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应用中的探讨
2009-12-29王晓郑本强唐秀荣
中国市场 2009年9期
[摘要]本文结合新会计制度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理论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以帮助财务人员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9-0073-01
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理解为:由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非总相一致,作为经济信息系统的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即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具体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规定的成本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进行调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短期投资的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计量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提出了资产减值的处理,即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照国际惯例短期证券投资可分为三类:一是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二是投机用的证券;三是随时可抛售的证券。对不同的类别可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由于短期投资变动频繁,其价值与市场价值密切相关,因此,应根据市价反映其真实价值,一味墨守历史成本原则使其账实偏离,或一味遵循谨慎原则,都会误导信息使用者,这正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又一体现。
3收入的确认
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其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其重视的是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和实物交给对方,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企业又不能确定其退回的可能性。这时,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出售已收到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商品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
4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买卖,只能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我国企业不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受让依法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实质上拥有了控制权。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的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分别加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