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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学制度·文学评奖

2009-12-29范国英

关键词:制度

范国英

摘要:从文学制度的角度,对文学评奖这一范畴做出了一种历史性的研究。论文提出,文学评奖作为文学制度的一个面向,它本身也是社会现代化和文学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产物。一方面“制度”与“文学”的关系,以及“评奖”与“文学”的关系必然会投射于文学评奖之上。同时,作为具有某种独特性的文学评奖的出现是与社会现代化和文学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定因素紧密相联,而这些特定因素在相当程度上界定了文学评奖。在这两个方面的制约下相应地形成了文学评奖及评奖策略上的某种特点。

关键词:制度;文学制度;文学评奖

中图分类号: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5—0117—04

目前对文学制度的研究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在笔者看来,此类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文学制度本身人手,一些学者开始思考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的形成、发展等诸方面的特征。二是对文学制度包括的诸多面向如出版、杂志、发行、社团等做出较为具体的研究。应该说,在目前的研究中,对杂志、社团等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文学评奖无疑是此类研究中极其薄弱的一个环节。从资料看来,对文学评奖的研究大抵还停留在一种表面的、并且相当情绪化的层面上。

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既与文学评奖自身的属性紧密相关,同时,更受到某种主观因素的制约。正因为文学评奖具有某种使一个作家或一部作品成为“圣物”(布迪厄语)的可能。因而,在对文学评奖的研究过程中,首先就会受到某种主观价值立场的干扰。而这无疑是导致对文学评奖的研究停留在表面化和情绪化层面上的最为主要的主观因素。因此,我们要理性地看待“文学评奖”与“文学”的关系。应该说,“文学评奖”与“文学”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价值评判关系。作为文学制度的一个面向的文学评奖来说,“制度”与“文学”以及“评奖”与“文学”等诸方面的关系必然会投射于文学评奖之上,并形成文学评奖及评奖策略上的某种特点。只有基于这一认识,在研究的过程中才能排除某种居于主观的、情绪化的态度的干扰,实现对文学评奖的客观的和历史的分析。

安东尼‘吉登斯的《现代性的后果》,以现代性的制度纬度为视点,对现代性做出了具有某种深远影响的研究。在这部著名的关于现代性研究的论著中,吉登斯认为,资本主义和民族国家是“促进现代性制度加速发展与扩张的重要制度性因素”,也就是说,现代性制度是伴随现代化过程出现的一个产物。而文学制度毫无疑问是现代性诸种制度(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等)中的一个方面。彼得·比格尔在《先锋派理论》中就明确指出,艺术作为一个体制,也既是“艺术”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子系统,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出现的经济、政治制度逐渐与文化制度的分离过程中而得到确立的。应该说,中国文学制度的现代化探索从晚清就已经开始。1905年中国科举制度的废除,本身就标志了现代学科建制的开始。因而可以说,自现代以来(这里的现代强调的是与现代化进程相对应的时间概念)文学必然是存在或寄寓于一定的制度场域中的。

当代著名的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在《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中对限制和归约艺术生产的制度性力量做了较为完整的描述。应该说,文学制度包括了调节和管理文学与社会、文学生产和接受等方面的一整套的文学机制,如国家和政党在一定时期内的文学政策、出版制度、审查机制、文学奖励机制和报酬机制等等,这一层面大致相当于“制度”的物质性层面。斯蒂文·托托西就认为,文学制度这个术语,“要理解为一些被承认和已确立的机构,在决定文学生活和文学经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包括教育、大学师资、文学批评、学术圈、自由科学、核心刊物编辑、作家协会、重要文学奖”。而这些因素并非是外在于文学活动的外部因素,这些所谓的外部因素本身就制约和规范着文学本身,并且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内化为文学的内部结构。因而,实际上,文学制度中必然蕴涵着对文学观、价值观等诸方面的规范和限定。这一层面大致相当于“制度”的意识性层面。这样一来不妨说,“制度”的物质性层面和“制度”的意识性层面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或者说是一体两面的。彼得·比格尔对文学制度的界定就主要体现了“制度”的意识性层面上的含义,“文学体制这个概念并不意指特定时期的文学实践的总体性,它不过是指显现出以下特征的实践活动:文学体制在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中具有一些特殊的目标;它发展形成了一种审美的符号,起到反对其他文学实践的边界功能;它宣称某种无限的有效性”。因而可以说,特定的文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某一时期什么才被看作是文学,或者是“好”的文学。

毋庸置疑,文学评奖作为文学制度的一个方面,制度与文学的关系必然会投射于文学评奖与文学的关系之上。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制度与文学之间的关系。在雷蒙·威廉斯的《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中,对Institution做了相当的阐释。Institution这个词包含了“制度”、“机制”和“机构”三个方面的意义,当Institution被解作“制度”时,它被用来描述“某个明显的、客观的与有系统的事物”,也就是“一种被制定、订立的事物”。这样一来,一方面“制度”本身包含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与文学活动之间是存在相当的矛盾的,正如伊格尔顿所言,“我们自己的文学定义是与我们如今所谓的‘浪漫主义时代一道开始发展的”。也就是说,现代意义上的文学范畴已缩小到“创造性”或“想象性”的作品上。因而文学体现出的与个人紧密相关的“创造性”或“想象性”无疑是与制度所包含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相抵牾的。这一点也成为布达佩斯学派对艺术制度理论进行批判的一个最为根本的面向。另一方面,“制度”具有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又为文学活动留下了一定的话语空间,在相当的程度上,正是制度使文学的自由创作活动成为可能。应该说,在中国文学发展的特定历史语境下,“制度”的这种作用,在“新时期”之初对文学的健康发展是产生了相当的作用的。正是在此意义上,陶东风指出,“中国文艺的自主性的缺乏说到底是因为中国社会还没有发生、更没有确立类似西方18世纪发生的制度性分化,文学艺术场域从来没有彻底摆脱政治权力场域的支配(这种摆脱不是个人力量可以胜任,而是要依赖制度的保证)”。因此,如何来保持这两种面向之间的张力平衡,就是实现文学制度与文学之间的良性互动的关键。那么,如何来保持这两种面向之间的张力平衡呢?笔者认为,比格尔的理论无疑对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有相当的帮助。在《先锋派理论》中,比格尔指出,“将艺术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体制地位(艺术作品与生活实践的分离性)与在艺术作品中实现的内容(这在哈贝马斯那里也许无须被说成是剩余需要)之间作出区分是必要的”,也既是说,制度(体制)与艺术

作品中所实现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就文学来说,当文学在分化的制度(体制)内写作时,并不是要否定具体文学作品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恰恰是对这种独立性的一种有效保护。也就是说我们在考察文学制度与文学的关系时,要分清制度场域中的写作和制度化的写作。而就文学评奖来看,我们就要分清文学评奖制度下的写作和以文学评奖为目的的写作。

在文学制度的诸多层面中,文学评奖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么,文学评奖在文学活动和文学场域中处于何种位置?只有对这个问题有较为清楚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与此位置相匹配的配置和策略选取上的某种特点。因为,正如布迪厄所言,“只有总结出不同位置的特点,才能回到特别的因素和个人不同的属性上来,这些因素和属性多多少少预先决定了占据位置和完成其中存在的潜能”。

作为文学制度诸多层面之一的文学评奖来看,它本身也是社会现代化和文学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产物。但是,由于文学评奖在文学制度的诸多层面中具有作为“个体”的独特性,因而,文学评奖的出现必然与社会现代化和文学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定因素紧密相联。这些因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对人类的精神劳动以及它的创造性成果的尊重是越来越强。评奖,就是对这种创造性劳动的认可和尊重的一种必然产物。“诺贝尔奖颁发仪式是隆重的,也是很严肃的。诺贝尔基金会一位工作人员说,这是对知识的尊重,对为人类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的尊重”。因而,评奖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文化生产力的解放和提高。其次,又与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阅读群体的出现是紧密相关的。哈贝马斯指出,宫廷贵族虽然供养了一大批文人和仆人,但是,这属于一种受人资助的生产,它需要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兴趣阅读,而更多的是一种处于标新立异的消费。这样一来,宫廷贵族并未能塑造出一个阅读的群体。阅读群体的出现,是以作家面向市场写作为前提的。伴随着阅读群体的出现,文学的接受(或者说文学的被消费)也才真正成为文学活动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在这一语境下,如何引导和建立一定的阅读兴趣也才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正如布迪厄在《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中所言,阅读兴趣、阅读能力本身并非天生所有的,而是一个社会历史建构的结果。文学评奖应该说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如何作用以及作用的能力又受到具体的历史语境的影响和制约。

实际上,与文学评奖的出现紧密相关的这两个基本因素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评奖体现出的对人类创造性精神劳动以及创造性成果的尊重和鼓励,本身就为文学评奖预设了某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也既是说,获奖者(获奖作品)必然具有某种超乎寻常的价值。就是那些质疑某一奖项的合理性的一个根本出发点也是,获奖者(获奖作品)所实有的价值与奖项本身应体现的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和距离。这毫无疑问也是以对评奖的这一肯定性的价值预设为基本前提的。正是文学评奖包含着的这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必然会对一定历史阶段的文学生产和文学消费的建构产生相当的作用。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当今世界上重要的文学评奖,如诺贝尔文学奖、龚古尔文学奖等对整个文学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了。

与此相应,这些与文学评奖的出现紧密相关的因素又形成了文学评奖策略上相应的某种特点,同时,也是造成文学评奖本身遭遇矛盾和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首先,既然文学评奖预设了一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那么,在这一层面上不妨说,文学评奖具有某种使一个作家或一部作品成为“圣物”(布迪厄语)的可能性。而正如布迪厄在《艺术的法则》中所言,“对游戏(幻象)及其规则的神圣价值的集体信仰同时是游戏进行的条件和产物;集体信仰是至尊至圣权力的根源,这种权力有助于至尊至圣艺术家通过签名(或签名章)的奇迹把某些产品变成圣物。也就是说,对“游戏”和“游戏”的“规则”的“集体信仰”是使某种游戏成为可能的前提,同时这也是“游戏”的结果,这两者之间形成某种循环机制。而正是这种循环机制使对某一作品或某个作家的神圣化成为可能。那么,就文学评奖来说,如何来建立这种循环机制,就是确保文学评奖所预设的这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现实化的关键所在。这无疑就涉及评奖策略的诸多方面。而这其中一个最为根本的面向就是,这种肯定性的价值判断是由谁做出的。应该说,为了保证文学评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文学评奖必然是由文学场域中拥有相当话语权的组织或机构来完成。当然,不同的组织或机构拥有的话语权的性质是存在差异的,如所谓的“官方奖”或“政府奖”更多的是体现了权力场对文学场的作用,而所谓的“民间奖”或“同仁奖”更多的却体现出文学场自身的逻辑。这样一来,体现文学场中不同位置的占据者基本属性的不同类型的文学评奖,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差异,而这种矛盾和差异在相当的层面上也就消解文学评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并且,正如布迪厄所言,“在服从场的运行规则中获得的象征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非自主权利,某些艺术家或作家,更进一步说,所有文化资本的持有者——专家、干部、工程师、记者,能够明白他们被赋予非自主权利,这是他们向统治者(特别是在既定象征秩序的再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或象征服务的补偿”。也就是说,文学评奖中包含的由权威做出的肯定性价值判断与文学的自主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而在一个达到高度自主的文学和艺术场中,一心想在艺术界不同凡俗的人,必然执意要显示出他们相对外部的、政治的或经济的权力的独立性。在这一背景下,那些对权威、荣誉采取的漠然态度,就能得到理解,甚至尊敬,并由此获得回报。因而,文学与评奖之间本身就充满了矛盾和对立,也就是文学评奖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了矛盾和悖谬的术语。一方面文学评奖力图不断地建立自己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同时,文学评奖必然又会遭到来自文学自身的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的质疑和批评,而这种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是文学评奖的题中应有之意。从这一层面上说,文学评奖并不能对文学的发展产生某种巨大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更多地应该是体现在对某种良好的文学环境的营造之上。

而就文学评奖来说,其权威性和合理性的实现程度又具体体现在文学评奖对文学生产的倡导能力以及对阅读趣味的建立能力的大小上。这也必然形成其策略选取上的某种特点。文学评奖和文学批评虽然同属于文学评价系统,所从事的都是文学价值的生产。但是,文学批评的发出者和接受者主要局限于“文人的圈子”。而文学评奖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文学生产的倡导和对阅读趣味的建立,必然包含相当的公共参与性。这种公共参与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评奖过程中多种社会因素的参与和介入,如读者的介入、新闻媒体的介入,等等。二是评奖必然会借助现代的某些媒介手段,如报纸、网络等来扩大评奖的辐射范围。因而,文学评奖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益于促进作品的社会化的。即文学评奖具有文学媒介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学评奖是连接作品与公众的一种有效媒介。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伴随着文学的市场化必然会出现的众多文学评奖了,以及在市场化条件下,诸多文学评奖对评奖本身具有的媒介意义的不断借重。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化条件下出现的众多文学评奖或者说文学评奖的泛滥,又必然会导致文学评奖本身具有的价值的削弱,正如布迪厄所言,文化产品的相对稀缺,也既是价值,必然因为消费者人数的增加、物以稀为贵和消费行为的相应弱化而遭到贬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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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皮埃尔·布迪厄,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M],刘晖,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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