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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时期应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2009-12-29沈玉贤

中国市场 2009年10期

  [摘要]以全国唯一的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伊春市的林权制度改革为例,阐述了林权制度改革时期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10-0039-02
  
  1 我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2004年4月23日,伊春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2006年1月4日,国务院11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6年4月29日,全国国有林区林权改革试点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林业局乌马河经营所正式启动实施,并相继在5个试点林业局全面展开,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本次林改重点对已完成调查区划的急需造林的疏林地、无林地和荒山荒地先行进行了承包经营。从400万公顷国有林中拿出8万公顷国有商品林地交给林业职工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人获得国有林地经营权、国有林木所有权和处置权,承包期为50年,其间允许转让、继承和变卖。这8万公顷试点面积的全部落实。解决了约8000人的就业问题、30000人的生计问题。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被评为2006年度中国改革十大案例、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成为中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事件。温家宝总理指出:“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开展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是落实中央决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有林区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试点调动了林业职工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造林育林的速度明显加快。通过改革,实现了从“要我造林”到“我要造林”的历史性转变;拓宽了林业职工就业和致富渠道,职工收益显著增加。承包经营使“家家有其山、户户有其林”成为现实,首批参加承包的500户职工,平均每户实现增收3500元以上;加强了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林区和谐稳定。护林难、防火难这两个林区老大难题得到初步解决;创新了管理体制和机制,初步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森林资源管理新体制。三年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给伊春国有林区带来了深刻明显的变化。
  1.1 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林改后,“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了承包职工的自觉行动,森林资源的安全系数大大提升。截至目前,5个试点林业局所有承包经营林地均未发生一起林政案件和森林火情火警。承包后的林地上的林木蓄积和株数非正常消耗率比承包前大幅度降低,仅相当于试点前的1/65和1/119。
  1.2 有效解决了投入难、造林难的问题
  承包职工自我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从“要我造林”转变到“我要造林”,森林培育速度加快,造林质量明显提高。林改以来,承包职工共白费更新造林8669公顷,成活率均在98%以上,按现行的常规造林成本每公顷2500元计算,共节约国家育林基金投入2167万元。林地公顷投入由承包前的472.2元增加到现在的1627.6元,单位面积资金投入增加了2.45倍。
  1.3 承包职工收入进一步增加
  承包职工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立体综合经营,取得了相对稳定的收益,等于每家开办了一座“绿色银行”,承包职工通过发展林业经济和家庭经济,由承包前的每户净收入2.4万元增加到承包后的3.55万元,加快了国有林区奔小康的步伐。
  伊春市将继续积极、稳妥、深入推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突出生态的战略地位,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强化政策支持与服务,不断提高承包职工的后续经营能力。采取多种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实现林业职工户户有其林的目标。
  
  2 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点内容
  
  森林资源资产是能够进行资产化管理的森林资源,即能够符合资产定义、进行价值计量和产权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汪永红,2008)早在1993年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通知》,1994年林业部财务司又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方案》从政策上对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加以规范。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又对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仅就林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经营性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重点内容做如下探讨:
  2.1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
  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是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两个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因为无论是从市场运作还是从资产的保值增值来说,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关系是前提,而加强产权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则是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保护国家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并使其在经济上得以实现、优化森林资源业的重要环节。伊春的林改正处于明确产权关系,核发产权证的关键时期,只有紧紧抓住这两个基本点,并由此展开,才能将森林资源资产推向市场,并实现价值意义上的保值增值。使森林资源业得到良好的发展,进而为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奠定基础。
  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森林资源资产实体及其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合理消耗、浪费和流失,为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创造责权明确、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森林资源资产发生转让等产权变动情形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括资产管理和评估技术两方面的内容,这两方面同样不能照搬一般性资产的规定,应符合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需要和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进行规范是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前提,科学公正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定估算则是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保证。伊春现在已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林木资产评估队伍,能够保证林改过程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核算
  在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中,价值核算是基础和龙头。首先要建立起一套有指导性、实践性和规范化的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科学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的投入和产出,从而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权益、建立价值补偿机制等提供基础性依据,使所有者经营者得以体现完整的资产拥有量。伊春市财政局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课题组,研究林改时期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现在已形成初步的核算体系,下一步要在试点单位试行,成熟后推广。但是,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其核算体系及林木资产与资金等难点问题仍须做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2.4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
  国家现行制度规定,一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由此可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为避免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单位的短期行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不能简单套用一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考核办法。所以,应根据国家的基本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十分重要。实现三大效益一体化意义上的保值增值应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应从实物量和价值量等方面综合考核。同时,深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此外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重视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②树立森林资源资产观、价值观和市场观;③建立按照经济规律运营森林资源资产的新机制,探索林业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④敢于探索,善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