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传承性法律词(素)的词义及构词演变

2010-01-04王东海

中国科技术语 2010年3期
关键词:义位词形词素

王 晓 王东海

(鲁东大学文学院,山东烟台 264025)

传承性法律词(素)的词义及构词演变

王 晓 王东海

(鲁东大学文学院,山东烟台 264025)

传承性法律词(素)是法律词汇系统中的基本词汇,有较强的稳固性、能产性和传承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同一传承性法律词(素)在不同的时代,也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词形保留,词义也得以保留;或者词形保留,词义发生部分变化;或者仅保留词形,词义完全发生转移。细致分析这批传承性法律词 (素)的词形状况及其法律意义之间的历时演变状况,有助于为今后立法技术中法律语言的准确使用以及新法律术语的构词命名提供一些借鉴。

传承性法律词(素),词义演变,构词演变

引 言

法律词语是按词汇的使用语域划分出的一个小类,它主要由法律术语、法律行业语和法律常用词三部分组成。按词语的使用频率、构词能力和历史传承情况又可将其分为基本法律词语和一般法律词语。

一般法律词语属于法律词汇系统的外围成分,变动性比较大,只在某一历史时期具有较高的使用频率和较广的使用领域,如“黔、黥、磬、鞭笞、囹圄”等;基本法律词语是法律词汇系统中的核心成员,其中有一部分词活跃在各个历史时期,得以世代传承,如“犯、贼、刑罚、偷盗、判处、审讯、自首”等,还有一部分单音节词成为各个时代法律术语和行业词构词的基础,如“法、罪、劫、赃、狱”等,笔者将这些词语称为“传承性法律词(素)”。

以古代经典法典《唐律疏议》[1]和 1949—2006年的“人大立法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人大立法”)为语料,从中抽取出具有较高使用频率的单音节传承性法律词(素),如:裁、察、查、承、盗、斗、断、法、犯、告、官、国、害、获、监、奸、检、劫、禁、拘、决、令、论、免、窃、伤、赦、审、释、税、司、死、讼、贪、逃、偷、徒、枉、违、伪、问、诬、误、刑、凶、疑、役、议、诱、赃、责、贼、诈、债、帐、征、证、制、纵、罪、捕、杀、残、打、毒、警、讯、质、状、度、规、科、摄、服、宪、狱、执、案等。通过探讨这批词语法律意义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其构词能力的影响等问题,以期为今后立法技术中法律语言的准确使用以及新法律术语的命名提供一些借鉴。

一 传承性法律词语的特点

传承性法律词(素)的主要特点在于其稳定性与传承性。其词 (素)形原样传承,词义和词用有的原样沿袭,有的则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但传承词(素)的以下三个功能特点保证了其在法律词语系统中的基本词汇的地位。

首先,从词形上来说,这些词 (素)在千百年的传承中,词形一直都未改变,都以词或词素的形式活跃于法律语域中;其次,从词用上讲,这些词(素)因为代表了法律领域内的基本概念和事物而经常被行业甚至全民广泛使用,在普通民众中的知晓度、使用频率都非常高;再者,从其构词功能上来说,这些词 (素)作为词素参与构词的能力古今都很强,可以说正是由于人们对它们的熟知与习用,才使得它们成为为表达法律新事物和新现象而构造的新词的基础。

传承性法律词(素)的这三个方面的特点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统一的。正是人们日常习用对其产生的心理上的亲切感促使它们成为构成新法律词语的基础,从而促成了其强大的构词能力,而正是其对构词活动的不断参与,才使得其词形得以历时地传承。

二 传承性法律词(素)的发展演变

1.词(素)义基本沿袭

一些法律词 (素)在历时传承中词义基本没变,一直以词或词素的形式保留于法律语域之中,意义得以原样地保留,这样的词所占比例也最大,在笔者统计的语料中约占 77%。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制度的延续性和连贯性。例如“法”。

《玉篇·水部》:“法,法令也。”《易·蒙》:“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可见其“法律、法令”的意义早已产生,古今未变。这符合语言与社会的共变理论,因为法律是各个时代的人们都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则,因此“法”在词汇系统中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法”在“法律、法令”义位上的构词量古今都很大,据笔者所掌握的语料统计,古代法律词汇中以“法”为词素所形成的词语共 108个,如:赎法、诈假官法、贼法、诈为官文书法、殴法、妻法、强盗法、杀伤法、邦法、兵符法、捕法、告法、不法、违法、据法、立法、枉法、法官、法例、法令、一等法、俗法、重法、罪法、本法、轻法等;现代法律词汇中以“法”为词素所形成的词语的数量和古代的相差不大,共115个,如: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修正最高法院组织法、保险法、程序法、钞法、民法、投资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税法、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水污染防治法、法定、非法、合法、违法、执法、法规、法纪、法人、法制、司法等。通过“法”在“法律、法令”义位上构词的对比,可以看出:

(1)“法”作为法律词汇核心成员,古今词义基本没变,有着很强的稳定性和能产性,构词能力异常强大。在其所构成的纷繁复杂的法律词语中都形成了一个以“法”为基础而聚合成的法律词群。

(2)虽然“法”在古今构词方面都有着很强的能产性,但在音节形式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其所构成词语的音节来看,古代法律词语中双音节的有 51个,占 47.2%;三音节的有 49个,占45.4%;三音节以上的有 8个,占 7.4%。现代法律词语中双音节的有 17个,占 14.8%;三音节的有47个,占 40.9%;三音节以上的有 51个,占44.3%。见表 1:

表1

从“法”所构成的词语可以看出,古代以双音节词和三音节词占优势,现代的音节明显增长,多音节词语占优势,这主要是为了加强表义的准确性和精确性的结果。

(3)语言作为社会成员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它的发展变化是和社会紧密相连的,各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也必然会在语言系统中有所反映。古代法律词语中有一些带“法”的词是现代法律中所没有的,如“一等法、轻法、常法”等,而随着现代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法制文明的进步,现代法律词汇中也出现了一些古代没有的词语,比如“法定、法规、法人”等。

再如“罪”。《玉篇·网部》:“罪,犯法也。”《易·解》:“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可见,其“犯法或作恶的行为”的意义古今没有变化,也是一个传承性很强的法律词,古今的构词量也都很大。据笔者所掌握的语料统计,古代法律词汇中以“罪”为词素所形成的词语有 66个,如:叛罪、杀罪、大辟罪、斗罪、私罪、死罪、笞罪、出入人罪、论罪、免罪、得罪、处罪、罪法、罪名、罪物、罪状、罪囚、重罪、轻罪、私罪、首罪、原罪等;现代法律词汇中共 44个,如:判罪、无罪、犯罪、治罪、罪证、罪名、行贿罪、伪证罪、投机倒把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藏匿财产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渎职罪等。

类似的单音节词还有很多,常见的如“审、盗、犯、奸、禁、拘、贪、赃”等。

2.词(素)义发生引申变化

语言不是静止不变的,词汇系统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的变化紧密相连。新事物的出现、旧事物的消亡以及认识的深化,都可能会引起词汇系统和词义的变动。“一个词词义的演变主要表现在其义位的增加、减少、易位和置换。”[2]义位的增加、减少、易位变化都只是在原有意义的基础上产生了一定的引申义变化;而义位的置换则使词语的形义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同一词形所表示的意义被与原词义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的新产生的意义所代替,使得原有词语仅保留了词形,词义发生完全改变。这一类情况比较特殊,将单独论述。

(1)义位的增加

随着法律新事物、新现象的不断出现,就需要语言中不断地增加新词或使原词增加新义。使原词增加新义是在不增加新的词形的基础上增加了词义的内容,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当然,新义位的增加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的词义关系与构词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毒”。

《说文》解释“毒”为“害人之草”,在古代法律语域中主要指“毒物、毒药”,如“蛊毒、毒害、鸩毒、有毒、荼毒”等。而到现代,甚至从近代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鸦片、海洛因等物品毒害性认识的加深,“毒”开始特指毒品,而一切与毒品有关的活动都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所以“毒品”之“毒”成了法律语言中一个经常使用的词 (素),并以此构成了大批词语,如“贩毒、缉毒、戒毒、禁毒、冰毒、毒种、吸毒”等。

再如“宪”,在古代的法律文本中与“法”的意义相当,都指“法律、法令”。《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里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从近代开始,“宪”增加了一个表“宪法”简称的义位,而且由于语言的经济性和精确性的要求,致使“宪”的“法律、法令”义变为非常用义,表“宪法”的义位则逐渐发展成为其常用义。到现代法律文本中,“宪”仅专指宪法,而且不再独立使用,仅作为构词词素存在于“宪法、宪章、修宪、立宪”等词语中。

在所测查的语料中,这类词语约占到 10%,类似的还有“残、打、质、状、讯”等。

(2)义位的减少

某一词语义位的减少可能由于其所指事物或现象的消失,也可能由于其他相关词语或词义的变动,因为语言系统在其发展变化中总是要保持一个动态的平衡。

例如“狱”在古代的常用义有两个,一是指诉讼案件,如《左传·庄公十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二是指监狱、牢狱,如《释名·释宫室》:“狱,又谓之牢,言所在监牢也。又谓之囹圄。”在古代法律词语中以这两个义项所构成的词语都很多,前者如“谳狱、刑狱、狱案、狱成、狱结、鞠狱、反狱、断狱、典狱、察狱”等,后者如“狱官、牢狱、劫狱、管狱、狱囚、狱卒、越狱、在狱”等。但是到了现代,其前一个义项已基本上由“讼”或“案”所取代,而“狱”只表“监狱”的意义。

再如“执”,古代可专指拘捕犯人。《说文》:“执,捕罪人也。”《诗·大雅·常武》:“铺敦淮,仍执丑虏。”可以构成“执捉、拘执、执缚”等词语。到现代,“执”的这一义位因被同义的“逮、捕”等词所替换而逐渐消失不用,在法律文本中主要用其“执行”等意义。

根据对语料的统计,这类单音词占词语总量的6.5%左右,类似的单音节传承性法律词还有:“服、案”等。

(3)义位的易位

“词位中的义位易位,就是义位的主次 (核心和非核心)位置变易,或常用、罕用的位置变易。”[2]有些古代的法律词语传承到现代,虽然其法律义位的数目基本没有变化,在现代汉语法律层面构词也很多,但因其内部义位的易位使得某些义位的构词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比如“徒”,在古代法律语境中,表刑罚的“徒刑”义的是其核心义,因为“徒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徒”在法律语境中有着很高的使用频率,可以构成的词语如:徒罪、徒囚、徒役、承徒、科徒、流徒、免徒、馀徒、徒犯、处徒、配徒等;而表“徒众、学徒”等意义是其非核心义。到现代在汉语层面上“徒”则主要指“教徒、学徒”,构成的词语如:教徒、学徒、徒弟等;表刑罚的意义成为非常用义,仅构成“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词语。

再如“贼”,在古代法律语域中主要作名词,既可以表示“抢劫或偷窃财物的人”,构成“盗贼、窃贼”等词语,也可以表示“对国家、人民、社会道德造成严重危害的人”,构成“残贼、草贼、寇贼、内贼、杀人贼、外贼、贼船、贼匪、贼人、贼徒、贼众、盗贼、窃贼”等词语。通过对语料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古代法律中,“贼”以后一个意义为主,但到现代法律文本中,“贼”的这一意义已很少使用,仅构成“卖国贼”等词语。其前一意义较多地被人们采用,义位主次位置发生变易。

此类法律义位内部易位的例子还有“度、规、科”等。

3.词(素)义消亡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系统,同一词语形式可以表达不同的词汇意义。传承性法律词 (素)在其演变中有时出现词形保留,原法律义位消失转变为普通法律文本常用词的情况。这类情况在传承性法律词 (素)中所占比例很小,仅占词语总量的1.3%左右。

比如“辞”原来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词 (素),当“讼辞”讲。《书·吕刑》:“上下比罪,无僭乱辞。”一直到唐代,这一义位仍然为法律中所常用,构成的词语如“辞状、辞理、辞牒、受辞、疑辞、辞诉”等,但也使用其他非法律义位,如“文辞、辩辞、辞工、辞朝、辞见、言辞”等。传承到现代,其法律义位完全被“言辞、推辞、辞职”等义位所取代,并构成了大量的词语;而表法律义位的“辞”所构成的词语也就随着“辞”的消亡而消亡了。

再如“言(yàn)”,其在古代也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词 (素)。《集韵 ·原韵》:“言,讼也。”《后汉书·循吏传·许荆》:“(荆)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唐·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状》:“我畏段某耶?何敢言我!”《敦煌变文集·搜神记》:“经州下辞,言王凭。州县无文可断,遂奏秦始皇。”在古代法律文本中的构词,如“举言、告言、言告”等。到现代,不仅“言”的这一法律义位消失了,语音形式也随之消亡。现在的“言”主要指“言语”“言说”,在法律语境中作为普通法律文本常用词而使用。这就造成了“言”在其法律义位上构词的消失。

再如“摄”,在古代法律文本中,“摄”的主要意义有代理、捉拿、拘捕,如“摄判、管摄、捕摄、追摄、勾摄、掩摄、征摄”等。到现代法律文本中,“摄”原有的法律义位消失,完全被“摄影”义所替换。

三 传承性法律词(素)的类词缀化现象①

一些单音节传承性词语(素)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开始逐渐定位、类化,成为了类词缀。比如“法”,吕叔湘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就已经指出它属于类后缀[3],汤志祥、陈光磊[4-5]等先生也都认可“法”的类词缀的性质。以“法”为基础构成了一系列法律术语,如“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保险法、投资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钞法、税法”等,这种构词方式促成了“法”的类后缀的形成。

再如“罪”,在现代立法中为了保证司法的准确性,就需要对各种“罪名”加以细致地区分,而这些“罪名”大多都是以“××罪”的形式出现的,这就使“罪”在构词中的位置趋于固定,语义上也趋向类化,具有了类词缀的性质。

类似这样的词素还有“犯、案、令、警”等。而且不仅单音节,一些以这些单音节词 (素)为基础而构成的双音节词素也开始显现出类词缀的特点,比如“非法”,它在诸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逮捕、非法管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非法行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等法律术语中的位置也趋向于定位与类型化,具有了类前缀的性质。类似的双音节词素还有“条例、犯罪、法人”等。

当然,在这里说它们逐渐成为了类词缀,并不是否认其作为词根的性质,正如张斌先生所说,汉语的词根、类词缀同文字之间并不存在对应的关系,同一个汉字有时是词根,有时候则可以是类词缀[6]。比如:

四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承性法律词语在历史传承中,虽然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变化使它们在某些方面可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高频使用性与强大的构词能力是古今一直都没变的。无论古代还是现代,它们都是构成法律词汇的最基本的成分,而且通过对《新词语大词典》中有法律意义的新词语的测查,发现其中大多数都是以这批法律传承词 (素)为基础构成的[7],如“江盗、货盗、盗抢、偶犯、嫌犯、疑犯、检控、劫案、警纪、警鼠、航警、边警、前科、绺窃、窃犯、突审、起获、判罚、服判、公捕、收捕、骗奸、消法、智力犯罪、白领犯罪、修宪、严打、侦讯、缠讼、涉案、要案、公决”等。所以,由此甚至可以预测,在以后的法律新术语的创制中,这些传承性法律词(素)依然会是其主要构成成分。

注释

①本节所引用的词语如无特别说明,一律选自《法学词典》(第三版)(《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1]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张志毅,张庆云.词汇语义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230.

[3]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9:48.

[4]汤志祥.当代汉语词语的共时状况及其嬗变[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60.

[5]陈光磊.汉语词法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4:28-29.

[6]张斌.简明现代汉语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129.

[7]亢世勇,刘海润.新词语大辞典 [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Meaning andWord-building Evolution of TraditionalLegal-words(affix)

WANG Xiao WANGDonghai

The trad itiona l lega l-w ords(affix)a re bas ic lexica lw ords in the lega l te rm sys tem,w hich a re s tab ile,p roduc tive and inhe rited.W ith the deve lopm ent of soc ie ty,these lexica l words m ay be changed in va rious asp ec ts,tha t is,both the form s and m eanings a re rese rved,or form s a re rese rved but m eanings changed incomp le te ly,or form s a re rese rved but m eanings changed comp le te ly.Ana lyzing the evolution of these w ords(affix)could he lp us not only to use the lega l te rm s accura te ly,but a lso to p rovide som e refe rences on the form a tion of new lega lw ords.

trad itiona l lega l-w ord(affix),evolution,w ord m eaning,w ord form a tion

N04;H03;D9

A

1673-8578(2010)03-0009-05

2010-01-0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YY046);国家语委项目(YB115-34);国家语委项目(YB115-23)

王晓 (1984—),河北邯郸人,鲁东大学汉语言文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词汇学与词典学;王东海(1971—),山东烟台人,鲁东大学汉语言文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汉语辞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词汇学、词典学、法律语言学。通信方式:wangxiao840829@126.com。

猜你喜欢

义位词形词素
词形变换解题指导
汉语义位历时衍生次序判定方法综观
韩国学校语法中副词形语尾的变迁
汉语义位“宽”“窄”历史演变比较研究
浅析英汉词语搭配研究现状
从词素来源看现代汉语词素同一性问题
词素溶合与溶合词素
义位函数理论的共时与历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