABOT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2.2.1 优 势.
ABOT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ABOT模式的前期操作相比BOT模式简单,但比ABS模式稍复杂,审批时间相对缩短.ABOT模式综合了ABS模式相对简单的运作规则,由于在沿用BOT模式部分要求投资者一次性付款,只涉及原始权益人、SPC公司、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在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所花费的资金和时间相对减少.
(2)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随着BOT模式和ABS模式在我国的运用推广,出现了很多成功的例子.从这些范例中,已经在法律、人才培养以及政府与投资者的合作模式上积累了成熟的经验.结合ABS模式的适用性广的特点,ABOT模式能有效地规避很多风险.
(3)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在高速公路运营期,政府享有部分收费权,能获得公路的即期经济利益.在高速公路移交后,能获得公路带来的长期社会及经济效益.
(4)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在高速公路运营阶段,政府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可以按照自己所拥有的先进管理模式及技术来维护和管理公路.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监督及辅助的作用,作为第三方参与,可以学习其先进的管理技术及经验,以便在高速公路移交后能更好地运用及推广到其他建设项目上.
(5)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满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SPC公司经过了信用和资产增级,既可以在国际证券市场融资,也可以在国内二级市场融资.投资风险小,变现能力强,吸引力大,利于短期内募集大数额的资金.
(6)加大了投资者的既得经济利益,减轻了投资者的融资困难的负担.通过证券化融资,使得投资者的融资成本降低.在面对市场的风险时,政府和投资者共同承担.由于仍然拥有有限追索权,即使项目合作失败,也不会危及投资者财产.
2.2.2 劣 势.
ABOT模式的劣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拥有的运营权和收费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所降低,在合作过程中,还要继续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证,相比BOT模式和ABS模式而言短期利益损失较大.
(2)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和招标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很好保护政府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次性付清初期投资资金比较困难.
2.3 案例分析
2000年9月开工建设的从襄樊至荆州高速公路建设,在资金组成上与ABOT模式有共同点,都是政府参股且总投资的一部分采用资本金,一部分通过其他融资途径融资.该公路建设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5%,约为16.4亿元人民币.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发起,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建襄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各控股方按照注册资本金比例一次性缴清35%的资本金,剩余的65%由公司向银行贷款,并负责还本付息.不同的是,如果采用ABOT模式,剩余的65%将通过组建SPC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来募集.二者虽都依靠其他方式融资,但以证券方式融资则比向银行贷款的融资资本金更低,风险相对要小,且债券的资金使用期比贷款长,一次性筹款数额大,而资产经过证券化后,还能在证券市场进行债券融资,更有利于资金的募集.
3 结 语
近几年,BOT模式和ABS模式在我国成功应用后,大部分发展成为了政府参股,企业运作的行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套体系.综合我国已成功的实例,结合BOT与ABS模式的特点,提出了一种新的ABOT模式,并对该模式的操作流程和优劣势进行了分析.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模式在运作中还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其适用性需要经过实践的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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