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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风险不容忽视

2009-12-08高兆新

金融发展研究 2009年10期
关键词:持卡人发卡银联

高兆新

一、当前银行卡业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银行卡的风险是指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或持卡人遭受非正常经济损失的危险性。银行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客户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发卡银行对银行卡申请人的信用评估不准,向信用不好的申请人发放了银行卡,承担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持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已透支的款项,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为发卡银行是根据申请人申领银行卡时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决定是否发卡的,有些申请人领卡后,其职业、收入、财产、社会地位等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如因公司破产、下岗、失业、生病及其他意外事故等原因,以致无力偿还已透支的款项。另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联系中断,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有些持卡人移居外地或出国,也不通知发卡银行,造成发卡银行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持卡人拖欠的款项难以追还。

第二,不法分子蓄意冒用、诈骗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等材料,谎报资信情况,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领取银行卡后,进行恶意透支,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不法分子盗窃、拾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的银行卡后,通过模仿持卡人的签名、伪造身份证等方法,冒充合法持卡人进行消费或取现造成的风险;不法分子与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通过更改挂失卡的卡号或过期卡的有效期,骗取现金或货物;不法分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使特约商户当作真卡接受,蒙受损失的风险。

第三,发卡银行内部管理的风险。发卡银行内部管理不严,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作案,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为:内部人员偷制银行卡或盗窃已制好的银行卡,冒充合法持卡人提取现金或持卡消费;内部人员伪造或修改取现或记账凭证,骗取现金;内外勾结,超限额授权,帮助不法分子大量套取现金或巨额消费;通过更改电脑资料、余额等手法,非法提取持卡人的存款;内部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碍于人情没有严格按规定审查银行卡的申请或授权,以致出现透支或其他违法活动所造成的风险。

第四,特约商户操作不当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没有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件和预留签名,接受了本应止付的银行卡,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工作人员不索取授权即让持卡人超过限额消费,造成信用失控的风险;个别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与持卡人相互勾结,通过“真刷卡,假消费”的手段或受理假卡来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第五,持卡人不当使用银行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持卡人丢失或被窃银行卡后不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挂失,银行卡被冒用造成损失的风险;持卡人对密码保管不慎或泄密造成的风险;持卡人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发生透支引起纠纷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构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发卡行要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

各发卡机构应充分认识风险的客观性,重视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要紧跟时代发展,认识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正确识别风险等级,精细管理,自觉遵守银行卡业务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落实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坚持合规经营,降低各类不确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获取更大回报和新的发展机遇。

(二)严格落实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风险防范责任

发卡机构应强化申请人资料审查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树立信用卡是有信用人使用的理念,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实和信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不同授信额度,不能以放宽授信额度作为吸引客户的条件。应加强对第三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明确其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定期对外包业务及外包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发卡外包管理,提倡自主发卡。严格执行国家反洗钱规定,提高对通过银行卡洗钱和跨境转移非法资金的防控能力。

商户拓展要坚持以质量和诚信为本,依靠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完善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控和巡查机制,防止POS机具被商户移机、挪用现象发生。此外,还应加强对商户收银员安全使用银行卡的技能培训。收单机构应加强对中小商户的交易监测,注意经营范围与交易规模的合理性、关联性。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加强巡查或报告,防范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或洗钱犯罪活动。

银联作为专业化银行卡清算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卡跨行交易网络的安全及风险管理,确保银行卡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银联要建立健全风险审查评估和管理机制,定期对系统的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巡检,对风险状况及后果进行评估。同时,对接入银联网络的机构实行严格的技术标准审查和风险评估。银联既要做好卡交易的转接服务,也应完善技术手段,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实现对商户的分类监测,根据交易的规模、频率、时间、关联度等要素,排查风险商户,警示交易风险,并将这些风险信息与入网机构共享,实现风险联控、互利共赢的经营目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

(三)建立银行卡风险防范的合作机制

建立银行卡风险联合防范和预警机制,形成共同防范银行卡风险的合力。各发卡机构和银联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合作,尽快建立与立法、司法等的联系渠道及案件通报、协查机制,加强对欺诈风险的打击力度。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防范和打击并重、规范和治理并举,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风险案件的发生。人民银行应牵头组建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将发现的具有扩散性、典型性的风险事件,在成员内部进行通报,防止同类风险在业内扩散。

(四)切实加强银行卡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各市场参与主体应进一步加大公共教育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披露,对银行卡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危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欺诈风险要及时公开提示。各发卡机构应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合同文本,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

(责任编辑 代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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