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2009-12-29靳晓东
中国市场 2009年10期
[摘要]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本文在介绍国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指出了商业秘密的特点及其保护措施,并对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10-0150-01
1 商业秘密概述
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按当时的法律,竞业者如果以恶意引诱或强迫对方的奴隶泄露对方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奴隶的所有人有权提起“奴隶诱惑之诉”,请求双倍损害赔偿。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的。这些国家认为商业秘密与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限制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一般不采用单独的商业秘密的立法进行保护。如德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1909年颁布、1986年修订的《不公平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并且在该法中规定了有关商业秘密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和相应的法律救济等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劳动法》等法律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仍有不足,本文将在分析现行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2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
(1)主体范围的问题。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主体限于“经营者”,而未将自然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列入主体范围,出现了关于主体范围的疏漏。
(2)对于潜在侵权行为则缺乏事前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救济的迟延、侵害的发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3)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在案件裁判方面的困难。
2.2 民事诉讼法的不足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能否举出相关证据往往成为胜诉的关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要证明对方侵权行为非常困难。尽管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于商业秘密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一规定的法律效力属部门规章,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其法律效力层次显然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践中很难适用。
2.3 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于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
根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一些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如要在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未披露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门,而该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保密义务,则这些智力成果有可能从专用的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世贸组织还规定了对此种权利的限制,即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而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在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国内立法中缺少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义务的规定,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3 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建议
3.1 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目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等法律,由于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因此,建立一部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在这部法律中,首先,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权属。即应当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属于民事绝对权,这样不仅与国际商会及世贸组织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并且也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法》,而且也可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权利人被侵权时可依相关民事责任得到赔偿,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
3.2 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与发达国家立法及目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符。
3.3 规定商业秘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
为使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或持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可考虑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商业秘密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以解决现行诉讼中被侵权人因举证困难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3.4 规定对于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适应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网络技术的发展是迅速的,针对目前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网络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外,还应在单位内部依法明确确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法律及管理制度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