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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标准

2009-12-31李伟明

百家讲坛 2009年23期
关键词:文帝汉文帝罚金

李伟明

汉文帝手下的张释之是个名不虚传的贤能之人,他担任廷尉时,有一次文帝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个冒失之徒从桥下跑出来,使文帝的御马受惊。这个冒失之徒随即被拿下,并按文帝的意见交给廷尉张释之处治。很快,张释之向文帝汇报了处理意见:“此人违犯清道戒严规定,应当判处罚金。”文帝对这个处理结果大失所望,火冒三丈:“这家伙直接惊吓御马,好在这马脾气温和,才没伤到龙体。犯下这么严重的事,为何只判他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下公共的,这个案子依现行的法律就得这样判;如果按皇上的意思加重处罚,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还有,如果皇上当时派人杀死他倒也罢了,现在既然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典范,办案稍有倾斜,全国执法都会因此可轻可重,没有标准了。”文帝觉得廷尉说得有理,于是按法律判处罚金。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作为汉文帝“首席大法官”的张释之是个优秀的司法干部。那个冒失的小百姓冒犯了皇帝,皇帝也因此动了真怒,身居九卿高位的张释之当然知道领导意图,可他却不管这些,仍然坚持依照法律办事,如此高度重视执法标准,实在难能可贵。

执法,以什么为标准?今天的人们在理论上都知道:“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治社会常说的一句话。可事实上,“以法律为准绳”执行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特别是在法治程度还没达到一定“火候”的社会,“以法律为准绳”很容易被“以长官意志为准绳”之类所取代。

封建专制社会的情形就不必多说了,那时候,法律几乎是某个家族或某一个人意志的体现,权大于法是极其正常的社会现象。虽然遵纪守法、执法如山的楷模也有一些,但非常遗憾的是,他们并非主流。绝大多数时候,绝大多数人是无法很好地受到法律保护的。

现在,长官意志代替法律的事情在很多地方也屡见不鲜。一些落马的官员在位时不是常爱说“我就是法律”之类的话吗?在他们心目中,权大于法是理所当然的,把自己定位成了一个地方的“土皇帝”。一个地方有了这种“一把手”,当地的司法机关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只怕是难事一桩。而这,也是破坏法制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执法,只能以法律为唯一标准,不能因外界因素而随意加重、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美国另一位法学家亨利·米斯说:“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是法官了。”换句话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像张释之那样,不管那个冒失的小百姓冒犯的是谁,也不管交办案件的领导有何“意图”,依照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放在今天,这应当成为全体执法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编 辑/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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