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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税制改革方向

2009-12-24

中国市场 2009年35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科学发展观税收

毛 来

[摘 要]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税收工作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的眼光树立好税制改革的方向,无疑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税收;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35-0047-01

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分配方式,是实现国家职能获取物质资料的有效方式。

由于税收具有国家实现职能的属性,决定着税制改革应朝着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一是立足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要发挥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创造了世界奇迹。但中国在经济增长背后却出现购买力不足的现象,内需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大。究其原因,第一是投资需求过快排斥了消费需求。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过快,对消费影响较大。第二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高收入群体消费占收入比重很小,剩下的钱不用于消费,而用于储蓄或买保值品。第三是社会保障体制的制约,收入低的人对社会保障依赖程度较大。为了防止和回避风险,增长储蓄成为这部分群体的首选。以上原因集中反映为个人收入与个人支出关系的矛盾。

所以税收应起到有效调控个人收入与个人支出的关系,使高收入者自愿多消费否则将承担较多的税收负担;低收入者敢消费,并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减少税收负担,甚至获得“税收利益”,那么内需不足的问题就很有可能在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解决了经济高速发展与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这一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才能增强发展协调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由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二是立足于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税制改革要适应深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是纳税人往往不是最终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这种现象是由税负转嫁行为造成的。

国家对纳税人征税,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价值或国民收入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纳税人的利益受到税收冲击,他就会想法设法将税负转移出去,使纳税人所纳的税款最终落到了负税人身上。就主体税种而言,一般来说流转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较难转嫁。

现行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在于,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收入占有绝对的比重。消费者作为最后一道流通环节由于税负转嫁的原因负担了大量税款,但现行税制却不被定义为纳税人。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中的“税收价格”观,负税人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价格的实际负担者。如果从税负转嫁的视角制定税收制度,使具有经济收入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都能明明白白的感受到为国家缴了税,也就是变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负税人为纳税人,必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地位。

三是立足于提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保证需要,税制改革要能适应“在坚决惩治腐败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域”的反腐方针。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解决腐败。

现行法律中,尚没有哪部法律像税法那样对经济活动监督具有如此的广泛和深度。通过税制改革使税法对市场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及个人的收入财产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采用法的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监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其约束力无疑将大为增强,监督效果将更加明显。这样反腐政策才能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收稿日期]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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