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基督教的婚姻圣事论
2009-12-30景晶
景 晶
[摘 要] 中世纪基督教会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天职,一种神召,一种大多数人所选择的被上帝要求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基督徒获得上帝所赐荣耀的渠道。婚姻的不可解除原则引发了教俗之间激烈的矛盾与冲突,而实质是教俗之间争夺权力与利益的斗争。
[关键词] 基督与教会;结合;不可解除;权益争斗
瓦西列夫在《情爱论》中曾写到:“在人类对世界的整体感受上,中世纪是一个根本转折点。确立了基督教及其教规的统治,这就决定了欧洲人的整个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人们看来,世界是一个整体,可触可及的,它和谐而且充满了肉体和精神的统一美。中世纪基督教徒眼中的世界则分裂成截然对立的两个部分:上帝(灵魂)的世界和魔鬼(肉体)的世界。宗教的理想人物不是掷铁饼者的健壮身体,不是阿波罗,而是疲惫消瘦、苍白无力的鬼魂——圣徒和苦行僧。”这样的宗教理想人物会怎样看待对人类有重要意义的婚姻呢?
中世纪基督教会对婚姻的理解有借自罗马和日耳曼社会习俗、观念的地方,也有自己的独特发明,是人类经验、社会习俗、神学思考和普遍的大众意识的“最奇怪的混合物”[1]。在早期基督教的教义中,带有浓郁的禁欲主义色彩并主张独身,所以在中世纪早期,尽管教会的影响很大,但婚姻仍然只是世俗的行为,教会没有任何特殊的婚姻形式,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有教士的祝福。随着后来蛮族的入侵,基督教逐渐取得社会主导地位,它遵循了罗马和日耳曼人的传统习俗,发展了自己对婚姻的神圣观念和制度。12世纪后,教会对婚礼的祝福越来越普遍,在教堂举行婚礼的诏告,以及由教士为新娘戴上戒指的习俗也流行起来。从这时起,婚姻被理解为圣事。
一、婚姻圣事论
基督教会把婚姻列为七大圣事之一,始于12世纪。所谓“圣事”,依照萨力斯伯瑞的副教长托玛斯博士在1216年写的《忏悔手册》(summa confessorum)的解释,就是“一种对于看不见的荣耀的看得见的形式或圣洁事物的标志。”如此,婚姻圣礼就是一种对于看不见的、超自然的效果的看得见的、可感知的标志。婚姻的圣事性最明显的应该表现在圣保罗所提出的丈夫和妻子的结合象征着基督与教会的结合,这样一来,不仅婚姻本身被表现为是好的,婚姻中的性结合也被认为是神圣的,因为正是男女双方的身体结合被强调为是基督与教会关系的象征。实际上,正是圣经中的有关论述,为后来基督教会提高婚姻为圣事提供了神法的依据。圣经的开篇写上帝造人,造了一男一女,让他们生养众多,女人是从男人的身体中造出,男人要离开自己的父母,与妻子结合为一体。因此,正是上帝的指导与合作,使人类得以延续生命,上帝赋予人精神性的灵魂,这种灵魂不能仅由父母通过生育传给子女,而必须要有上帝的介入和特殊的祝福,才能完成,这构成了婚姻的庄重与崇高。耶稣基督维护了创世纪中表述的理想而不可分的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并赋予它法律保护,把抛弃妻子再婚的人视为通奸者。耶稣的门徒彼得和保罗也强调婚姻生活的忠实性。圣保罗更明确地把一男一女基督徒之间的婚姻,看做是基督与他的教会不可分离的结合的活生生的形象,夫妇之间对待彼此的行为要像基督与教会之间一样。正因为如此,保罗宣布这种婚姻是一种伟大的神秘事物。
12世纪,教会把婚姻与其他圣事列在一起,有关婚姻圣事的论述更多有涉及。教会认识到,把人类的婚姻制度提高到圣礼的高度,使它在得救的秩序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是非常适宜的。因为家庭处于宗教、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交叉点上,是构成人类社会和基督教会的基本细胞。基督通过自己的言行已经表达了这种意见,因此婚姻具有基督提供给的特殊的荣耀。
在此基础上,教会人士开始详细论述婚姻的圣事性:在婚姻中,结婚的两人既是圣礼的接受者,也是圣礼的主持者,他们通过表达相互同意而完成圣礼仪式,这种相互同意带来双重效果——婚姻纽带的象征性实现和夫妇结合的神圣荣耀。婚姻纽带的象征性实现具有特殊的性质,一旦结成,将永远不会被剥夺圣事的性质和束缚性的力量。夫妇结合的神圣荣耀则是基督与教会结合的神秘反映。
不管怎样表述,毫无疑问的一点是教会抬高婚姻为圣事,是对婚姻态度的又一次转变:由不情愿的接受,到正常的认可,最后到高度的赞美;从责备婚姻,视婚姻为污染,破坏灵魂的源泉,潜心默祷的障碍,到婚姻是人类合理的必需,是俗人正常的生活方式,最后到把婚姻提高为是上帝显示对人类的爱的一种方式,是上帝拯救人类的工作中的一部分。婚姻为人们提供了了解和爱上帝的最高机会,使夫妇有一种特殊的机会去理解和分享上帝对教会的爱,即是“一种理解上帝创世行为神秘性的邀请”[2]。婚姻被赋予圣事的功能,通过使结婚夫妇意志和思想的和谐反映教会与基督意志和思想的一致,他们的身体和精神在爱中的结合标志基督肉身中精神和肉体的荣耀结合,而使夫妇关系神圣化。通过教育子女后代为上帝的子民而使基督徒团体神圣化。婚姻纽带就像契约纽带一样,是双方建立在相互同意和爱的愿望上的自愿结合,服从于教会的权威和法律,因此不能由任何人解除。
中世纪基督教会在婚姻观念上的变化,反映了基督教的入俗性,表现了基督教会在强大世俗社会习俗和观念面前的一种调和,是调和后的新提法。
二、教俗冲突
给婚姻注入新的解释因而改变了世俗社会传统的缔结和解除婚姻做法的力量来自基督教会。基督教会把婚姻看做是上帝所设立的神圣的制度,是基督与教会关系在人类社会中的形象体现,因为男人与女人的结合代表着基督与教会的结合,是上帝钦定的结合,所以不能被随便解除,这一点可以从耶稣的话中找到最权威的根据。圣保罗马太福音第十九章中记述了耶稣与几个法利赛人的对话,法利赛人问道:“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两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见,基督教会之所以主张婚姻不可解除,是因为它是上帝配合的,人类不能也无权废除。上帝的全知全能使得经他配合的婚姻都是正确的、合法的、有效的,这样的婚姻一经缔结就成为终生的束缚关系,具有永久的约束力,只有死亡才能终止它。
但是,婚姻对于世俗社会的人来说,是建立家庭、繁衍后代的重要方式。它给后代以祖先、名字和权利,使家庭财产由一代传向另一代,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相关联。婚姻建立了亲属关系,使整个社会结构在基本的家庭单元或亲属团体基础上运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与社会的生产关系相关联。因此,婚姻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容纳了诸多社会因素——家庭地位、亲属利益、经济后果、财产分配、社会关系,它们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某些因素的搭配导致一桩婚姻的缔结,另一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又导致婚姻的结束,所以,世俗社会人们的离婚行为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于国王和贵族来说,基督教会的婚姻不可解除原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权力的发展,限制了婚姻在他们的政治斗争中发挥的作用。因此,这一原则遭到了来自世俗社会方面的抵制和反对。这样就形成了基督教会与世俗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一场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而教会也并不是不知道这一点,其实有些时候教会正是为了打击世俗统治者的政治势力,才如此与国王和君主们过不去,这种较量在中世纪历史上并不少见。
英王亨利八世因要与王后西班牙公主凯瑟琳离婚而与教会发生争执乃致吵得沸沸扬扬,最终教皇开除了亨利八世的教籍,而作为回击,亨利在国内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宗教改革运动,在这里我们不再赘述。让我们来看看9世纪时另一位君王的遭遇吧:法兰克国王洛塔尔二世于855年与大贵族出身的圣毛里斯修道院的俗人院长胡克贝尔特的妹妹蒂特贝尔佳结了婚,婚后蒂特贝尔佳始终没有生儿育女,857年他提出离婚,准备与青梅竹马的情人瓦尔德拉达结婚,她也出身贵族并和洛塔尔生有一子,但此子只有在父母有正式婚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继承人。后来,蒂特贝尔佳被迫答应解除婚姻,862年的亚琛宗教会议上宣布洛塔尔的婚姻无效,直到此时洛塔尔才与瓦尔德拉达正式结婚。可蒂特贝尔佳逃亡到了西法兰克王国,向教皇尼古劳斯一世起诉,于是宣布解除了这桩婚姻的两个大主教,特里尔的提特高特和科隆的贡塔尔都被免了职,而在此之前教皇的使节们已经承认了洛塔尔与瓦尔德拉达的婚姻。教皇的新使节,奥尔特的阿尔森以开除教籍威胁洛塔尔再娶蒂特贝尔佳。但是,国王却无法说服他现在的妻子去请求教皇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因为尼古劳斯提出的条件是今后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阿尔森最后开除了瓦尔德拉达的教籍,并且禁止洛塔尔在今后任何时间与她结婚。尼古劳斯一世去世后,洛塔尔于867年请求新教皇哈德良二世同意他再次离婚。他亲赴罗马,接受了圣餐礼,以证明他的无罪。然而,在宗教会议再次审查之前,洛塔尔却在返程途中身亡。同时代的人把他的死亡看做是上帝的审判。洛塔尔并没能实现多年来坚持不懈追求的目的,根据870年的梅尔森协议,他的王国被他在东部的叔父秃头查理和在西部的德意志路易瓜分,这却促进了德国和法国的最初形成。
在这场持久的婚姻案中,国王和教会婚姻原则的冲突得到了充分体现,最后的解决显然有利于后者,说明教会的原则已经不只停留在道德说教上,而是付诸法律来实施。也许很难说清教会在判定婚姻是否被解除时如此坚持原则的真正原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斗争的动机不只是为了坚持原则和维护教会法的尊严。人们可以说,国王的失败是他的运气不好,碰上了有个性、爱较真的教皇,但如果仅把这些偶然因素当做唯一的解释,那么历史未免太无法琢磨了。实际上,教皇的坚定是一种显示、表明一场权力的较量已初显端倪。在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起着主导作用的教会,必然要在人们的价值和行为方面产生强大的影响,而这一切又必然使它在政治上占有不容争议的地位。历史的惊人之处往往在于它把必然的结果以并不惊涛骇浪的小事件表现出来,透过这一件件发生在婚姻领域的琐碎争执,我们看到了教权与皇权的斗争。
婚姻不单单是两性的简单结合。在中世纪,婚姻主要是政治与经济利益的结合,因此为各阶层所重视。教会和世俗在权与利上的争斗,使婚姻中充满了灵与利的矛盾冲突。世俗的婚姻实践,它注重的是婚姻中的家族利益,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而教会的婚姻规范,它强调的是道德伦理,充满神学的理想主义。在同世俗势力争夺权益的过程中,教会加强了对婚姻的关注,教会婚姻理念逐渐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而世俗对利益的追求是一以贯之的,在婚姻家庭的机制上,世俗势力进行了一系列革新,在婚姻实践上,世俗势力加强了对婚姻的经济控制,这进一步激化了教俗冲突。
三、结语
法国著名中世纪史学家乔治•杜比先生说过:“这场冲突是在两个截然不同和根本对立的类型间展开的——婚姻的世俗模式,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秩序,而教会的模式是维护神的秩序。”这似乎可以解释这场冲突的原因,是两种类型两种模式之间的矛盾。从表面上看也确实是教会出于对自己尊严和权威的维护,才如此执著地坚持这一原则。教会认为作为圣经的遵循者和执行者,它具有与神的律法一样的尊严和权威。因为婚姻是由上帝建立的,上帝把两个人结合为一体,也只有上帝才能把他们分开,而教会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由教会主持的婚姻具有上帝的尊严和荣耀,因而具有神圣不可解除性。如果人们可以随便地终止或解除婚姻,岂不触犯了上帝的旨意,损害了上帝的威严,因而也就是否定了教会的权威性,损害了教会在信徒中的形象。所以,教会竭力维持婚姻的持久性,严格地执行圣经中耶稣和保罗的说教,并最终把婚姻提高为圣礼来显示它的神圣性。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我们透过这神圣的外衣下仍然可以看出基督教会和世俗势力在婚姻中的冲突,实质是教俗之间争夺权力与利益的斗争。“如果说基督教在罗马世界中的基本态势是学习的话,那么在日耳曼西方的基本态势就是教导别人”[3],面对西罗马古典文化的湮灭及蛮族蒙昧粗野习俗的盛行,基督教会开始了对世俗世界的制服与改造。随着教会财富与势力的增长,教会不仅要成为人们的精神主宰,而且它要一步一步地管理整个世俗世界。从5世纪开始,教会就提出了“双剑”说,宣称上帝将象征最高宗教权力的剑交由教皇执掌,将象征最高世俗权力的剑交由皇帝执掌。到了8世纪晚期,教会还炮制了所谓的“君士坦丁赠礼”,提出了对整个西罗马帝国的统治权要求。10—11世纪,教会内部的改革运动仍在不断地进行,教皇格里高利一世将教俗间的“双剑”说进行了发展,他指出:上帝曾将代表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双剑都授予了教皇,教皇又将代表世俗权力之剑交予世俗君主。所以,教皇有规范和约束世俗君主的权力,教皇权是凌驾于王权之上的,教会是凌驾于世俗社会之上的。他力图以教会的一元化统治取代教俗并列的二元机制。在与世俗的斗争中,教会赢得了优势,如果说“500年时,教会只能反对和劝告,那么到1000年,教会就可以威吓和命令了”[4]。特别是到了12世纪前后,迎合世俗的教会婚姻法确立,并随着教会地位的提升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占据了支配性地位,一切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法律实践上都必须遵循于此。基督教会通过它的婚姻圣事观念和其一整套婚姻道德规范达到了对世俗社会的操纵和控制。
[参考文献]
[1] C,N,L Brooke:The Medieval Idea of Marria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1.
[2] J.Gosling:Marriage and the Love of God,London,1965:39.
[3] 约翰•麦克曼勒斯.牛津基督教会史,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60.
[4] France and Joseph Gies,Marriage and the Family in the Middle Ages:116.
[作者简介]
景晶(1979-)女,陕西宝鸡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7级世界史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