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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与对策

2009-12-25刘建伟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21期
关键词: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农民工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力度不够,农村人均医疗资源不足

在现阶段我国财政支出中,卫生支出所占比例为1.6—1.7%。在这部分财政支出中,医疗费用的70%用在城市,30%用在农村;而我国70%的人口在农村,也就是说70%的农村人口只占用了30%的卫生资源。在医药卫生领域缺少公共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城镇与农村的医疗体系结构与医疗资源、医疗水平上存在着不可小视的差距,而缺位的卫生设施及医疗资源只能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持政府的基本运转方面尚有困难,若再谈及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只靠当地政府恐怕难以实现。

(二)农民参加新医疗合作的社会满意度低,积极性不高

虽然四川省农村人口参合率达到88.27%,但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地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比较低,意愿不强。由于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额度偏低,缺乏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从而对农民缺乏吸引力。2007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资金总额达到268026.7万元,但由于参合总人数为5000多万,则单位筹资额度仅为50元不到。而截至2008年,我国新医合的人均费用也仅为100元左右,结果是富的农民不愿意加入,穷的又搞不起,越来越难;还有一个原因是大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管理合作医疗基金缺乏信任,同时对乡镇卫生院和乡医的医疗水平及个人品质也不太信任。

(三)目前新医疗合作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指导、规范,有待对该制度进行法律方面的建设与完善

我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领域,甚至在许多方面仍属空白,其中,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除《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外,具体指导基层实践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颁布,这与农村居民占国民的绝大多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太相称。

(四) 没有针对性的解决好广大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在中央发布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这解决了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的农民工的就医问题,但是那些农民工相对比较分散的地区的农民工可以说就处在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没有正式户籍,他们没有资格参加城市医疗保险,而其若是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可能需要返回原住地去看病才能报销相应的费用。这就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使相当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难以享受到制度的益处。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途径和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中的作用

一方面,在农村医保体系建设中,中央政府要建立稳定长效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并加大对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提高推动农村医保的积极性的工作力度。只要耐心、细致、扎实地做好工作,农村医保制度就能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真心支持和拥护,农民也一定会自愿参加。

(二)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医保的投入,建立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

政府投资应该向农村倾斜,增加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支出;在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每年要从财政上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门用于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

(三)进行有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法律建设

使该政策有法律提供终极的保障,确定其在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其有延续性和稳定性,各地方不因官员的调动、升降而削弱,避免成为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使得农村医保政策落到实处、广大农民真正受惠。同时由法律确定政府、集体、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参保农民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若发生纠纷、产生责任问题,则大家都有章可循,保护各方权益,使得规则得到贯彻,农村医保建设逐渐纳入到规范化、法律化并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四)为流动人口提供适当的合作医疗服务

针对我国存在的大量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医保问题,由于他们常年生活在外,当他们有医疗的需要时,无法及时的享受到农村的医保政策,而且又由于我国存在城乡户籍制度,他们也无法享受到实际居住地——城镇的医保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尝试在全国设立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在这些医院就诊的人员都可以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证件报销相关费用。

(五)积极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在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事业过程中的历史和现行的先进经验

目前世界各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搞得比较好的多是经济发达、社会福利比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它们的先进性不仅表现为外在的数量巨大的社保资金的财政投入、农民人均享有较高的医疗保险待遇,而且更内在的表现为对人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公民权益的尊重和关心,以及以法律体系建设监督为基础的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使用、权益保护、责任追究等一整套庞大、完善的制度建设。

(六)初步探索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乃至境外资金进入农村合作医疗市场

我国目前深入推行农村医保建设的最主要障碍就是面临社保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家财政的有限和投入宏观性,期待国家近期大幅度的增加资金投入,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而地方又由于农业税的取消和税费改革,财政也是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和境外资金进入,并给与规范和指导,不仅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而且带来了竞争机制,使农民参保有更大的可选择性,增强了农村医保建设的活力,使其市场化,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不断的良性发展,而最终受惠的都是农村、农民。

搞好合作医疗,有利于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利于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是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的初级阶段,虽然我们遇到了许多困难,但我们只要提高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正确对待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用事实来打消农民心中的疑惑与困惑,相信这项为农民服务的政策必将深入民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向前发展。

(刘建伟,1982年生,四川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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