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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者与外资企业利益博弈

2009-12-29

中国市场 2009年9期

  [摘要]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之下,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劳动合同法》的价值追求的角度,对《劳动合同法》作一个合理的定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外资撤资;利益博弈;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9-0087-02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代表跨国公司利益的上海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分别提交了一厚本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并认为草案如果不经修改就获得通过,这项法案将对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这部《劳动合同法(草案)》面临的问题是,应该把权利赋予外资企业还是劳动者。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限定、同工同酬的规定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使得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上海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提出要撤资。这种影响让我们的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艰难抉择,那就是面对外资企业代表的质疑,在新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要不要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要倾向保护外资还是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本文将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予以分析。
  
  1 从外资企业的角度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询意见的过程中,外商之所以以撤资相要挟,原因在于本案中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或者欧盟商会、上海美国商会等外国驻华企业机构,是精于计算利益最大化的,在他们权衡撤资行为增加预期收益大于因撤资而可能遭受的经济利益的损失时,(预期成本,即因撤资而付出的代价,或者说撤资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时,得出的结论就是撤资付出的代价小于其预期付出的劳动力成本,因此,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动机刺激他们准备撤资。
  具体分析,对于外国驻华企业机构来说,撤资的预期收益超过了预期成本。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那么他们在中国付出的劳动力成本高于他们在亚洲其他国家投资设立企业而付出的劳动力成本。尽管在世界范围内,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仍偏低,但只要还存在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例如,马来西亚、菲律宾,那么这些外国驻华企业机构就可以在中国撤资,而把资金、技术投入到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再看外资企业撤资行为预期成本包括:①原有企业机构资产变卖。②人员的遣散。③中国这个广阔市场。④宽松的市场环境。此外,撤资行为的预期收益,是劳动力成本降低而带来净收入的增加,在劳动力更加廉价的马来西亚、菲律宾,同样可以获取在中国同样投资、同样项目带来的更高利润。
  然而,毕竟失去中国这个广阔的市场,对于任何外商来说损失都是巨大的,因此妥协或者就新法的规定做出部分让步是可能的,但这种妥协也是要付出代价的,那就是增加用工成本。例如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企业的用工行为的规范化,体现了立法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愿望,一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项规定的实施是对用人单位的制裁,也必然会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的增加。
  经济学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来预测法律制裁对行为的效应。对经济学家来说,制裁就像是价格,并假设人们对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应一样。人们通过消费更少的较昂贵商品来对价格做出反应,因此假设用人单位对较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反应是:采取更少的会被制裁的行为。那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得以实现了。经济学家们正是用数字化的精确理论(价格论和博弈论)和经验上的可靠方法(统计学和数量经济学)来分析价格对行为的效应的。
  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新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或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出现。如果违规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小于违规后带来的实际利益的可能性,即违法的隐性价格低于预期收益时,对这些有违规的企图的外商来说,违法的预期成本更低,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而对于司法监督机关,实践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很高,如从事实际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所需的成本(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等),查处难度很大,那么,违法行为就难以受到追究,违法行为就难以避免。但惩治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利于规范其用工行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加有利于维护一国法律的权威,因此执法机关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在有法可依之后,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2从中国政府的角度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针对实践中我国劳资双方的极度不平衡的状况,而颁布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一部法律。其中对于约定试用期的限制,竞业限制及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做出了种种约束,尤其是目前短期合同泛滥,试用期随意约定的情况将得以规范。也就是说目的为恶意节约企业用工成本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被规制。
  从我国政府的角度看,这部《劳动合同法》在草案阶段,其实施将会面临着怎样的效应和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对外资有很强的依赖,像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欧盟商会、上海美国商会之所以扬言若此部《劳动合同法(草案)》实施他们将撤资,是因为他们看到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的确,在开放政策下外商的投资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额资金,这些资金被用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外国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引入,使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起来。中国政府从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外资给我国带来发展的强劲支持,同时,却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长期依赖外资造成经济结构失衡。劳动密集型产业兴盛,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足,只依赖资源开采,初级产品生产、销售等底端产业发展,最终造成我国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环境不断恶化,在国际市场长期以初级产品的低价销售占有市场已不是长久之计,要知道,提高综合国力的竞争力,发展高技术产业是首要的,所以由外延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密切关注。
  在以上的背景下,我们回头再看,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一旦实施之后,若外商真的撤资,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由于越南的劳动力成本低,我国广东的许多老板把资金转移到了越南,他们说“中国的民工越来越贵了”,这使得我国流失了许多的资本。外商撤资不仅是资金、技术的撤出,且外商投资创造的千万个工作岗位短时期锐减,势必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我国政府必须权衡草案出台给社会和劳动者个人带来的利益以及因此带来的外商撤资,也即实施草案的预期成本,若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则草案有望通过并早日出台;若预期的收益低于成本,那么说明我们将付出沉痛的代价,则政府不得不对外商让步,对草案加以修改,直至原有保护劳动者权益、触动外资方利益的条款变动,立法目的不能彻底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利。
  但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一年有余,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哪个外商撤资。撤资对外商来说,所付出的预期成本大还是预期收益大。扬言撤资只是个策略,能否撤资,实践已经给出了答案。一旦失去中国这个市场,再低的劳动力成本也无法取得同样投资而获取的利益。就算把产品返销到中国,也有税收、运输成本、交易成本等的付出,未必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消耗更低。所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问题上取得了胜利,但是仍然应该适当地考虑外商的利益。
  
  3从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底层劳动者的角度分析
  
  对于外企来说,他们对于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依赖性较强;对于中国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针对草案的争论阶段中似乎更愿意站在外商的立场上,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能给这些高级技术人员带来的利益有限,相反,外企丰厚的工资和优良的待遇早已是许多企业精英趋之若鹜的诱因,与许多内资企业相比,外企对于我国劳动法的遵守程度更高一些,在外资企业加班就一定有法定数额的加班费,这方面内资企业和大多数的事业单位都少有做到,更别说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内资企业则更加肆意践踏。而一旦撤资,这些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失去这样的工作环境和优厚的工资,是他们所不愿看到的,外商撤资对他们来说所带来的损失远大于《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的预期收益。
  然而,同样是在外企工作的底层劳动者,由于他们的工作可替代性很强,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易受侵害,他们取得收入只是微薄的血汗收入,因此这部《劳动合同法》真正给他们带来了福音,新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倾向保护,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劳务派遣的规定,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对他们来说,外商撤资带来的损失是小于草案给他们带来的利益的,也因此,新的《劳动合同法》在这里是最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