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教育法律法规问答七则
2009-12-23
1.何谓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包括两大类,一是指公民在接受特定组织的某项决定或行动时,依法要求对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例如罚款要先开票,处分要先核实事实等。其主要有通知权、听证权、申诉权、批评建议权等。二是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不服行政处罚等情况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对事实及主张进行审理和判决。
2.中小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中小学生因为其处在未成年人的特殊阶段和教育环境中,他们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学生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听取;在处分学生时,应该先查明学生违纪事实,在事实确凿,学生承认的情况下才可做出处分;对处分不服时,学生及家长可以向学校主管人员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反映、申诉;在中小学生权利受到校方侵害时,可以起诉。即中小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管理过程中,享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权和起诉权等。
3.学校应如何尊重中小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尊重中小学生的程序性权利,要求校方在处理学生过程中,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多方取证,查证事实,对留校察看、记过等严厉处分的运用要慎重行事;认真听取和及时处理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申诉等。对校方认为会导致严重违纪后果的行为,如考试作弊、经常旷课、偷窃、打架等,应事先告知并教育学生。
4.何谓对中小学生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通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来完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的义务,应该让未成年人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使在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作为家长应该尊重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应剥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保护子女受教育权利的一条有效途径。
5.何谓对中小学生的学校保护?
所谓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的领导、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教育帮助,不应当歧视或者为追求升学率而开除学生。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可采取送工读学校的办法。同时,学校的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学校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何谓对中小学生的社会保护?
(1)授权性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国家鼓励各级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等对中小学优惠开放;国家鼓励新闻、出版等单位给未成年人多出好作品;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等等。
(2)禁止性规范。如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童工,除其监护人外,不得私自开拆未成年人信件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
7.何谓对中小学生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摘自田振山编《班主任工作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