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之症结分析
2009-12-29刘难
刘 难
摘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已有20多个年头。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已为之作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结果并不理想。目前各类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稳定性差,农民参与热情不高,内在动力不足等问题。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之深层次原因,探索近期应采取的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舍组织;发展缓慢;症结分析;近期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5—0001—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小规模家庭联产经营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自发成立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的理智选择。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涌现出大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学术界把这一类组织统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它指的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业从业者为谋求、保护、改善农民共同经济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的,在坚持不触动农民生产资料私人财产权和坚持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基础上,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组织。其内涵广泛,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农民联合所有、成员民主控制、积极参与并受益的特殊的法人组织,其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成员,这是区分合作组织与其他资本控制或者征服控制的企业组织的主要所在。
2、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区别于传统农业合作组织。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称为“新型”,是相对于五六十年代传统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传统农村合作化过程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即通过合作化实现集体化的过程。传统农业合作组织,限制和取消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家庭经营,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采用政治、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组织制度强制封闭,产权制度模糊不清;农民没有人组织和退组织自由,在生产决策、经营管理、产品分配等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以现代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为解决农户个体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现状发展起来的。它不触动家庭经营体制,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它是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它是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它的管理是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特征的。
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举步维艰
从1983年,党中央在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设想,在20多年的时间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稳定性较差等问题,而最关键的是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不够热情,内在动力严重不足。按照科协的统计,目前全国参加农协会的人数为620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按照供销社的统计,参加供销社系统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人数为858万,占农户的4.8%。两者相加也不过8.3%。即使按照农业部门的估算,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万多个,带动农户4000万,也不过占全国农户的22.6%。从各省的发展规模看,情况也基本如此。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好的山东省来看,2003年山东省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359个,社(会)员126万户,占全省农户的6.2%,带动农户318万户,占全省农户的15.6%。到2005年底该省全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126个,数量居于全国首位,入社(会)农户达到46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2%,大大高于全国9.8%的平均水平。河北省也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的省之一,到2004年底,河北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94个,社(会)员106.5万户,占全部农户的7.4%。这些相比国外近8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比例,覆盖面仍较低,发展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之表层症结
1、立法相对滞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缺乏法律支持,其法律地位、性质等无法明确,权益得不到维护。法律的缺失,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中遭遇诸多问题。如由于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经济组织不予登记,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不能以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地方社区和社会企事业等三者间的地位不平等。
2、农业政策存在偏差。我国农业早已进入“追求价格增长效益阶段”。1986年以后,我国大宗农产品已经自给有余,增产却不增收,农业发展本应适时转向“资本密集+农民组织密集”模式,然而农业政策还是“追求产量增长效益”。尤其近几年,鼓励外资企业收购大豆加工企业和在沿海兴办农业园区,将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国内市场拱手让给外国企业和农业组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被严重削弱,小农增产减收、减产减收、稳产也难稳收,正面临大面积破产的风险。
3、内在机制的制约。健全的内在机制是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在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组织规范化程度低下。受组织的自发性以及农民自身的社会意识、文化程度的制约,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产生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包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组织规范化程度低下。(2)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作组织“民受益”的前提。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所产生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寻求来自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民主管理机制很不健全。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也多成为摆设,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3)利益分配机制存在问题。公平和最大限度的利益分配是所有组织成员参加合作组织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出发点。目前分配机制不够完善,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不仅没有受到鼓动反而被抑制。(4)自我发展机制尚待完善。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应有的体制环境,不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而散,资金匮乏,信息不畅,影响了内部的管理建设与外部的协调发展。而且由于农民的参与度不够、法律意识薄弱、自身素质较低等诸多原因,在经济交往中无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
4、文化环境的制约。受传统的小农意识影响,
农民接受教育程度又较低,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合作意识淡薄,信誉度差。同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仍存在某些误区,以为搞合作经济组织是走回头路,重新吃大锅饭,分不清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由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受到制约,直接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体。
5、缺少高素质的领头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有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高威望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又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而当前却有少数人或个别企业钻法律制度的漏洞,挂合作经济的牌子,坑群众利益,图个人或局部利益。
6、体制环境不顺畅。在我国现实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农村合作组织产生伊始便与政府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合作组织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依托于各种部门甚至直接由政府来组织建立。行政介入管理,组织特性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异,使得一些合作组织实际成为政府和部门的附属物,甚至成为这些部门有效行使其职责的组织手段,而且管理主体混乱,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之深层症结
1、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穷人希望合作经济组织充满公平色彩,但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所以,合作经济组织只能是劳动者在合乎国家法律及制度的前提下,遵循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实现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通过资本的集中运营和劳动的分工协作,采用按劳和按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改善劳动者经济状况的经济组织。而我们当今的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劳动的联合或以劳动的联合为主,相应地也仅仅采用按劳分配的制度,那样就会把合作经济组织局限在劳动的联合中,把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限制在公有的范围内。现实表明,没有资本的联合并以之为基础,任何社会生产将成为空中楼阁;历史也表明,把可以容纳多种产权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局限于劳动的联合中,将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社会大生产的一个车间,否认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的各种经济利益和产权关系,明显是苏联模式的翻版,是对合作经济组织内在含义的扭曲。我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合作经济组织要发展壮大并同时对社员实行利润返还,就必须改善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甚至要不断提高社员素质,充分实现效率,马克思恩格斯也讲过合作经济组织要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改善社员的生活。但我们的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却长期盈利效率不多高,返还很少,越合越穷,致使今天人们还谈“合”色变,将合作等同于“大锅饭”。
2、意识形态流变造成的内在不协调。中国的合作思想和理论主要是一种舶来品。建国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托西方的社会经济理论,建国后的合作经济组织则仿苏联模式。国外的社会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的传统、习惯、观念之间,不仅存在距离,可能还有难以弥合的鸿沟。同样,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理论要为农民所接受,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我们接受并用作指导的合作理论不一定完全符合马列主义合作理论的精神,农民在以前的合作经历中受到过伤害,因此加大了实施农业合作的难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理论是灵活的,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合作经济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与国有经济并存,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固定的模式,合作经济组织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可暂存雇佣关系,对于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小生产者,不能采用剥夺的方式,而要因地制宜,建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使他们逐渐由低级向高级过渡。我们不能将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主张用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去取代小农经济,不能把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实施工业化战略、“全盘集体化”“消灭富农”等同起来,而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依然占主导地位,相沿千年的旧意识形态、习惯、传统都未发生太多改变,旧苏联模式一旦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并将决定制度创新的规模和方向时,就会与农民——小生产者依然坚持的旧意识形态(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等)、传统(相沿已久的劳作生活格调)和习惯(散漫悠闲的个性)相矛盾,就需要他们形成一种新的标准行为以取代相沿已久的传统和习惯。仅此一点,农业合作制度的变迁就只能是一场高交易费用的强制性变迁。
3、合作主体——个体小生产的高度稳定性。受上述意识形态规定的制约,当前的农业合作不仅要改变人们的旧传统、旧意识、旧习惯,还要同时改造小生产、适应大市场。改造小生产任务相当艰巨,因为,自近代以来小生产呈现出的分化趋势是:解体与稳定并存,而稳定是主调。解体是因为其小规模、低水平的特性,稳定则缘于其内在的产权制度。由于稳定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制度(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合一)对国家和社区的治理机构来讲,是可大大节省交易成本的,它们都倾向于使其稳定延续。还由于资源禀赋的刚性制约,以及自身仅够自给的经济规模,农户便自觉的削减交易量,使初始产权的交易受到限制,由之衍生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享益权的交易成为常态。加上这种经济制度小而全,自身对外界环境有较强的抵抗能力,以及近代社会的变迁较少触及社区的治理机构——制约小生产的政治制度,小生产的制度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小生产基本是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造个体小生产,就不能停留在规模扩大和产权的公有化程度上,还要以社区治理机构的改变作前提。因此,这场制度变迁是大规模、高难度的,加上要面对的是千万个与小生产、传统社区治理机构、旧习惯、旧意识形态、旧传统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小农,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很高。为此,要么是一边累积变迁所需的费用,一边渐进的变迁,要么就一气呵成,用提高速度来减少交易费用。但实践证明,后者容易煮夹生饭,还会使强制供给的制度安排陷于无效。
4、规模与效率的矛盾困境。从建国前的农业合作中就可以看出规模与效率的明显矛盾。那时的矛盾表现为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扩大规模又面临因农户退出带来的高交易费用。后来的规模过度扩大,如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又产生了较高的监督费用,导致合作组织的效率难以实现。加上分配制度极不合乎帕累托效率原则,追求不伤害任何人利益的平均化分配,却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致组织中出现大量的机会主义、“搭便车”和偷懒行为,不断侵蚀组织的制度结构并最终使之陷于无效,这些矛盾问题至今仍然存在。
5、产权兼容与目标单一矛盾。在前面我们给出的定义中,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兼有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功能,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必然会兼容多种产权形式。因为分配制度是对剩余权的规定,不同的剩余权必须以不同的初始产权为前提。初级社制度中就存在私有、共有、公营多种产权形式。但受主流意识形态的规定,我们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好像是以改造私有权、向集体主义过渡为目标。由此又引出一系列难题:要改造小生产、改造传统的社区治理机构、改造农民的思想等等,最终陷入了无效率的困境。解决这类问题,就需要从使意识形态富有包容性人手,营造多种产权形式竞争改进的良性状态。此外,个体分散经营带来的高交易成本,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与支援工业化的任务,解决民贫与国弱孰先孰后等等,都是农业合作面临的难题。
五、近期措施
因此,应尽快改变“追求产量增长效益”的农业政策,借鉴日本、韩国等经验,以“追求价格效益”为本,走“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组织密集”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金融、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小农组织起来,获得农产品议价、定价的权利,获得农业产业延伸的增值收益,获得“价格增长效益”,而不再走“资本家带小农”的“菲律宾发展道路”。应加快立法,理顺体制,调整政策偏向,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程度,逐步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及自我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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