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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分析

2009-12-15李纪才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6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人权

李纪才

摘 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对资本主义人权理论和现实的分析,深刻揭露了其人权观的利己主义本质。这种人权观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极端个人利自己主义,在国际事务中表现为极端民族利己主义。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切打着“人权”的幌子在国内侵犯人权、在国际上践踏其他国家主权的行为,都可以从这种利己主义人权观的本质中得到解释。

关键词:人权;人权观;马克思恩格斯;资本主义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9)06-0035-04

历史上,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当今国际舞台上,人权成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精辟分析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利己主义本质,揭露了西方国家人权理论的内在矛盾。

一、“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1](p439):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保护的是作为分离的个人的利己主义的权利

资本主义的一切制度构建都是其意识形态的反映,而其意识形态的理论基础即是其基本理念。资本主义的基本理念就是承认“自由的人性”。其本质是什么呢?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种‘自由的人性就是在所谓普遍人权中得到典型的承认的那种最‘自由的人性。……这种‘自由的人性和对它的‘承认不过是承认利己的市民个人,承认构成这种个人的生活内容……因此……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2](pp144145)

所以,不同于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的所谓人权(droits de I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这些权利(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自由是什么呢?“自由是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或是像1791年“人权宣言”所说的:“自由就是做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事情的权利。”可见,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但是,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可见,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

此外还有两种人权:平等和安全。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独的单子。“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安全呢?“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

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联系,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1](pp437439)。因此,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本质就是利己主义的人权观,这种利己主义是通过经济制度实现的。

二、“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3](p324):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保障的是资产阶级获取剩余价值的权利

资本主义人权观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等价交换原则,这是在流通领域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是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3](p199)

然而,让我们同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一道,进入生产场所,“在那里,不仅可以看到资本是怎样进行生产的,还可以看到资本本身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赚钱的秘密最后一定会暴露出来”[3](pp199200)。正是在生产领域,剩余价值得以形成。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这些剩余价值在不断的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变为资本,成为资本家手中剥削工人的经济力量。所以,在资本家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在工人一极是贫困的积累,而在他们之间则是奴役、剥削、压迫的积累。这样,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所谓平等地位也就化为了泡影。这样,等价交换的人权原则就变成了剩余价值的生产规律,“交换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变成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4](p187)。

而且,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剩余价值的再生产,而且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不仅是这种关系的再生产,而且是这种关系越来越大规模的再生产;是这种关系在对于资本家这一方越来越有利而对雇佣工人那一方越来越不利的情况下的再生产。与此同时,这种关系在表面上资本家和工人是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的一切假象也消失了[5](p123)。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经济规律,“把工人钉在资本上,比赫斐斯塔司的楔子把普罗米修斯钉在岩石上钉得还要牢。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3](p708)。总之,“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3](p324);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就算法律对人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三、“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6](p70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保障的是富人的权利

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律所规定的人权做了透彻的分析:充分的结社权利是富人的特权,因为组织会社首先就需要钱,况且没有经费的会社很少有什么作用,同时也不能进行宣传鼓动。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的权利,即每个被告有在诉讼开始以前交纳保证金获释的权利,这种备受赞扬的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穷人交不起保证金,因此只得进监狱。这些个人权利中的最后一个,就是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而这一个权利也同样是富人的特权。穷人不是由和他们同类的人来审讯,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他们的死敌来审讯,因为在英国,富人和穷人是处在公开敌对状态的。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所谓“不偏不倚的陪审团”,根本是胡说。首先,人们虚构出所谓“不偏不倚的陪审员”,硬要陪审员忘记他在审讯前所听到的有关该案件的一切,而只根据法庭上所提出的证据来判断,仿佛这是可能的。其次,人们又虚构出所谓“不偏不倚的法官”,说什么法官必须阐明法律而且要不偏不倚地、完全“客观地”对比双方所提出的理由,仿佛这是可能的。但是,实践是不会让自己上当的,在实践中人们很少顾及这一套胡说,法官十分明显地授意陪审员应做出怎样的裁定,而惟命是听的陪审员也照例是规规矩矩地做出这样的裁定。

所以,一切保护都反对它所要保护的人,法律要保护社会,却攻击社会;它要维护被告,却危害被告。因为很清楚,谁要是穷得雇不起这种讼棍式的辩护人来对抗官方的讼棍伎俩,过去那些为保护他而创立的一切形式都会对他不利。谁要是穷得请不起一个辩护人或相当数目的证人,那么即使他的案件还有些模棱两可,他也一定要遭殃。

总之,虐待穷人庇护富人是一切审判机关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在这方面,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Law grinds the poor and rich men rule the law(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There is one law for the poor and another for the rich(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两句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资产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死对头。如果再估计到财产的社会影响,的确就没有谁会对这种野蛮的情形感到惊异了[6](pp696703)。因为,“把一切正义‘措施化为灰烬的(是)‘经济规律”[7](p351),在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一切所谓保证人权的法律规定和政治制度都只是虚假的外观。

四、“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2](p145):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保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

资本主义宪法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使人能够行使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马克思从两个方面对这种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权做了分析。

首先,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有人都是奴隶。“我们现在就来看看所谓人权,而且是真正的、发现这些权利的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吧!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1](p436)

这种体现为政治权力的人权的本质是什么呢?“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2](p145)

所以,“民主的代议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公法团体和奴隶制的典型对立的完成。在现代世界中每一个人都是奴隶制度的成员,同时也是公法团体的成员。市民社会的奴隶制恰恰在表面上看来是最大的自由,因为它似乎是个人独立的完备形式,这种个人往往把像财产、工业、宗教等这些孤立的生活要素所表现的那种既不再受一般的结合也不再受人所约束的不可遏止的运动,当做自己的自由,但是,这样的运动反而成了个人的完备的奴隶制和人性的直接对立物”[2](p149)。就是说,所有人都是奴隶,都是私人利益的奴隶,都是私欲的奴隶,而不是独立、充分享有人权的完整人。

其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有资产阶级才是所谓的“人”,才享有人权。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资产阶级一再宣扬人权是“人”享有的权利。这里的“人”实际上只是市民社会的分子,即资产阶级,而不是按它的原则所标榜的所有“公民”。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公民生活、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致力政治解放的人变成了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citoyen(公民)就成了自私horn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还要低于他作为私人个体所处的领域;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1](p440)这里的“bourgeois”就是资产阶级。所以,人权就是这些自私自利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广大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来说,原则上的规定和实际中的存在是相矛盾的。

五、“理论和实践处于惊人的矛盾中”[6](pp703704):资本主义许诺人权的同时又在更大范围上剥夺人权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和它的理论还处于最尖锐的矛盾状态。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又公开承认破坏通信秘密是理所当然的。一方面‘无限制的出版自由作为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后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出版自由一旦危及公共自由,就应取缔。换句话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须被抛弃。但是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1](p440)。再看其他的所谓“公民权利”:除了“出版自由”外,第二个“天生的权利”(birthright)是人民集会的权利,“人民有为讨论自身疾苦和向立法机关请愿减轻疾苦而集会的权利”。实际这里已经包含了某些限制,主要的还是警察性的限制:中央和地方当局可以事先禁止或中断以至解散任何一个集会。关于结社的权利,凡以合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的一切结社都是容许的。但是,这类会社每次只许成立一个不设地方支部的大机构,会社若划分为一些设有专门机构的地方支部,则只有为慈善目的和一般金钱目的才允许建立,而且必须得到当地经管这类事务的官吏的许可[6](pp695696)。所以,“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只是这样一种触目皆是的情况:理论和实践处于惊人的矛盾中”[6](pp703704)。

这种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在宪法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宪法规定,资产阶级国家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博爱,它的基础是家庭、劳动、财产和社会秩序”。请注意,宪法在这里也和在其他一切地方一样都保障了自由,但总是附带着一些法律已经规定的或者可能另行规定的例外情况。这就是“资本主义宪法”,这就是运用宪法的方法。宪法的措词本身使破坏宪法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每个条款都包含着相反的一面。例如:“投票是直接的和普遍的”——“除法律将来规定的情况外”。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是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这个虚伪的宪法中常常出现的矛盾十分明显地证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文件中寻找,而应当在根据这个文件通过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人权的分析,使我们清楚地看到,资本阶级口头上承认人权,却不打算在实践中实行;它许诺的仅有的人权,却为严格的限制所取消;它至多保障了少数资产阶级的权利,却以绝大多数人的无权为代价。资本主义人权的本质就是利己主义,它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极端的个人利己主义,在国际事务中表现为极端的民族利己主义。在国内,在人权的幌子下侵犯黑人、甚至灭绝土著人种的罪恶,在国际上,在人权的口号下对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发动侵略战争、造成人权灾难的丑行,就是资本主义人权观虚伪本质的典型表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I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责任编辑:岳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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