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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成果分享依据研究

2009-12-17肖顺武

现代法学 2009年5期

肖顺武

摘 要:财富的生产是有规律的,但财富的分配却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这就是社会受益权——一项新的法律权利——提出的核心理据。社会财富的分配依据有一个历史的嬗变进程,而传统的分配依据与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现行的分配格局是我国以往分配法律制度安排的结果,修正这种分配格局必须有正当的理据。惟有突破现有的思维模式,对分配依据进行法律限度的拓展,并以社会受益权的型构为契机,以权利的介涉为进路,才能建立起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改革成果;依据;社会受益权

中图分类号:DF3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4

我国在改革成果分享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注:其突出表现是因改革成果分享不公而引发了一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事实上,这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如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就明确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有的分配格局与分配结果作为一种所有制体制和分配体制的逻辑延伸,具有历史的惯性;因此,在依法治国这一大背景下,如何使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就既不是一场政治运动所能解决的,更不是简单地劫富济贫能够胜任的。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改革成果分享不公与分享的随意性,必须找到一个新的分享改革成果的依据。局囿于现行的分配依据,则我们将无所作为,建立改革成果公平分享的长效机制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是权利的体系,因此,从深层次看,如果这种新的依据可以被确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就会获得内在的权威性,从而更加有效。同时,依此理路进行的改革成果分享,将超脱于劫富济贫式的“粗暴”与平均主义的“幼稚”,成为一项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社会正义行动。

一、社会财富的分配依据之历史考量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而“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义,蒸汽磨产生的是资本主义”,因此,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生产方式,而不同的生产方式对应着不同的分配方式,同时也对应着不同的分配依据。有一个事实是我们必须注意的: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个人产权没有消失,社会财富就必须依据一定的尺度进行分割。

(一)原始社会的分配依据

原始社会是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社会。为了生存,原始人不得不过着群居的生活。据文献载,“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事实上,“群处”(即“群居”)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是必需的,因为“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2]同时,生产工具简陋(注:根据考古结论,石器和木棒是原始社会的主要生产工具。)、猛兽威胁以及生存经验贫乏等,使原始人面临严重的生存挑战。《淮南子•脩务训》载,“古者民,茹草,饮水,采树木之实,食蠃蚘之肉”。因此,在原始社会,穴居野处,茹毛饮血是生活的常态。由于社会财富总体而言十分有限,且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食物,因此,与这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分配财富的依据主要是个人的劳动,(注:大多数学者认为,原始社会实行的是“平均分配”,但这种说法事实上只是学者的猜测。有学者就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参见:查芩瑞,查晓斌.平均分配不是原始社会的分配原则[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1994(1):55-56.))因为此时的生产力水平还处在人的劳动能力所能生产的东西仅仅能维持劳动力生存所需要的数量的阶段。当然,原始的习惯与道德也是很重要的分配参照标准。劳动之所以成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因为个人体力的大小直接与获取食物的能力的大小相关联。这种原始社会以“体力大小”为依据的分配可以说是原始社会的“按劳分配”。当然,原始社会毕竟是人类社会,它绝对不同于动物界的弱肉强食,因此原始习惯与道德等也是重要的分配依据,但主要的分配依据仍是个人的劳动。

(二)奴隶社会的分配依据

奴隶社会是生产力水平有所提升的社会。马克思指出,在古代社会,“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3]与罗马奴隶贵族通过“逐渐吞并了因兵役而破产的农民的一切地产,并使用奴隶来耕种由此产生的大庄园”[4]不同,中国奴隶社会时期(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基本上没有出现土地私有制的情况。如《诗•小雅•北山》中所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主要表现在生产工具的重大改进、(注: 这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耒耜、铜铲及石铲的使用。据考古结论,商代的墓葬中就有青铜臿(相当于今天的铁锹)。(参见:邹衡.商周考古[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38.))青铜器的使用、(注:例如,1939年河南安阳市武官村出土的司母戊鼎,铸制于商代后期,重达832.34千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的独立等三个方面。(注:商代的农业已有很大发展,甚至使用了牛耕。据郭沫若考证,《周书•酒诰》中就有牛耕的记载。(参见:郭沫若.奴隶制时代[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56:7.))与原始社会相比,奴隶社会的社会财富已远远超过维持劳动力生理需要的水平。当时甚至有方便交易需要的货币,(注:国学大师王国维就认为,殷商时代即用贝壳作为货币:“殷时玉与贝皆货币也,商书盘庚曰兹予有乱政同位,贝乃贝玉。”(参见: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1959:36.))而交易的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财货,还包括人口。(注:这一点在我国古籍中有明确记载。如《周礼•地官•质人》云:“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这主要是因为在奴隶社会,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一种被占有和占有的关系,奴隶不是“人”而是和牛马一样的财产,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基本上没有任何权利。因此,在奴隶社会,社会财富的分配依据主要是个人的社会地位。国王拥有所有的土地和人口,而各路诸侯则在朝贡体系下,凭借其各自的社会地位,占有社会财富,勾画出一幅“大道既隐、人人为己”的“纯粹”身份性的社会图景。(注:《礼记•礼运篇》就描绘了这种情形:“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同时,各种官方的赏赐、社会习惯及个人的体力与脑力因素也成为社会的辅助性分配依据。当然,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还是比较有限的。(注:《韩非子•五蠹》载:“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完肤,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也”。禹的时代是奴隶制社会的后期,作为部落的首领尚且劳苦如是,其他人之艰辛就可见一斑。)

(三)封建社会的分配依据

封建社会是农耕文明的主要社会形态。虽然农业的发展远早于封建社会的产生,但只是到了封建社会,农耕文明的内核才完全得到固化和伸张。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庄园制度不同,中国封建社会主要是地主经济的租佃制度。(注:关于这种封建地主经济租佃制度,最早的记载是《汉书•食货志》:“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概言之,农耕文明有三个核心特征:(1)重农抑商,农业为上。农业是安天下之大本,而商业则使人奸诈。(注:例如,著名的《盐铁论•力耕》就认为:“商则长诈,工则饰骂,内怀窥觎而心不怍,是以薄夫欺而敦夫薄。”)这种重农抑商的政策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清末步入巅峰状态。据《大清世宗显皇帝实录》之卷57记载,雍正皇帝在其上谕中就指出:“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因此,“崇本退末,以礼义防民欲”是农耕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2)闭关锁国、安土重迁。农业文明孕育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对外来事物是以“夷、蛮”冠之,不太重视。例如,清朝时期,处于“朝贡体制”中的“天朝帝国”盲目排外几乎达到了一种极端状态;(注:例如,1759年,一位奉英属东印度公司之命出航的英国船长因违反禁令驶入中国北方港口而被逮捕和囚禁起来,而对这位船长的一项指控之一竟然是他会讲中国话。(参见:菲利普•李•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上卷[M].赵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18.))(3)人身依附为社会关系的主心骨,而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封建社会基本上已不存在奴隶社会那种人身占有关系,但是人身依附却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与自然经济小规模的生产要求适应,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总体而言,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注:以手工业为例,在汉代,据《汉书•贡禹传》载:“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在唐代,据《唐六典》的记载:“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在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而封建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依据与奴隶社会一样,是按个人社会地位而论的。应该说,封建社会还是一个身份社会。特别是在中国,官本位的传统更是强化了这种分配依据的作用。同时,由于封建国家对人民人身控制的相对放松,因此,个人劳动也是重要的分配依据。“勤俭持家”的古训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现实。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依据

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力大幅度发展的社会。在利润最大化和产权私有化的双重驱动下,马克思甚至认为资产阶级在300年里创造的财富比以往整个社会创造的财富还多。资本主义时代是真正的世界史时代:地理的大发现、与工业革命伴生的科学技术、世界范围的贸易,使得一部资产阶级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不断把生产力推向前进的历史。自资本主义产生以来,世界经济霸权在16世纪的西班牙、17世纪的荷兰、19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和1950-1975年的美国更迭[5]。其中,英国曾经的“世界工厂”的历史地位与当今美国的“一超独大”的现实深刻地影响了过去与今天的世界。资本主义社会是冲破封建樊笼的时代,虽然工人们只剩下了“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较之封建的人身依附,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注:用英国梅因爵士的话来表述,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运动。(参见: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7.))在资本主义社会,身份与地位作为传统社会的主要分配依据受到巨大的冲击。赤裸裸的现金交易虽然撕掉了笼罩在家庭关系上温情的面纱,但在深层次上清算了依社会地位对社会财富进行占有的历史。地位与身份拜物教转化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金钱拜物教,而封建贵族也第一次放下他们引以为傲的血统的尊严,与新资产者“共商国事”。个人的劳动依然是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依据,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6]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分配依据的生产要素构成,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威廉•配第的著名论断“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7],事实上提出了财富分配的两个依据:即劳动与土地。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其效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分配的3个依据:即劳动、土地、资本(马克思称其为“三位一体公式”),即在萨伊看来,由于生产的3个要素是价值的源泉,所以,资本得到利息,工人得到工资与土地获得地租都是合理的。马克思认为这个“三位一体公式”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各种收入的真正源泉、抹煞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质、否定了劳动者被剥削的事实。马歇尔在萨伊的3要素论的基础上加进了企业经营的因素,而现代又加进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等因素[8]。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价值事实上表现为劳动力的价格,而劳动力的价格又表现为养活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于是,虽然在相对剩余价值时代工人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大部分的社会财富被资产阶级所攫取;因此,整个社会财富进行着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方向进行分配。无可否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具有相对于封建社会主要依据社会地位进行分配的历史性的进步意义,更重要的是,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与传统分配依据的张力

(一)改革前社会财富分配依据的诠释

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建国初期我国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因此,在1957年6月26日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解放初,我们国家的工资制度是十分混乱的。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是轻重倒置、高低悬殊、极不合理的。”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及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确立,从而为按劳分配制度的确立创造了条件。(注:按劳分配是列宁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描述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概括。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后来,斯大林将其概括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这里我们应注意的是,马克思所讲的实行按劳分配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商品生产与交换消亡;二是个人劳动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我国按劳分配制度的确立事实上有两条主线:(1)以工资制度为中心的城市按劳分配制度的确立。1956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按劳动取酬的原则,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事实上,这次工资改革就是为了建立新中国城市中的按劳分配制度;(2)以农业合作化运动为中心的农村按劳分配制度的确立。在农业合作化的初级阶段,主要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与按土地要素分配。但到了1950年代中期,在农村中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

客观而论,改革前的按劳分配制度的确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虽然按劳分配原则在“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受到平均主义的严重冲击,在“文化大革命”中按劳分配更是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和“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而被全盘否定[9],但是总体而言,我们可以认为,按劳分配是我国改革前主要的分配方式。

(二)改革以来社会财富分配依据的变迁

应该说,按劳分配本身是一种很好的分配方式,这也是我们现在还坚持按劳分配的理据之一。但是,我国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生产资料所有制而言,必须坚持以

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分配方式也就不能局囿于单一的按劳分配,(注:事实上,纯粹的按劳分配的实践效果也不太令人满意。有学者就认为其在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参见:李萍,等.转型期分配制度的变迁——基于中国经验的理论阐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8-69.))必须与所有制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分配实践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

第一次探索反映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笔者认为,十三大报告事实上放弃了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因为允许其他分配方式存在。根据十三大报告,“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集资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券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由此可见,十三大事实上承认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即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合法参与分配的依据。

第二次探索主要体现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十四大报告在重申十三大的报告提出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展示了党中央在认识分配问题上的延续性和拓展性;同时,深刻认识到效率与公平各自相对独立的意义,因此提倡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三次探索主要体现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要素参加收益分配。”笔者认为,十四届三中全会在收入分配的探索上有这样几个特点:(1)继续坚持按劳分配;(2)提升了其他分配方式(实质上即按要素分配)的地位——即从“补充”到“并存”;(3)在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取向上注重“发展才是硬道理”——即坚持效率优先的取向;(4)首次使用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提法,这表明党中央已经明确承认了生产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第四次探索主要体现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这次大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把“按生产素分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分配原则,其“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提法,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创新。

第五次探索主要反映在2002年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十六大报告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调节的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笔者认为,十六大报告在收入分配上的创新主要有:(1)着力阐述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重要性,并将劳动作为产生要素之一放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之前;(2)从我国实践出发,将过去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发展到“完善”这一制度,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3)初步界定了政府与市场在分配上行动的范域,并根据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特点,提出了适宜的价值目标取向;(4)进一步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操作性问题——即按各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以上考察表明:党中央对分配问题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探索与深入的过程,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重要的分配方式,必须坚持;但是,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客观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党中央探索收入分配的过程,就是探索如何有效实现按劳分配的过程、就是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渐肯定的过程、就是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关系的过程。党中央在分配制度上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对于改革成果的公平分享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新的历史任务的今天,要使人民共享改革成果,进而有效克服当前出现的一些新的改革成果分享不公的问题,就必须对现有的分配依据进行一定的突破;而要进行突破,就必须自我检讨影响改革成果公平分享的原因肇始。

(三)改革成果分享不公的原因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分配依据的不断调整,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不断提高,这说明我们的分配制度是有成效的;但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由于改革成果分享不公而引发的事件也不少,这不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是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这种现象后面存在的原因。概言之,改革成果分享不公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劳分配并不能完全保障人民共享繁荣成果 从总体上看,按劳分配本身是一种美好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处于并将继续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因此,按劳分配的正面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1)按劳分配本身的存在有其历史性,因此,其理想状态的运转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在前文已有论述;(2)虽然按劳分配厘定了分配的标准,从而个人间的贡献有了可比性的尺度,但是,劳动本身又有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分,而且,就是简单劳动、复杂劳动、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内部之间也有层次之分。因此,实践中如何衡量个体间的劳动贡献量的大小,从而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劳动积极性,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现实正好印证了这种担忧,在我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的时期里,平均主义屡屡抬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3)按劳分配也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1]11。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12马克思的论述事实上向我们昭示:按劳分配保证的平等只能是衡量依据的平等——即个体贡献都按劳动这一尺度进行衡量;但是,对于个体间的差异,如天赋以及工作能力上的差异,按劳分配是无法考量的,因此这些个体在分配社会财富时,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因为即使“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每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1]12应该说,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前苏联及改革前的中国实行按劳分配却也存在贫困人口的事实。(注:当然,造成贫困人口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教育原因、社会是否稳定等。这里仅仅指出了其中的一个方面。)

2.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着内在的局限性 生产要素是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根据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贡献的大小,来获取相应报酬的社会财富分配原则。(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观点,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据学者的研究,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在理论上至少有4种观点:一是按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的贡献分配;二是按要素对价值的贡献分配;三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四是西方经济中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三位一体”理论基础。(参见:李萍,等.转型期分配制度的变迁——基于中国经验的理论阐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1-72.)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客观而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而这也是我国改革以来逐步重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按生产要素分配将有助于快速拉开个体间收入差距。而“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来说,适当的贫富差距可以起到激励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作用”[10]。事实上,这也是党中央提倡的“后富赶先富”政策的内在理据之一。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缺陷在什么地方呢?笔者认为,我们现在提倡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它明确了一些问题,但是也模糊了一些问题:(1)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无法找到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按劳分配可以找到“劳动”这惟一的、共同的尺度,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各个要素的特质是不相同的,因此企图找到一个共同的标准就很成问题。找不到共同的标准,如何有效衡量这些生产要素的贡献就变得十分困难,而这直接影响到分配结果的公与不公;(2)按生产要素分配势必牵涉到各生产要素的重要性问题,而这又是一个很难认定的问题。举例说,玉匠将定作人的珍贵玉石加工成一座很平庸的玉佛,雕刻家将定作人的普通玉石加工成一件美伦美奂的艺术品,这样两个极端自然比较容易衡量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但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许多组合,则是一个不得不求助谁也讲不清的交易习惯等模糊的判断,而这种习惯指导下的分配模式是否达到了实质公平是令人怀疑的。更为重要的是,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无法分辨哪一种生产要素更重要从而有效认定哪一种生产要素贡献更大,而不分青红皂白的折衷主义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都是对公平的致命损伤;(3)从历史的角度看,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一定与生产要素的贡献成正相关关系。且不说奴隶主对奴隶的“全额榨取”以致劳动力的所有者(即奴隶 )不能获得“要素收入”,以及封建社会里土地所有者不管农民(农奴)的“稼穑之艰”而榨取了农民产品的大部分,就是在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要是机器)上升为社会财富形式中的主要依托,因而资本所有者和所有权在“工资——利润——地租”分配关系中始终起着支配作用[11],难道这真的可以说明资本一直如此关键而劳力一直如此卑廉吗?

3.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无法有效回应贫困问题 这一点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而言的。贫困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循环的问题——因为穷,所以穷。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各自的历史实践看,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表明,由于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有效调动个体的积极性,从而使该种分配模式屡屡遇到普遍贫困的挑战。(注:前苏联一些经济学家的计算表明,在1961年到1984年间,前苏联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除柯西金改革阶段曾达到年提高3.2%以外,一直在1.1%-1.3%之间徘徊。而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分段估计则表明,前苏联全要素生产率的年增长率分别为:1961年到1965年为0.5%;1966年到1970年为1.2%;1971年到1975年为-0.5%;1976年到1980年为-0.9%;1981年到1984年为-0.3%。(参见:吴敬琏.市场经济的培育与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49-50.)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绝对贫困人口不断减少,一方面说明我们扶贫的巨大成绩,另一方面也说明改革前贫困问题严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遭遇的则是贫富两极分化——西方发达国家的整体富裕与贫富悬殊并存即为适例。由是观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都面临着贫困的挑战,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是相通的。考其原因,一是这二者都存在重形式平等而轻实质平等的缺陷;二是这二者事实上都存在着按劳动或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贡献衡量的通病。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按劳分配由于忽视了劳动者个人资质的天然差异,因此按同一尺度去衡量在实践中很容易滑入平均主义的泥潭,从而无法完全开掘社会的活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个体不同的所有权状态是漠然的,犹如老黑格尔所讲的“平等”只是在财富的占有——即每个人都可以占有财富——的平等一样。在这种起点不公平的条件下,市场优胜劣汰甚至弱肉强食的博弈机制势必导致社会财富向少数企业、少数个体的集中,从而陷入贫富分化。就第二个方面而论,如果说按劳动或者生产要素的数量还相对比较好计算的话,那么按劳动或者生产要素的质量进行分配的衡量尺度就是一个很难操作的问题。由于劳动力过剩是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的现象,因此资产阶级总是凭借其有利地位进行对自己有利的财富分配,而身陷劳动质量甄别困境的按劳分配,由于过多地求助于平均主义或者折衷的办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泯灭了个体的创造性与活力,进而使社会经济停滞不前。同时,这里应指出的是,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结合也不能克服其各自的缺陷:因为这两种分配方式并不是互补的而只是一种并列关系。事实上,我国当前实行的就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而分配不公依然存在——高收入者过高,低收入者过低,并由此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

三、社会受益权——改革成果公平分享的新依据

以上论述表明:要使人民共享繁荣成果,必须突破现有的思维模式与制度进路。概括起来,现代国家矫正社会成果分配不公的进路有三:(1)济贫的方式。在“输血式”扶贫思路下,政府热衷于“把热乎乎的面包直接送到穷人手中”,但这种进路被认为治标不治本,而且存在对穷人识别的巨大成本。后来政府改进了扶贫的方式,采取所谓的“造血式”扶贫,但是这种方式见效慢,而政治家也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因此这种扶贫模式的实践也不太令人满意;(2)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进路应该说是颇有成效的,也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必须借助于统治集团的战略眼光,同时还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这一制度的卓越作用虽然早就被德国那位“铁血宰相”所洞识,但至今还有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这种“时滞”构成这一进路的致命弱点:贫困者很可能已如涸辙之鲋而等不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时了;(3)依靠全能型的政府,实行普遍就业、低水平保障的制度。改革开发前我国实行的“国家办企业”就反映了这种模式。但这一模式过于依赖所谓的“哈韦路假设”(注:哈韦路是英国剑桥的一条街,英国政府官员与上层人士大多来自这里。“哈韦路假设”是指政府官员作为政府的代表是一心为社会而无私利的。凯恩斯正是根据这一假设,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可以消除市场的缺陷。但这一理论后来受到布坎南等学者的公共选择理论的有效质疑。(参见:梁小民.经济学的开放[M].上海:三联书店,1999:177.)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分析表明,政府也是有自利倾向的。),亦很容易使社会走向僵化。

坎安宁(Canningham William,1849-1919)认为:“当一个社会开始用新的术语获得表达,或者赋予旧的术语以新的内涵,才可以说这个社会实现了完全的转变。”[12]这句话给我们的启发是:在当今中国,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一是必须突破现有的思维模式;二是必须寻找新的表达的术语。就前者而言,我们认为,面对改革成果分享中存在的一些不公,应跳出以往的行政模式(具体表现为前文所论述的三条进路),而应更注重法律的作用。因为运用法律手段才是解决改革成果的公平分享的关键。这是因为,从宏观上看,依法治国已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从微观上看,法律的手段才是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就后者而论,鉴于法律是一个权利的体系,基于“确权才是法治社会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之基本判断,我们必须型构出一种新型的法律权利:一方面使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使改革成果的分享不至于蜕化为简单的劫富济贫式的“粗暴”或者失之于富人施舍般的随意。笔者认为,这种新型的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利就是社会受益权。

(一)社会受益权的一般诠释

当贫困与不公等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并引起政治共同体的关注时,法律秩序就“需要承受新的负担,寻求新的应急手段,并对自己的基础加以细察”[13]。以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察之,社会受益权的型构还是法律秩序对当今改革成果分享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回应:它一方面从深层次上反映了法律秩序对现今分配格局的保护与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律对现今分配格局进行矫正的努力。那么,什么叫社会受益权?笔者认为,所谓社会受益权,是指每一个人,仅仅因为他/她是社会的成员,就有权从该社会中得到一切好处或机会的权利,只要这种好处或机会不违背“最小伤害原则”且有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社会受益权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权利,其具体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受益权的主体是全体人们 笔者认为,享受社会受益权的惟一标识就是“该社会的成员”。因此,社会受益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将社会受益权作为广大人们共享改革成果的新依据,应当说既是对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内蕴的精准把握,也可以说是一种造就和谐社会利益均衡长效机制的战略性举措。社会受益权的构建,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透过法律这样一种权威的载体,既具有巨大的说服力,也利于团结到最广大的社会力量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2.社会受益权是一个权利束 从社会受益权所涵盖的权利范围看,它实质上是一个权利束。其含蕴的利益来源域包括公共投资、土地征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医疗、融资体制等等。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受益权实质上是一个权利的混合体,它与其他法律权利(如债权等)是不同的。(注:债权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社会受益权作为一种旨在分享改革成果的新依据,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既可能是一种请求权,也可能是一种对世权;既可能是一种期权,也可能是一种形成权。就此而论,社会受益权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法律权利属性范畴。

3.社会受益权是一种经常性的权利 概言之,社会受益权不限于非常态下人们才享有;也就是说,社会受益权在人们遭受各种困难时自然应享有,在常态(普通)情况下,人们也应享有。这一特质使得社会受益权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救济权:即只有在人们遭受困难时才能够享有。事实上,社会受益权的这一特性根源于其强烈的目的性——社会受益权为的是人们

能够共享改革成果而设定的,它也是法律对这一社会政治目标以权利为表现形式的回应。不限于非常态的特性,正是社会受益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生命力之所在。

4.社会受益权具有一些新的特质 概括起来,社会受益权具有以下新的特质:(1)社会受益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样态,它含蕴了对社会整体的至真考虑。因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市场中的劣汰者可以被逐出市场,但不能被逐出社会,而保证个体不被逐出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权利屏障就是社会受益权。事实上,社会受益权深刻检视着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因为“事实和逻辑都告诉我们,损害一部分人就会损害全体的人”[14]。(2)社会受益权的目标诉求是公平,但这种公平只能是“比值的相等”;(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数量平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5.))而且,这种“比值的相等”在财富的占有上不能使“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15]。用现代的话来表达,就是社会受益权反对社会两极分化,但也不是借权利之名而行平均主义之实。(3)社会受益权具有公私交融的性质。这就是说,社会受益权既不是单纯的具有“公”的性质,也不是单纯的具有“私”的性质。就其“公”的性质而言,主要是指社会受益权体现了国家干预,体现了其对公平分享社会繁荣成果这一政治诉求的法律表达;就其“私”的方面而论,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受益权是一种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紧密相连的权利,它事关个体的良好生存与发展。

(二)社会受益权作为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依据的理由

现行的分配格局是既往法律秩序的结果,如果要对其进行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变革,就必须同样以法律的名义、以权利的形式去推进。这种新型构的权利体现了法律权利的介涉进路,因此必须内视它对行动和制度设计所含蕴的意义,这样,才可能把握住问题的焦点,并具有理性的深度。作为公平分享改革成果的新理据,社会受益权何以能“挑此大梁”,理由如次:

首先,社会受益权能够作为公平分享改革成果的新理据,这是由其本质特征所决定的:(1)社会受益权具有普适性——仅仅是因为个体是社会的一分子,便能享受这种“普照的光”。社会成员尽管可能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由于社会受益权的存在,他们却是人人平等地享受着社会进步的好处和机会。(2)社会受益权具有差异性。事实上,社会受益权的这一特性是与其普适性特征共生的。因为普适性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所以社会受益权讲究“比例的平等”;只有这样,社会受益权才能得到最广大人们的支持,才不至于使人们共享繁荣的目标诉求变成一场简单的按人头进行的财富分割的政治运动,才能使人们共享改革成果的进程在法律与秩序的范围内和平进行。(3)社会受益权是一种“应有权利”。所谓“应有权利”的特征,主要反映了社会受益权的存在不以其他因素为转移。这一点事实上反映了现代社会文明的深层次进步——因为人类已经不仅认识到“人类是目的,而且每个人都是目的,都有其独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注:这一点事实上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中已经表述得淋漓尽致。)(4)社会受益权主要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这不光是因为社会受益权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权利,更是由于社会受益权的实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与原则。同时,社会受益权的法定性实质上也含蕴着“使该权利披上法律的外衣从而更加有效”的至真考虑。总之,社会受益权实质上为人们共享改革成果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它是对现行法律秩序下分配格局的辩证尊重,而其普适性与差异性的特征则为其提供了强劲的生命力。

其次,社会受益权能够作为公平分享改革成果新依据的又一个重要理据,是它反映了“回应型法对当今社会现实的法律建构”。在法律现实主义看来,法律就是要“更多地回应社会的需要”[13]。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这个回应的过程就是立法者表述法律的过程:它一方面反映了法律对社会的反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律表达社会的限度——以社会需要为准。事实上,社会受益权的型构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使人们共享改革成果,法律寻求这种“分享”的正当性的努力。这里应明确指出的是,我们并不是凭空型构了一种权利而强加给社会,而是基于法治社会的语境、共享改革成果已成为一种国家与社会诉求的情势下而进行的理论表达。

再次,社会受益权契合了“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繁荣成果”的政策目标。因为“对于政策,我们所要记住的不是那些详细的规定,而是那些决定如何界定公众目的和如何领悟实际选择的基本观点”[13]3。从精要处看,我们党现今的政策一是图发展,二是图稳定,三是图人民共享改革成果。而再进一步看,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基本点就是使人民共享繁荣成果。因为发展、稳定最后还是为了使人民得到实惠,而这正是成果分享的问题。社会受益权的型构,正好是法律对人们共享繁荣成果这一政策精神的回应。由于“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15]33,因此,对待财产的分割应持一种十分慎重的态度。如果说使人们共享繁荣成果是一项良好的政策动机,那么运用法律机制对达到这一目标进行行动的程序设计就含蕴了弥足珍贵的慎重。总之,社会受益权是与人们

共享改革成果的政策目标紧密衔接的,它通过对现今社会分配依据的突破,回答了人们共享改革成果的正当性依据之所在。

最后,社会受益权契合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社会受益权的普适性特征将使广大人民深受鼓舞,而社会受益权的差异性又激发了社会个体之间的竞争与活力,从而使生产中“人的因素”的作用得到极大的发挥,进而达到“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的目的。社会受益权对“整体”作用的至真考虑,将促使一个社会自觉地遏制两极分化,同时,通过社会受益权取得财富,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主体间的贫富差距,从而有效防止两极分化的发生。社会受益权作为一种“应有权利”,它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可剥夺的,它实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人权,而“剥夺人权非法”是一条公理。这种不可剥夺性与其保障社会成员仅仅因为是社会成员就有权从社会获得一切应得的好处和机会之内涵有机地耦合,无疑利于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由是观之,社会受益权作为一种新的分配依据,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它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有高度的契合性。从这个意义上看,以社会受益权作为改革成果公平分享的新依据,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四、结论

根据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劳动要素是各种社会形态都存在的一种分配依据,(注: 需要指出的是:按劳动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是不同的。按劳分配中的“劳”与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具有不同的内涵。前者强调的是劳动的过程,它以劳动力的价值大小作为分配的依据。(参见:邰丽华.收入分配制度创新若干理论误区辨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4(1):52.)在阶级社会里,按劳动要素分配往往包含剥削的成分。),存在差异的是这种分配依据所占的分量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是主体。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都有其存在的“生产基础”。有效衡量按劳分配中“劳”的量(包括数量和质量)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要素”的量(包括数量和质量)是该阶段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第三,不论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按劳分配,都受到“贫困”的严峻挑战。前者深受贫困表现中的两极分化的困扰;后者则面临贫困表现中“绝对贫穷”的阻滞。而实践又表明:这两者的结合也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引致的贫困问题。

第四,在法治的语境下,公平分享改革成果意味着对现行分配秩序的辩证尊重。一方面,我们要尊重现有的分配格局;但另一方面,要使公平分享改革成果成为现实,我们就必须对现有的分配依据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进行拓展,以追寻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依据的方式证成这种分享的正当性。

第五,作为法律对社会回应的结果,社会受益权由于其内在的本质属性、在深层次上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契合、在政策层面上与“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繁荣成果”的目标的衔接,从而成为公平分享改革成果的新依据。

第六,从总体上看,人类的分配依据是不断拓展的,这是笔者对分配依据进行“权利转向”行动的基本理据。事实上,分配依据的不断拓展一方面反映了人类“以他们喜欢的方式处置已经生产出来的各种产品”[16]的偏好;另一方面,这种拓展本身就说明分配问题的复杂和人类对如何运作好分配问题的努力。事实上,正因为分配依据是不断拓展的,因此,在法治的语境中提出以社会受益权作为新的分配依据才有其历史的正当性。

第七,财富的生产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我们必须尊重这种规律性;但是,财富的分配却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使我们认识到:一方面财富的分配是一个“人为之物”因而必须接受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财富在现实中的分配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结果。正是基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社会受益权可以成为公平分享改革成果的法律依据。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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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fication to Share Reform Achievements: In View of Social Beneficial Interest

XIAO Shun-w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Abstract:

Social wealth is produced in accordance with natural law while it is distributed under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creation of a new right: social beneficial interest. The impetus for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keeps changing in history and a great discrepancy exists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distribution basis and fairly sharing reform achievements. The existing distribution pattern in China is rooted in traditional legal distribution arrangement and its modification must be justified. To build a permanen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to ensure people to share the reform achievements, we must break through ideological limitation, find legitimate new reasons of distribution and appropriately interfere in the right to distribution based on social beneficial interest.

Key Words:reform achievement; basis; social beneficial interest

本文责任编辑:卢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