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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传播与群体他律

2009-12-24郝明工

新闻界 2009年5期
关键词:网络新闻网络时代网民

郝明工

摘要网络新闻传播通过群体他律来确保其传播优势,通过行业性规范与法律性规范的当下重构,以促进公民传播权的逐步实现。

关键词网络新闻传播群体他律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

在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之中,相对于个人自律所特具的积极而主动的非强制性控制而言,群体他律则表现出消极而被动的强制性控制这样的特点,由此呈现出网络新闻传播从积极主动的个人自律到消极被动的群体他律的双重控制性来。显而易见的是,这样的双重控制性无疑揭示出网络新闻传播所独具的大众传播特点来,无论是对于从专业记者来说,还是对于网民记者来说,积极主动的个人自律与消极被动的群体他律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过,较之专业记者的个人自律与群体他律而言,网民记者由于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传播的自主权达到了空前的扩张,因而在个人自律必须强化的传播前提下,现实世界中对网民记者的群体他律也就相应地有所扩大。在重构群体他律的现行规范的同时势必趋向公民权利保障的宪法高度。

在这里,如何理解群体他律之中的限定词“群体”,就显得格外重要。从大众传播的全社会性这一角度来看,无论什么样的群体。只能是身处社会之中的形形色色的不同群体,而这些群体的大小一般是以群体规模来进行划分的,其中,人类社会中的各国人民无疑就是最大的现存群体——从狭义上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如同性,或者相同收入)的一群人”这样的群体,到广义上的“彼此之间存在着以相互作用为基础的关系的一群人”这样的群体。无论是是以性别来划分群体,还是以收入来划分群体,仅仅是单一特征划分,并不能完全表明该群体的社会属性,因而必须将这样狭义上的群体划分置于群体所属的具体社会之中,才能够发现所有这些群体之中最为根本的“以互相作用为基础的关系”。所以,群体界定的广义性包容着其狭义性,这也就是说,群体的单一特征必须溶于群体的相互作用之中。

就网络新闻传播而言,群体他律中的群体一词固然与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直接相关,因为任何传播行为都属于社会传播的范围,不过。网络新闻传播活动更强调传播与接受的社会互动性。网络新闻传播中的网民群体由此具有记者与受众的双重身份,除了进行网络新闻传播这样的单一群体特征之外,最关键的就是必须突出网络新闻传播之中以互相作用为基础这样的群体关系,从而在事实上表明了专业记者与网民记者之间最大的群体差别之所在——专业记者所强调的是其从事专门性的新闻传播这一群体特征,其社会属性主要表现为传者角色;而网民记者所要求的是在网络新闻活动之中的互相作用,其村=会属性集中表现为现代公民的平等交往。

由于在专业记者与网民记者之间存在着这样的群体差异,在网络新闻传播的现实世界之中,网络新闻传播媒体在事实上也就分为两大类型。一大类型是以网民记者群体为主要构成的网上新闻媒体,成为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直接生成物,没有网络也就没有网民记者;另一大类型就是以专业记者群体为主要构成的上网新闻媒体,成为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间接伴生物,没有网络依然有专业记者。

由此可见,无论是归于网民记者群体的网上新闻媒体,还是属于专业记者群体的上网新闻媒体,尽管两者都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但是,两者之间的群体差异势必导致群体他律上的规范差别,具体而言也就是:网民记者群体的他律规范必须进行重构,而专业记者群体的他律规范只能在现行规范之中进行调适。这就是说,专业记者较之网民记者,首先要受到行业性规范的群体他律,反过来,这也是为什么网民记者较之专业记者。要求必须强化个人自律的根本原因:

在《美联社有关使用电子信息服务的政策规定》之中,就明确指出“本规定旨在防止本社雇员对于电子信息工具的不当使用”,因而在所有规定中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尊重个人和机构的版权,包括美联社的版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在网上发布任何材料。不得向任何个人发送美联社版权所有的资料,包括新闻报道、照片、图表、音频、视频信息以及内部通信的资料”。强调了美联社的版权不容侵犯,实际上作出了行业性规范调适。

除此之外,同样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了行业性规范词适——首先“千万要提醒自己不要触犯个人隐私法,一些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电子论坛上所发表的评论会被新闻工作者拿来广为传播,应该尊重这些人的隐私权”;其次“用最严格的标准去检验你在电子信息服务系统中找到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因特网并不是权威,虽然权威可能使用网络。但是。骗子也同样可以”。或许可以说这样的行业性规范调适,将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把关于“个人的隐私”的流言蜚语当作新闻这样的固有传播弊病。不过,所谓的“最严格的标准”只不过是美联社这样的新闻媒体所沿用的既往标准,并且是自视为“权威”的专业标准。

由此可见,专业记者群体的行业性他律是最为直接而严格的,而专业记者群体的法律性他律不过是间接的警示。这就证明如何上网开展电子信息服务,对于类似美联社这样的上网媒体来说,行业性规范显然是放在第一位,因为必须确保媒体行业的经济利益;而法律性规范是处于第二位的。不过是为了保护媒体行业的经济利益而选取的一个实用性工具而已。至于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并没有落到实处,因为上网新闻媒体自信其权威性是大大地高于网上新闻媒体的,从而也就违背了一个起码的社会常识——新闻传播过程中某个媒体的权威性,不可能是媒体自封的,而只能是大众公认的。

尽管如此,《美联社有关使用电子信息服务的政策规定》的出台,毕竟给予了这样的提示——无论是工业时代,还是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群体他律都具有着从行业性规范到法律性规范这样的规范构成。所以,在网络时代沿用工业时代新闻传播的行业性规范,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与此同时,法律性规范应该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且也应该上升到公民权利保障的宪法高度。这就需要进行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他律规范的全面重构,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开展网络新闻传播他律规范的当下重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上新闻媒体主要以新闻网站的形式涌现。而上网新闻媒体则主要以新闻媒体网络版的形式出现。这两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差别,从媒体主要构成的网民记者群体与专业记者群体来看:首先是两者的群体性分别表现为网民记者群体的松散性与专业记者群体的紧密性——这就在于网民记者之间的关系是非经济的个人平等关系,网民记者往往可以在不同的多个新闻网站之中参与传播活动;而专业记者记者之间是经济性的个人竞争关系,专业记者一般只能在某个媒体的网络版上从事传播活动;其次是两者的群体规模分别表现为网民记者群体的开放性与专业记者群体的封闭性——这是因为网民记者无需面临是否准入的门槛障碍,进入新闻网站进行传播活动没有任何人员的数量限制;而专业记者必须接受是否准入的专业测试,才能成为某个媒体的网络版上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实上,正是网民记者群体的松散性直接导致了其群体规模的开放性,而专业记者群体的紧密性也直接导致了其群

体的封闭性;与此同时,网民记者群体的开放性间接促成其群体的松散性,而专业记者群体的封闭性也间接促成其群体的紧密性。这样,较之专业记者群体的紧密封闭性,网民记者的松散开放性,无疑更有可能通过网络新闻传播加快新闻传播的全民性进程。这不仅将促使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有可能成为实现公民传播权的现实途径,而且还将促使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有可能成为实现全民皆网民的理想前景。

不过,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与人类社会的现实性之间出现了分裂,而海量信息的冲击更加剧了两者之间的分裂。网民应该如何面对?也就成为每一个网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之中必须给出回答的首要问题,事实上,当网络世界失去信息传播的及时支撑,它就不过是一个死气沉沉的全球计算机系统。而来自人类社会的大量信息则赋予它以盎然生气,这就表明网民的新闻传播已经成为建构网络世界与人类社会之间生命之桥的信息传播活动之一。一方面,可以说网民是网络世界中的世界公民,能够脱离现实性的类社会而融入虚拟性的网络世界;另一方面,也可以说网民是人类社会中的社会公民,能够超越网络世界的虚拟性而而乏受人类社会的现实性,从而能够最终消弭两者之间的分裂,其根本就在于——网络无国界,网民有祖国,

从人类社会中群体存在的现状来看,无论哪一个网民都是生活在某个民族国家之中,成为这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之一,因而群体他律也就具备民族国家之内的全社会性,进而这一民族国家的社会他律就现实地体现为民族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控制。对于网络新闻传播而言,法律性他律理应是以最具权威性的国家大法的宪法为最高准绳,以确保新闻传播的公正性,也就是保障公民传播权得以实现的普遍正义。这就需要群体他律之中遵行从程序公正到结果公正两者相一致的合法原则,以达到网络新闻传播中群体他律的宪法境界。当然,这并不是说除了法律性规范之外,网络新闻传播中行业性规范已经无足轻重,而是说在将法律性规范提高到群体他律首位的同时,行业性规范的当下重构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并且更是当务之急。

至少在有关负面信息的网络传播方面,日前最为引人关注是所谓黄色网站的出现,其中也涉及到个人隐私甚至阴私被当作丑闻大量曝光的网络新闻传播问题。然而,区分色情与情色之间的信息界限,由于来自从文化到社会的种种原因的影响,显得较为模糊而难以确定,因而如何进行相关信息传播的管理,也就显得较为困难。除了依据受众年龄进行相关限制的国际通行处理办法之外,尚无其他有效手段。实际上,如果能够在包括新闻网站在内的众多网站之间达成网站管理的同盟协议,针对黄色网站采取行业性的一致限制,从警示这类网站到封杀这类网站,以确保所有网站的正常传播与合法权益,无疑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不过,这一可行性应该建立在合法原则之上,必须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随意压制某个网站的正当传播活动。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说网络新闻传播的行业性他律的效力,是相对有限的,从而表明必须上升到法律性他律,才能保证群体他律的有效性:毋庸讳言,网络新闻传播的法律性他律也必须遵行合法原则进行规范重构,具体而育,也就是不能借结果的公正之名,来行剥夺程序的公正之实,必须以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传播权为法律准绳,在网络新闻传播中尽快实现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相一致的酱遍正义。

因此,在工业时代有关新闻传播的一系列专门性法规法令,尤其是针对新闻媒体与专业记者的保护性法规法令,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也就有可能不得不逐渐失去其效用。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网络时代的新闻传播,不仅不需要制定有关新闻传播这类专门法来进行法律性他律,而且其他类似的相关法规法令也面临难以进行法律性他律的困境。事实上,随着网上新闻媒体的出现,一些国家内通行的事先审稿,也就被改变为事后追究,所有这一切,都体现出网络时代对新闻传播进行的法律性他律。不仅被置于群体他律的首要地位,而且也超越了专门性的新闻法规法令,从而将会逐渐L升到公民权利保障的宪法高度。

这无疑将预示着网络新闻传播的群体他律规范重构,在遵行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无论是行业性规范的当下重构,还是法律性规范的当下重构,从新闻网站的正常营运到网民记者的传播活动,都朝向群体他律的一个共同目标——确保公民传播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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