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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关联交易的避税思考

2009-12-25白军克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21期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纳税

企业与其关联方普遍存在关联交易。双方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盈利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发展。可是,企业受到各种利益的驱动,亦难免存在着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如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不正当的避税。因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已成为目前国内外涉税领域一个饱受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

(一)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二)关联交易及其主要类型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简称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

二、关联交易存在的客观性、特殊性及其避税动机

(一)关联交易存在的客观性、特殊性

1、客观性。

2、特殊性。

(二)关联交易一个普遍存在的动机——避税

1、非避税动机

企业出于经营战略方面的考虑,通过关联交易来进入市场、转移资金、转移利润等,以期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非税务动机主要有:进入和控制某地区市场;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形象;转移资金,获得大量的补贴、退税等的优惠待遇;当某地局势不稳定时,规避外汇风险;加速资本回收和利润汇回;其他非税务动机。

2、避税动机

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由于各国或地区税率差异存在的现实,企业会利用与其关联方的交易逃避税收、转移或虚增利润来粉饰业绩。

三、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现实及采用的手段

(一)外资企业及内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现实

1、外资企业的避税

(1)“避税天堂”

外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使得国家的税收受到大量损失。众多的中国的企业,在浩瀚大洋中的群岛,像维尔京、开曼、马绍尔、百慕大等地,注册个公司后再返回来,以外资身份在中国内地开展投资业务,就可享受到中国法律对外资的优惠待遇了,间接地达到了避税目的。这也正是这些群岛被称为“避税天堂”的主因。

(2)“避税天堂”问题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在结束的20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同意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采取行动,并准备实施制裁。现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避税天堂”准备采取一些行动,但不是取消,而是可能对在黑名单所在国家和地区有投资或被投资的本国企业加强税收征管,各主权国家可能会出台相关国内法规及监管措施,加强自身征管力度,这对纳税的影响不言而喻。

2、内资企业的避税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内资企业也大量存在。以前,人们只是比较关注外资企业与其国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问题,但自2008年后,新的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内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问题会更加引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要求各地方税务部门深入研究房地产、资金融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劳务提供等方面的关联交易避税问题,有选择地进行审计调查。

(二)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主要手段

1、企业在与其关联方进行商品购销时,往往采用“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策略,使其税负降低,并向其低税率或享受减免政策的关联方转移利润。

2、企业在与其关联方进行借贷业务时,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费用和利润,实现避税。

3、企业在与其关联方进行提供或接受劳务时,采取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来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

4、企业在与其关联方进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时,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的方法,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

5、企业与其关联方通过出租或承租设备实现避税。(1)自定租金转移利润,如高税负方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负的关联方,此关联方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负的关联方。(2)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进行避税。(3)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

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是有风险的。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别纳税调整”之规定,企业如果被税务机关做纳税调整,企业不仅需要补征税款,还将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征5%的利息,并且这部分利息不能税前列支。税款的所属期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追溯10年的加息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它足可以把企业拖垮,甚或倒闭破产。可以看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罚性条款,对企业来说震慑力是巨大的。所以,企业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以降低由关联交易带来的避税风险。

(白军克 ,1969年 ,河北保定 ,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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