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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范式和中西差别的反思——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2009-12-09

商情 2009年26期
关键词:反思

何 帆

【摘 要】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向我们揭示了中国法学所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自从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大炮轰开以后的一百多年来,中国法学始终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换句话说即是,在此之间中国的法学始终受到一种所谓的“现代化范式”支配而处于不思考的状态之中,并且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本书中,邓正来教授运用“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进行了总体性批判,因此,我的观点是:“现代化范式”并不适合用来概括中国法学困境的根本原因,也不是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正确道路,我们不能死板的套用某种范式,而是要在反思中寻找自己的理想范式。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 中西差别 反思 法律图景

最近看了邓正来教授的一本书《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由于知识浅薄,未能对此做出深刻的理解,但我想对现代化范式与中西差别这一章节说一下自己的评解。自从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的大炮轰开以后的一百多年来,中国与西方一直存在很大差别。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走出困境,中国应该如何在向西方学习的思想历程中转变,到今天来看,中国在这方面做的并不好。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依然是面对这种中西差别的一种反思,很有现实意义,并构成了中国一百多年来反思的一个有机部分,是对中国的整个法律体制的反思。

邓正来教授的反思绝对不是要停留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上,这种反思强调的是制度的根据,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邓正来教授在论文中一再强调一种“不意思”的状态。邓正来教授对中国学术的反思的意义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他所作出的反思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

邓正来教授在一段话里面非常明确地提出了意识到批判层次性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在不追问甚或不意识这个时代所赖以为凭的支配性范式的情形下便对它们进行描述和批判。那么我们所做的这种描述和批判充其量只是一种与之同一逻辑层面的描述和批判。换言之,我们所做的这种知识活动本身完全有可能使我们受制于我们所批判的对象赖以为凭的那种支配性范式,进而使我们同样深陷于这个时代而无力超越它。”在回答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这个问题时,他一方面表明了他批判的根本性,但同时也体现了批判可能的层次性: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知识的维度,而且也必然要与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中国在这一特定时期中的法律的问题相关联。从更深的层面上看,这个问题甚至是一个涉及我们关于法律,法律秩序的问题,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讲,我们关于法律的认识仍是以我们对法律的想象为依凭的:这种关于法律的想象不仅支配着我们对中国法律的认识,而且还构成了中国法律,法律秩序在实践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重要的并不是中国法律所脱离的哪个法律现实本身,而是中国法学在这个时代究竟是根据什么想象构造“法律或法律秩序”。对于中西差别这个问题,邓正来教授在文章中非常明确的提出,即在特定时空下中国应该寻求何种法律秩序——中国应该如何定位与发展的问题。邓正来教授认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但是我们为什么要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我认为,我们批判的目的就是首先为了说明西方现代化范式不适合中国,其次就是要我们从中找到适合中国图景发展的,并集于西方现代化范式优点的一种理想图景。邓正来教授在评述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时也说,它们都共同信奉“现代化范式”,即在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化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加反思和不加批判,致使这种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的发展的各种结果当做中国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现代化中的西方实际上是构成性作用。换言之,现代化就是西方现代化。在我个人看来,邓正来教授的所要阐述的观点是:中国今天的法律发展状况和法律发展图景是被西方现代化的那种特定形式所支配和套用,而这种形式是特属于西方的,它并不是我们真正的自己创造的,我们没有作反思与批判而盲目的套用,会导致很多无法克服和不能解决的问题。邓正来教授所做的消费者个案分析中,他明确提出了中国存在的严重现实问题,并且指出了中国法学发展的弊病。

下面我来谈一下“现代化范式”的含义及其对中国法学发展的影响。邓正来教授对范式的界定是,“范式”定义为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范式是未经质疑的,或者说是被人们看作是理所当然的概念。第二,范式是一种规范性观念。但是我们知道,范式不能是多元的也不能是居于支配性地位的。我们不可能说有几种理论同时居于支配性地位。除非我们改变支配性地位的一般意义,重新界定它的定义,否则这会是自相矛盾的。邓正来教授还对现代化对中国法学发展的影响做了深刻的分析。邓正来教授认为,这种支配性影响主要是从三个结果表现出来。第一,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论者为中国法律发展确立了一幅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依据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第二,主要说明现代化范式还转移了中国论者的关注点,致使他们看不到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是一幅未经审查或批判的以西方现代化个现代化理论为依据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第三,“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支配,更进一步表现在中国论者因为关注“大写的”真理或口号以及专注于对既有法条或概念的注释而不可能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做“切实”的关注。 并且,在这种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不会意识到“全球化趋势”必然将中国的现实法律置于世界结构之中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

通过阅读这本书,使我对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有个大概的了解,并且在此说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但由于知识水平有限,不能深刻的对此作出评判,更不能提出有建设意义的建议,只是在阅读的基础上用自己的思想表述出来,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理解能更好的进行评述并对中国法学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 2006 .

[2]刘小平.蔡宏伟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邓正来.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河北法学,2006,(1).

[4]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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