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作用
2009-12-25罗媛媛
一、我国现代农业的内涵和特点
在世界范围内,现代农业实质上是指不断引进新的生产要素,用现代科技、先进组织制度和管理方法来经营的科学集约化、市场社会化、环保生态化,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较强竞争能力的现代化农业。其特征包括:现代化的手段、科学化的管理、社会化的服务、优质化的产品、知识化的农民。中国特色现代农业与世界各国现代农业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第一,以提高生产力总体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农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水平为目标。第二,通过劳动集约和技术集约为主的集约方式,提高农业总体生产效率,走以提高效率为中心的内涵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第三,以生物技术为主、机械技术为辅的农业现代化技术方向,通过精细农业和现代技术相结合,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以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实现农业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总之,农业经营的市场化,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的集约化、机械化,服务体系的社会化,农产品实现高产、高效、优质、低耗,农民生活水平从小康到富裕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要达到的要求和实现的目标。
二、家庭承包责任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弊端
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核心问题。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到1983年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土地承包制是指通过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承包使用土地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一种土地经营和耕作方式。它主要是以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为特征。它实现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农户自筹资金经营相结合。此次土改对我国具有深远意义,它将生产力从人民公社体制下解放出来,发挥了农村生产主体的积极性。但随着建设新农村,走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深入,由于现行土地制度的诸多弊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遇到许多障碍。这主要源于其特有的土地经营权的平均分配的内在规定。首先,由于按人均承包农田分散耕种,而我国人多地少,加上还要求每个农户所分的土地必须好坏搭配,远近差开,因此必然不利于规模经营,不利于机械化耕作和投入的增加,有碍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其次,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同时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在缺乏合理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下,许多农民放弃土地承包权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使得 “农民工”往往在城市里扮演低工资生产者的角色,又在农村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这样农民成为高昂物价的直接承担者而造成福利的巨大损失。最后,农户对承包的土地缺少稳定的预期,因此容易造成经营行为短期化。婚丧嫁娶、迁入迁出以及新生人口不断形成对调整承包地的内在压力。重新分地的结果不仅使土地更加细化了,而且使农民失去对承包地的稳定预期,进而对土地投资的欲望不高,使农地的地力和基础设施水平不断下降,阻碍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同时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单位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使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的小农经济模式向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模式转变
我国传统的农业经济因其规模偏小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经不起风险、阻碍吸纳机械技术及其他现代生产要素,同时也难以实行企业化管理,所以小规模经营对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种障碍。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一方面能够打破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界限,通过平整耕地、置换宅基地,使土地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就能够以较低成本推行机械化生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减少建设大型农业基础设施的成本,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实现农业统一规划和布局,保证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效地改变掠夺式的农业生产方式。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同时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推力形成的基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离不开推力和拉力,其大小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拉力有赖于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整理,如统一劳动力市场、建立涵盖农民工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市民化等一系列城乡统筹的制度建设。注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推力形成,主要是提高农业生产率,而走规模化、机械化和产业化道路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根本途径。在保持土地承包权稳定并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从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强有力的拉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权不变进而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收益,进城打工的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这样既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有利于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经营管理现代化
首先,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后,为采用农户+农户、公司+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等模式提供了生产要素方面的条件。特别是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通过积极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共同体,生产可以完全按现代企业运作方式管理,采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做到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经营方式现代化、产供销一体化,使我国农产品生产能够面向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甚至面向国际市场。以联合体为主体比起单个的农户家庭更能促进农业市场化,农产品商品化,同时具有更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总体绩效,这样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样就增加了农户对土地收益的稳定预期,故能够增加对土地的投资和农机用具的投入,从而提高了土地的质量和农业生产率,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增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罗媛媛,1986年生,四川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