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
2009-12-29邱七星黄辉
中国市场 2009年9期
[摘要]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中介在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再保险中介是由再保险经纪人来体现的,因此本文选择从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建设来阐述我国再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9-0061-02
1 再保险经纪人及作用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再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世界比较发达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估计有一半以上的再保险和超过90%的超额再保险业务是通过他们安排的。然而,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只有很少部分是由保险经纪公司来承担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并且其所占的份额在经纪公司全部业务中也是少之又少。一般而言,再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主要包括:
1.1为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设计再保险方案,有利于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经纪人的任务之一是如何有效地完成再保险的安排。为保险公司设计再保险方案是再保险安排的开始,经纪人经验丰富,对再保险市场有深入了解,何种再保方案适合保险公司并且能被再保险市场接受是经纪人功能的最佳表现。伦敦再保险经纪人在这方面表现突出,除了经验丰富之外,能得到劳合社及伦敦承保人协会(ILU)市场的支持也是关键因素。
1.2对各种类型的再保险市场举办讲座并提供培训机会
再保险经纪人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往往甚于核保员,尤以伦敦再保险市场经纪人最为典范,其工作不仅是拓展业务,对知识的掌握、经验的累积可与资深的核保员相媲美。又由于再保险经纪人常常赴各地市场洽谈业务,因此常在当地举办讲座,以介绍新的保险知识,新的保险观念。再保险经纪人公司作为中介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可安排培训机会让国内从业人员赴英国或其他大型的再保险公司接受培训。
1.3提供查勘服务并作出查勘报告供原保险人及首席再保人参考
冉保险人在考虑再保险业务时均以核保准则为准,对大型再保险业务的承受与否,再保险条件的审核,费率厘定都谨慎从事,如同核保人亲自看过该业务一般,最重要的参考资料,就是查勘报告。经纪人公司常有各类专业人员,赴各地查勘工厂或建筑物或特殊业务,做成详细的报告,此报告内容丰富,动辄数十页乃至百页并附有照片、说明书、规模标准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有尽有,务必使首席再保人看完此报告之后有亲临现场之感。首席再保人对报告内容提出质问,经纪人或者撰写报告者需能作出满意的答复,这样则首席再保人可决定再保险的接受量。
2 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现状概述
迄今为止,全球三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Marsh)、怡安(Aon)及英国韦莱集团(Willis)都陆续登陆中国,未来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将分为两类:由保险经纪人成长起来的国内再保险经纪人和国际上的再保险经纪人。因再保险经纪人需具有高超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审视我国再保险经纪市场,可以说这方面人才十分匮乏;加之,我国保险市场虽已拥有现代化的通信设备和信息网络,但电脑化管理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这些无疑构成中国再保险经纪业务发展的桎梏。待未来再保险市场完全走出“垄断”后,将比保险市场更需要经纪人。因此,应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经纪人制度。要求再保险经纪人遵循与保险经纪人大致相同的要求,也应当提交业务经营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只是在资本金和专业上要高于后者。针对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也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现状,应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引进国际保险业先进的保险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从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着手选择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从业人员作为培养对象,提高其专业理论水平。并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感,最终培育出由保险经纪人成长起来的再保险经纪人。由于险种间的差异化,可以培养专业化单险种的再保险经纪人,从而较快地增强国内再保险经纪人的竞争力。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第三章有关再保险经纪业务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2006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中有关再保险经纪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3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的建议
针对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发展。
第一,增加再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再保险公司数量可以通过增加中资再保险公司数量和对外资再保险公司数量逐步适当开放来实现。增加中资再保险公司数量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组建一定数量的新的再保险公司,但要关注新公司的资本状况,保证新公司的质量;二是将现有的保险公司通过组建联合体的形式与国内或国外大型的再保险公司组建新的再保险集团,以有效地增加较成熟的主体数量。
再者是对外资再保险公司逐步适当开放。目前,中国外资再保险公司的数量已大大超过中资再保险公司,而且还有大量的国外跨国再保险集团对中国再保险市场渴望已久,纷纷准备进入中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坚持对外适度开放原则,既要继续适当引进技术力量雄厚的跨国再保险集团,以便为中国再保险业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要避免可能造成对中国再保险业的剧烈冲击。
第二,理顺同再保险公司的关系。目前国内再保险公司仍然采用传统的粗放型经营模式,承揽了所有的再保险经营环节,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再保险企业的核心职能得以淡化。营销不应成为再保险经营环节的关键,但国内过少的再保险公司也不应“守株待兔”,应与再保险经纪公司通力合作,通过与再保险经纪公司的密切合作来不断扩大再保险市场份额。这也要求再保险经纪公司理顺同再保险公司的关系,形成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既竞争又合作的理念,与之共同把技术含量高的再保险市场份额做大,也为自己提供更广更宽的生存空间。
第三,逐步放开再保险费率的制定。再保险费率是再保险供给和再保险需求之间交易的价格,是再保险产品价格的反映。中国可以参照国外逐步实行再保险费率市场化,采取的步骤可以是:第一步逐步废除和尽量减少法定再保险费率,放宽协会再保险费率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说,减少政府的干预职能,增强保险公司的自律行为,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保险同业协会的指导,协助保险同业协会做好协会再保险费率的试点工作。第二步逐步由协会再保险费率取代法定再保险费率,创造适宜于再保险市场费率调节再保险市场供求关系的机制和环境。第三步再保险市场费率在再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中发挥主导作用,协会再保险费率在某些险种中发挥特定作用。法定再保险费率除在法定业务中,基本上不再发挥决定和指导作用。
第四。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监管法律体系以增强监管制度供给。《保险法》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尽管2002年10月我国立法机构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世的需要,但仍缺少像《保险法实施细则》这样的法规,来完善该法的实施,缺乏约束保险中介市场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再保险经纪行业管理规章与制度。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中国再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支付标准、财务管理规定及税收制度等,为再保险经纪行业创造良好的展业环境,并扫清再保险经纪业的展业障碍;另一方面,必须适时全面实施再保险经纪人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这样既可以真正保障原保险人的利益,又得以使再保险经纪公司经营风险大幅度下降。
第五,培育中国再保险经纪人才。并注重提高其素质。再保险经纪人同普通保险经纪人一样,应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与此同时,再保险经纪人还应当提交业务经营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从而解决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因失误或过错而给分出公司或接受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再保险经纪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认定严格要求,这样有助于从一开始就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以较高的服务质量赢得广大保险人的信任,使中国的再保险经纪业沿着良性的轨道发展。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再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体系、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等。
第六,积极支持再保险经纪人机构的改革创新与对外开放。支持和鼓励再保险经纪公司配合政府部门参与社会管理,支持保险经纪公司在责任险、农业险、健康保险方面有所作为。扩大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加大VMEF6dKzywPzlmp3rhHbPLkHCeDWQUz6glN8gCWDKAY=保险经纪公司对外开放力度,允许设立外资再保险经纪。同时,还要逐步完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市成立专业中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形成对经纪人中介机构的社会评价体系、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价体系和相关的民调系统;进一步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体系建设。
第七,加强政府机构的政策支持。保监会将支持再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经纪机构参与保险产品开发;充分发挥再保险经纪机构在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作用,为自主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保监会应加强再保险经纪市场相关的制度建设。应严格实行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提升我国再保险经纪行业整体素质,并进一步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体系建设。适时颁布并实施《再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为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创造健康有序的政策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