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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配与激励机制看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选择

2009-12-29李惠阳

中国市场 2009年9期

  [摘要]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其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分配与激励机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来说,是由资产评估机构本身具有的赢利性、社会功能、组织规模等来决定的;从表现上来看,则首先体现在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分配与激励机制的基础。
  [关键词]分配激励机制;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9-0034-03
  
  分配与激励机制既涉及企业或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与企业或组织本身的长远发展密切相关。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来说,是由资产评估机构本身具有的性质、特点、规模等来决定的;从表现上来看,则体现在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成员结构等各方面。本文拟从分配与激励机制的角度谈一下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
  
  1 分配与激励机制的含义
  
  机制是指某一事物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分配与激励机制是指特定企业或组织关于资源分配和激励的制度构造、制度功能和相互关系。即,企业或组织如何科学地将其资源在其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与用于激励的问题。分配与激励机制本身是以制度为载体的,是制度内在的逻辑。因此,分配与激励机制本身处于静止状态。分配与激励机制的发动需要一个启动条件,这个条件就是企业或组织成员的行为。成员行为将使分配与激励机制启动,进入运转状态,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引导作用。反过来说,分配与激励机制就是成员行为的指南,它引导着企业或组织成员的行为,使其与企业或组织的发展目标相一致,从而促进企业或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强。可见,分配和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是以企业或组织成员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分配与激励机制对具体成员究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则依该成员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符合企业或组织提倡的成员行为,分配与激励机制将发生积极的作用;对于不符合企业或组织提倡的成员行为,或者对企业或组织不利的行为,分配与激励机制将起到约束该成员的作用。因此,从分配与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来看,对于激励对象主要起到两方面的作用,即激励或者约束。它就像双刃剑一样,在激励企业或组织成员的同时,也存在约束企业或组织成员行为的可能。这是分配与激励机制所固有的属性。从这一意义上看,分配与激励机制可以作如下理解:即,分配与激励机制是指通过分配制度的设计达到对企业或组织成员激励或者约束效果的内在机理。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就是指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所拥有的资源的分配制度设计,达到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成员激励或者约束的效果,从而使资产评估机构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提供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评估服务的内在机理。
  
  2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的特点
  
  2.1从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作用看分配与激励机制的特点
  评估是指专业人员基于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以评估机构名义统一受理并订立相应合同。专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接受委托从事评估的注册评估师。可见,从社会地位看,资产评估机构是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之一;从社会作用看,资产评估机构是为了满足资产市场化的要求,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独立、客观、诚信、公正的原则对资产进行价值评定的中介组织。其价值评定的偏高或偏低都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除了资产评估机构本身的赢利目的以外,首先应当满足评估当事人和社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即独立、客观、诚信、公正的价值追求应当是作为专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理所当然的价值目标,是不能自由取舍的。而具有行为导向功能的分配与激励机制的价值导向中也当然应当包括上述社会所要求的独立、客观、诚信、公正等基本价值追求。这是由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作用所决定的。我们可以称之为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所固有的价值导向。
  
  2.2从资产评估机构的赢利目的看分配与激励机制的特点
  除了上述资产评估机构所具有的社会作用以外,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应当有其自身的利益。尽管有人至今仍然否认资产评估机构赢利性的特征。但客观上看,作为一个独立地提供中介服务,并对该服务结果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如果不具备赢利的特征,那么其生存的可能性是值得怀疑的。或者说,要使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存在,就必须承认它的赢利性。这一点,自资产评估机构从原有的国家政府机关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出来,作为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存在以来更加明显。事实上,无论承认与否,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赢利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而正因为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赢利性的特点,也才使资产评估机构在组织形式上的选择有了多种可能性。或者说,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的可选性本身是由其具有赢利性的特点所决定的。从资产评估机构的赢利目的看,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与其他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的价值导向应当着重于机构本身的赢利与发展。与其他赢利性企业相同,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应当分对象、分层次的考虑激励问题。按照激励对象来区分,资产评估机构成员可以分为合伙人或股东(以下称为“出资人”)、一般注册评估师、普通工作人员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激励机制;原则上,对出资人的激励主要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选择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来确认。因此,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选择主要是从对出资人的分配和激励机制的角度展开的。
  
  3 组织形式的选择和分配与激励机制设计
  
  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确定其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实质上是法律对主体内部关系和主体外部关系进行强制性规定后形成的几种企业组织模式。它是产权结构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组织形式不同,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当事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就不相同,而这些权利义务的配置本身也构成分配与激励机制的一部分。从实践看,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组织形式的选择对分配与激励机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首先与其选择的组织形式有关。
  
  3.1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选择
  依我国现行法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四大类。这些组织形式,从理论上讲,资产评估机构都有机会选择。从实践看,外国资产评估机构也有选择上述各种组织形式的实践。如英国的资产评估分为两类:一是政府管理下的资产评估;二是民间自律性资产评估。前者服务于征税目的,特别是为房地产征税服务;后者则是完全不依赖于任何部门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其组织形式是合伙或有限责任制,也有少量独资形式。在美国,大量的资产评估公司是民间机构,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份一般不公开。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选择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当然,由于权利义务配置和分配与激励机制有着直接的联系,这就意味着组织形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分配与激励机制的选择,尤其是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出资人的分配和激励机制的选择。因此,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于自身的组织形式是每一个资产评估机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2不同组织形式下的分配与激励机制的差异分析
  组织形式实质上是产权结构在现实中的表现。如果把组织形式所代表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所包含的责任形式作为资源分配的方式。那么这种资源分配方式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当事人能做的只是选择哪一种的问题,这是由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定原则所决定的。以下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对外的信用度、出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出资人的退出成本、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出资人的机构控制权等资源分配的差异作出比较分析。
  3.2.1股份有限公司的分配与激励机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是公司信用的重要因素,因此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对外信用度比较高,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有利于扩大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规模。出资人仅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对出资人而言,风险是可预测的,出资人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又因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得自由转让,故出资人退出机制相对灵活,退出成本较低。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处于相分离的状态,因此,很有可能发生代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综合起来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无论是对债权人的保护,还是对出资人的保护都相对比较对等和均衡,是一种比较好的组织形式。但是,就我国目前资产评估机构的实际规模与发展情况看。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并不一定适用。原因有二:第一,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正处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之中,规模相对偏小,很多评估机构不能达到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的准入门槛的要求。第二,目前我国资评估机构的责任意识不强,事实上,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因资产评估而被诉诸法律的情形。因此,花50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意义并不大。但是,随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和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责任意识的增强,资产评估机构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可能性很大。毕竟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大大降低出资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不受发展规模的限制。
  3.2.2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与激励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由于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较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信用取决于注册资本金的多少。而出资人则仍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又依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质明显加重,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对大多数事项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符合自己需要的规定,相对比较灵活。如既可以规定对股权的转让不设任何限制,也可以对股权转让设定一个较严格的限制。这一点可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的出资人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从而自主决定退出机制和退出成本的问题。另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都参与经营,因此出资人剩余财产权与实际控制权相对比较统一。可以促使出资人或控制人相对谨慎的处理评估业务,以减少或避免风险。但另一方面,由于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又可能使其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评估机构的管理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和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一点对债权人相对不利。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门槛较低,是比较适用我国当前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组织形式之一。
  3.2.3合伙制的分配与激励机制
  合伙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的发展历史看,有限合伙的功能主要在于使拥有技术的人力资本与资本相结合,从而完成互利互惠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以人力资本投入为主,对物质资本的需求并不是很大,显然不适用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则不同,其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外的信用相对较高,同时也可以促使合伙人在执行评估业务的过程中尽最大的谨慎,严格按照评估的标准和程序担任,以减少风险,保证评估业务的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又,普通合伙中,所有普通合伙人都参与经营活动,其剩余分配权与控制权高度统一,这也促使合伙人在执行业务中保持高度的谨慎,并可以保持资产评估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见采用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既能满足出资人的赢利要求,同时又能够与资产评估机构所应有的社会作用的需求相一致。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且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也有积极作用。因此,它是一种比较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只是由于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退出机制和退出成本相对较高。但从合伙人一般均是注册评估师的角度看,一般很少会在中途改行做其他行业,因此这一点对选择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另外,在普通合伙中还有一种被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它与普通合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特殊的责任形式。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然,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加重了部分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引起的责任。这恰恰与资产评估业务中仅由部分注册评估师执行某一项具体业务的情形相一致。合伙企业法也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见,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机构而言,特殊的普通合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组织形式,可以作为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组织形式的首选对象。
  3.2.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配与激励机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因其仅有个人出资,虽然该出资人对其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财力毕竟有限。不能与普通合伙的对外信用相比。同时,因属个人出资,且不能再追加出资人,因此也间接的堵塞了其他注册评估师转换为合伙人的路径,使其规模必然偏小,在市场中竞争力较弱,从长远看,个人独资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命力不会太长。因此,除非是刚开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一般不建议采用个人独资的组织形式。
  
  3.3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选定
  从选择组织形式的角度看,由于法律已经明确地提供了几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因此,资产评估机构不存在重新界定组织形式中的分配模式的问题,而只能根据自身的价值偏好来选定其中适用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从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作用和赢利目的双重价值考虑,如上所述,显然合伙制,尤其是普通合伙中的特殊普通合伙比较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
  总之,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出资人当事人的具体价值需求做出适当的选择。我们现有法律框架也已经为此提供了尽可能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组织形式的选定只是资产评估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机制的基础条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的整体的分配与激励机制还需要从其他方面进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