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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契约理论的中间商性质探微

2009-12-11眭纪刚吴庆清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28期
关键词:中间商契约交易

眭纪刚 吴庆清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中间商是专门从事低买高卖的经济主体,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搜索、质量保证等途径,以交易中介的形式取代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从而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本文运用契约理论发现,中间商与企业的性质类似,买卖双方分别与中间商签约以代替双方的直接签约,从而降低了市场交易的费用。但是与企业相比,中间商只发挥交易功能,而不用承担生产职能。因此中间商比企业更具备“契约性质”的特征。

关键词:中间商 契约 交易

随着分工的深化和产品流程的延长,产品生产状态占用的时间在整个流程中的比重已经下降到10%,其余90%处于流通状态(张弘,2006)。因此研究交易活动的效率就抓住了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中间商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经济主体。希克斯(1969)认为,商人是经济舞台上的重要主角,其市场地位是衡量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批发零售企业的数量超过120万个,营业额已经占到GDP的32.8%。

中间商的出现使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转移插入了一个中间环节,即生产者的产品先出售给中间商,然后再由中间商转卖给消费者。按照是否拥有商品的所有权,Yavas(1992)把中间商分为market- maker和matchmaker,前者指从生产者手中,买入商品,再向买方卖出商品的经济主体,如批发商和零售商等;后者不是通过交易获利,而是对买卖双方进行匹配,从促成交易中获取一定佣金,如各种中介。本文要研究的是前者,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利的中间商。这样,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就转变为以中间商为媒介的间接交易。显然,这种交易方式由于增加了交易环节会导致交易费用上升,而且中间商通过低买高卖获利,其服务对交易者来说同样有成本,那么社会为什么还需要中间商呢?本文试图从历史演进和功能分析的角度阐述中间商的出现,用交易费用理论和契约理论解释中间商的性质。

文献回顾

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一方面经济效率有所提高,增进了不同领域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分工的细化要求不同领域相互依赖,但是在没有专业交易组织的情况下,不同部门之间联系、协调存在困难,阻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而中间商以其专业化的交易中介职能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资源顺利流动提供了专门的交易场所,使得价格信号和需求信息引导着资源的流动方向和速度。也就是说,由于中间商的参与,资源流动更直接、更迅速,帕累托改进更易实现。经济学家们对于商贸业从生产领域中独立分离出来给予了高度的评价:马克思把商业的产生视为“文明时代”的主要经济特征之一,恩格斯也认为由于商业的产生人类就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进入“文明时代的门槛”,希克斯(1969)则指出“交易的专业化是新世界的开端”,Spulber(1999)说“中间商是商业的引擎”也毫不过分。

虽然中间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主流经济理论一直忽略中间商的存在(Rubinstein 和Wolinsky,1987)。传统均衡分析的基础,包括瓦尔拉斯、埃奇沃斯和古诺等人的理论,认为交易过程没有摩擦,没有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易费用,买卖双方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进行直接交易;市场的运行是平滑的,可以在买卖双方的供求关系中自动出清,因此只需关注交易的结果,而交易的过程可以忽略,中间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市场出清是由一个看不见的调节人(matchmaker)或拍卖人(auctioneer)来完成的。但是这种观点与交易活动中存在大量中间商的经济现象相矛盾。由于一般均衡理论在主流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受其影响,传统理论长期忽视中间商的存在,尽管它们在市场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主流经济学理论对中间商现象难以给出最终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寻找一个新的切入点,以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中间商的性质。自从《企业的性质》发表以来,尤其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企业“黑箱”内部的企业理论成为经济学的热点。由此衍生的理论体系当中,契约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是科斯思想的直接延续,它主要通过交易费用分析企业的边界,即企业是通过制造还是购买扩大企业范围(Williamson,1985)。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交易费用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生产领域(Klein等1978;Masten,1984;Joskow,1988等)。

在流通领域为数不多的应用交易费用理论的研究中,销售部门被看作企业的一部分,当内部治理费用过高,而市场交易费用较低时,企业应该把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即通过中间商来销售产品;如果市场交易费用过高,内部治理费用较低时,企业则应该使用自己的销售人员(Anderson和Schmittlein,1984;Anderson,1985;John和Weitz,1988等)。但是这种分析方法侧重于从生产商的角度出发,对中间商的性质重视不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与交易费用理论的思想渊源分不开的,因为Coase(1937)就是从厂商角度出发,当市场交易费用过高时,把交易内部化到企业里来进行;当市场交易费用较低时,交易可以在市场里进行。此后的理论沿袭了科斯的这一思想,所有的分析都是站在厂商立场上。但是在研究中间商时,上述分析视角需要修正,这正是本文的重点。

交易、契约与交易费用

(一)交易与契约的演进

“契约”一词广泛应用于法学和经济学研究中,但是两个学科对契约有着不同定义,而且法学对契约的定义不足以表达经济学中契约的内涵(陈国富,2002)。法学认为契约是一种明确义务并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安排。在经济学界,埃奇沃斯最早在经济学中大量使用契约这一术语,在他的著作《经济计算》一书中,“契约”以简单或复合的形式出现了200多次(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此后的经济学采用了一个宽泛的定义: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发生了交易,契约关系随之产生(Lyons,1996)。可见,契约与交易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中,每一种交易行为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与契约选择,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用契约来联结。

原始社会末期,人类开始在部落之间发生互惠性交换,这种交换就是人类最原始的交易方式与契约安排(Polanyi,1944)。由于专业化和分工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个人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交易,这时信守契约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交易的不确定性少,交易费用低,因而契约多是依赖当事人的自律来维系。但是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和专业化分工程度的加深,原先严密的社会网络已经被取代, 测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越来越大,交易成本急剧上升,从而需要把越来越多的资源用于契约的说明和实施。资源的稀缺性迫使契约向着节约交易费用的方向演进。当人格化的交易行为演变为非人格化的交易行为后,交易关系越来越复杂,契约安排的创新层出不穷。这不仅为人们的交易提供了进行合作的共识,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形成了相应的经济组织。契约逐渐由自愿性履行演进到强制履行为主,并发展到现代契约履行机制(North,1990)。

(二)契约的性质

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无论生产与交易如何安排,资源配置的效率都是相同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交易费用无处不在,人们要选择不同的契约安排来减少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因此,不同的契约安排都是为了在约束条件下减少交易费用的选择(North,1990)。

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掌握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即使能获得完全信息,其成本也很高昂。因此,签约人通常会根据各自所掌握的信息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契约条款,或者在限制条件下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如果契约安排是不可自由选择的,签约人又处于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搜集所需信息的成本,也会由于当事人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契约谈判和契约执行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安排的成本是巨大的。如果契约安排是可以选择的,签约人就会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约束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契约,以此降低交易费用。当然,从市场价格机制的角度看,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产品的市场价格往往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要素市场就会因为减少产品市场的交易费用而产生,以此来补充产品市场的不足。这时,人们就会利用自由选择契约安排的形式来减少交易费用,但是当事人一旦由产品市场进入要素市场,监督费用有可能增加。契约的监督费用同样是一种交易费用,“错误的合约协议与监督合约的困难,会导致惊人的浪费” 。因此,“为了避免庞大的交易费用,那些在协议上及监督上有困难的租赁合约就绝少出现了”(张五常,1983)。人们为了减少交易费用,往往不会选择在执行上监督困难的契约,而用其他契约形式来代替。

由此可见,选择适当的契约安排是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之一。在现代企业理论看来,企业就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这组契约关系由劳动力所有者、资源投入者和产品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组成。对于这一点科斯早已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企业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方式,是用科学管理的方式代替了市场非人格化的价格运行机制(Coase,1937)。

中间商的性质分析

(一)中间商与“企业”的区别

尽管中间商在市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它还是不被主流经济学所重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论将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统称为企业(firm),掩盖了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在经济性质上的差异,认为企业都是从事生产职能的经济主体。例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对“企业”的解释就是,“在绝大多数论述厂商理论的著作中,至少是不明言的假定,接受考察的行为者是从事制造、加工或者采掘业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厂商”。而Spulber(1999)的厂商中间层理论是另一个极端,它完全忽略企业的生产职能,只是考虑一个纯粹的交换经济。可见,经济学家对企业性质的讨论忽略了一个事实:现实中的企业至少可以分为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二者在经济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生产,谋求生产的专业化利益;而流通企业专职于交易,谋求交易的专业化利益,是交易的专业化生产者(或提供者),它的产出直接表现为交换效率的提高。杨小凯(1998)利用分工理论分析了专业商人的产生及其专业化交易的性质,认为交易活动也可以在自给自足和专业化之间进行选择,而专业商人其实就是交易的专业化选择。

从契约理论来看,虽然契约安排都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但是不同的契约起作用的形式不同。张五常(1983)进一步推进科斯的企业理论,他认为:“科斯理论的重点所在,是产品市场有交易费用,因而引起了辅助或代替产品市场的‘企业的出现。说得更清楚一点,就是社会为了要减少交易费用,要素市场就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了产品市场。但是这还不够正确。更正确的观点是,产品市场是一种合约,要素市场是另一种合约;由于产品的转让在很多情况下会有很高的交易费用,市场就选择了另一种合约取而代之,即用要素市场代替之”。也就是说,企业的出现并不是非市场方式代替市场方式组织劳动分工,而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或一种合约方式代替另一种合约方式。可见,市场交易是发生在产品市场、以市场机制来运作的合约安排;而企业是发生在要素市场、通过行政管理来协调的合约。两种合约的签约目的不同,市场合约交易的对象是产品,企业合约交易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易宪容,1998)。

流通领域内的中间商实际上是对生产商销售部门的一种替代。中间商完全专业化于“交易职能”,拥有一定的资本规模、专用的交易技术,通过建立自己的渠道与网络,将市场交易中一部分生产者与经营者连接起来,形成一种固定的契约关系,代替交易者寻找信息、谈判、签约,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中间商通过自身的组织体系,使市场上不稳定的交易变为有序的商品流通,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李陈华,文启湘,2004):

中间商以集中交易替代各个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分散交易以减少交易次数、以程序化交易替代一次性交易以降低交易风险、以合理的网点设置来缩短交易距离,充分实现了交易上的规模经济,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中间商专业化于交易活动,边干边学,其交易技能在使用中日益熟练、新的交易技术不断创造、流通网络逐步扩大并趋于完善,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中间商的高度专业化使其自身也“套牢”于高度专业化的交换经济系统中,难以从交易中介地位中退出,这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交易的良性循环。

(二)中间商的契约性质

在一个由双边易货交易组成的经济中,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就不会产生谁与谁交易的差别;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过程可以通过任何数量的中间商。但是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纯粹的中间商通过帮助其他交易者节约交易成本,从而形成明确的交易网络。因此,交易成本是理解中间商作用和市场结构的关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钱德勒(1977)描述的19世纪末期销售行业的变革,也为该论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即交易费用的大小足以影响到产业结构,有时成为企业实行一体化从制造业向前延伸进入零售阶段的动机。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从要素市场购买不同的原材料自己生产,或者从企业购买现成的产品。由于企业代替消费者与上游要素市场发生一系列交易并签订契约,消费者只要与企业订立一个契约即可,后者比前一种交易方式节约交易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契约性质”。依据这个概念,本文要研究的中间商理所当然也具备这个性质:因为消费者可以在市场中搜寻生产商进行直接交易,或者通过中间商间接交易。中间商与企业一样,都是把消费者的一系列交易简化为一个契约来执行。但是企业还要承担一部分生产职能,而中间商只是执行纯粹的交易职能,所以中间商比企业更具备“契约性质”的特征(如图1所示)。

如果人数不多的消费者交换数量有限的产品和服务(如同原始部落之间的人格化交易),交易者彼此相遇并不困难,可以就交易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中间商。如果交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中存在很多生产者和消费者,那么情况就变得复杂化了。因为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增加了信息沟通的难度,交易者要找到合适的交易伙伴可能相当困难,这就产生了搜寻成本。而且交易伙伴的情况如何并不清楚,与多个交易伙伴讨价还价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源要达到有效的分配需要每个消费者与很多消费者交换,从而增加了交易的成本。由于交易过程存在摩擦,某些物品甚至根本无法达成交易。因此,直接交易的高昂成本导致每个人利益增加的物品分配无法实现。这就为中间商带来获利的机会,他们为物品与服务的卖者和买者担当交易的中介。间接交易能够实现那些在直接交易时无法获得的利益。事实上,中间商不但在消费者与厂商之间担当中间层,也在其他中间商之间充当中介。

从图1可以看出,中间商是通过协调买卖双方的交易而提供中介服务的。消费者(生产商)不需要直接与生产商(消费者)打交道,而是通过中间商提供的集中场所交易(包括有形的场地、商品目录册、电话号码或者电脑网络)。这些场所成为交易的集散枢纽,节约了市场双方的搜寻和交通成本。假如建立这些集中交易场所的成本是固定的,那么通过中间商的间接交易就可能存在规模经济。以图1的交易为例,假设存在四个生产商和四个消费者,在分散化的交易情况下,需要16个销售渠道才能将消费者和生产商联系起来。而在间接交易中,只需要8个渠道就能解决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有N个消费者和M个生产商,每个销售渠道的成本为K,那么因为中间商的存在而减少的交易成本为[NM-(N+M)]K。中间商的市场地位正是来源于它可以降低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搜寻成本。

(三)中间商理论与企业理论的关系

主流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企业是否纵向一体化的决策,但是只停留在这里是不够的。Spulber(1999)从科斯“市场交易存在成本”的假定出发,认为通过纵向一体化将交易纳入企业内部只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之一,企业还可以寻求更有效率的交易方式来规避昂贵的市场交易成本。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制造商面对着一个分散而规模巨大的消费者群体时,将交易内部化并不是一种可行的方案。实际上此时制造商可以选择的方案有两个:通过市场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和通过中间商与消费者进行间接交易。消费者的选择与生产商类似。因此,当通过中间商的间接交易收益超过通过市场直接交易的收益时,作为专业化交易者的中间商就会进入交易过程。此时,生产商将内部化于其中的流通职能“外包”给专业化的交易者——中间商,而自身专注于生产活动。由于中间商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出现在经济系统中,所以此时生产商与中间商的交易仍是通过市场进行的。通过中间商执行商品流通职能,制造商实际上是用与中间商的少数几次市场交易替代了与消费者的无限多次市场交易,从而实现了交易成本的节约。可见,中间商是作为节约交易成本的工具而出现的,但是交易成本的节约并不是通过将交易内部化,而是更有效的进行了这些交易。

由此可见,对企业的研究可以超出市场与组织的消长关系,因为除了将资源的分配置于组织内部,还可以用其方式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中间商建立并管理着不同的交易制度,因此能够以多种方式来组织市场的交易。在市场与组织之间进行选择时,中间商并不将市场视为给定不变的。相反,对中间商来说,“市场制度是内生的,交易的制度是由中间商创造出来的”(Spulber,1999)。

因此,中间商理论扩展了企业的契约理论。如果说中间商是生产商和消费者依据交易成本来决定的交易方式,那么这个说法与契约理论相一致:科斯把企业看作中介存在也是因为市场需要一个能将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组织形式。不过,中间商所做的并不仅仅是利用市场,它们还创造出能够利用技术变革和市场机会的新交易方式,从而变成了签约活动的中心。可见,市场交易费用的下降不仅有赖于市场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的变革,还直接受到交易组织进化的制约(杜润平,1998)。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市场规模的发展,在促进生产领域劳动分工的同时,也推进了交易领域的分工,导致了专业化交易部门和组织,即中间商的出现和发展。如同生产的分工可以降低生产费用、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一样,交易的分工也从各方面降低了市场交易的费用,促进了交易效率的提高,为生产的进一步分工扫除了市场的障碍。

结论

中间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被主流经济学所忽视。本文以契约理论为框架,从中间商的产生和功能入手,得出如下结论:

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和专业化分工程度的加深,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因为搜寻、谈判等环节而降低交易效率,但是经过中间商的间接交易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效率。这正是中间商的市场地位的产生源泉。中间商与企业虽然都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企业在交易功能之外,兼具生产责任;而中间商只承担交易功能,因此属于纯粹的“契约性质”。对中间商的研究有助于企业理论超出市场与组织的消长关系。在选择交易制度时,对中间商来说,市场制度是内生的,交易的制度是由中间商创造出来的。

参考文献:

1.张弘.技术创新与中国流通产业发展[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希克斯.经济史理论[M].商务印书馆,2005

3.陈国富.契约的演进与制度变迁[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杨小凯.经济学原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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