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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与公证问题的思考

2010-01-01闫爱华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9期
关键词:拆迁人清点公证

闫爱华

(平煤集团物业事业部,河南 平顶山 100049)

1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由于条例中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相关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全国各地在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体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如有些地方政府通常组织公安、城建、规划、房产等部门,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方式,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把房屋强行推倒,有的甚至采用断水、断电、断气、开除公职或解聘等手段,来解决房屋拆迁问题。而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做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1 首先,拆迁当事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才能发生。

1.2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事先进行调解

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规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纠纷的有效手段。大部分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纠纷,通过拆迁管理部门对双方进行政策说明和调解,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做出适当的让步,使矛盾消化与无形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1.3 再次,强制拆迁前需召开两次听证会

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或裁决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

1.4 另外,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出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是应提交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这种规定脱离了实际。没有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在被拆迁人的强烈抵触情绪之下,诸如房屋的测绘,屋内财务的清点等工作无法操作,实践中,都是采取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下达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

2 公正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价值体现

在行政强制拆迁中,政府机关往往把公证处当成政府所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诚然,公证处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关,应支持政府工作,相互配合,搞好强制拆迁工作,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知识协助做好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拆,调和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沟通、融洽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使被拆迁人了解党和政府对城市建设的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提供全方位系列化服务,依法保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但公正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本职工作是如何搞好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正,有着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程序,应坚持其独立性原则。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发生争议、诉讼等将无据可查,依据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房屋被拆迁前,依法采取测绘、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房屋内存财务及现场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地记录,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行使其监督权,搞好保全公证工作,真正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3 办理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资料。拆迁人提出强制申请前,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裁决书、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以及履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证明材料。

实施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房屋拆迁预案。实施强制拆迁前,硬件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摄像人员、测绘人员、财产清点人员、房屋拆除的施工人员,做好对现场秩序地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等职责分工,拟定具体的拆迁预案。

还应及时的对上述参加行政强制拆迁人员的身份证进行收集。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中,应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测绘人员的测绘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并要求测绘人员提供书面的测绘结论,同时指导摄像人员对房屋、附属物及现状进行全面拍摄。清点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公证员是不能脱离现场,要对清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公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点过程及清点物品进行全程摄像,清点结束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清点物品移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接受或不在现场的,由拆迁人代为保管。拆迁人应通知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存公证。如果强制拆迁现场混乱,测绘、清点及摄像人员不能按上述程序操作,失去控制,公证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申请人,及时处理,否则,应拒绝公证。

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现场公正纪录,尽可能作的详细,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强制执行的机关、被拆迁人能否到场,参加拆迁的相关部门,测绘、摄像及财产清点人员,记录应由上述人员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应在记录中说明。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发挥好公正所特有的职能作用,对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和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的权威,促进城市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的社会影响很大。

[1]鲍先锋.谈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作用[J].鄂尔多斯日报,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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