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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容与现代民主的价值关联

2009-12-08

桂海论丛 2009年5期
关键词:有限理性宽容民主

瞿 磊

摘要:现代宽容观念起源于宗教改革时期宽容思想家反对异端迫害,为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所作的辩护。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下,宽容的政治原则致力于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划定政治强制的界限,为个人在信仰、价值观与生活方式上的自主选择辩护,它所包含的理性有限论、多元论、个人权利观等自由主义价值融入现代民主理念和制度设计,丰富了民主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宽容;有限理性;个人权利;多元主义;民主

中图分类号: 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9)05-0033-05

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1]宽容的定义包含着三个要素:第一是否定,宽容主体有着明确的价值和情感取向,他对宽容对象的评价是否定的,这把宽容与冷漠区别开来。冷漠建立在道德相对论之上,表达的是与世界隔膜,不判断、不介入、无所谓的态度。第二是能力,主体具备采取干涉行动的能力,如果行为主体不具备干涉能力,那么他所做出的只是一种顺从。第三是克制,主体不采取干涉行动,完全出于运用权力的审慎和克制。可见,宽容的核心是对权力运用的克制。

宽容理念是现代早期欧洲在缓和宗教改革带来的教派冲突,谋求社会和平的过程中习得的一种政治智慧,“它允许持有不同观点和生活方式的人在同一个社会里和平共处。”[2]20在应对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宽容演化为协调社会矛盾、处理社会冲突的政治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政治设计,尽量减少国家的强制,以确保每个人都具有与他人自由相容的信仰、价值、生活方式的自由。”[2]23宽容观念的演进与自由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政治自由主义(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历史起源,乃是宗教改革及其后果,其间伴随着十六、十七世纪围绕着宗教宽容所展开的漫长争论。类似对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正始于那个时期。”[3]12本文试图沿着这一线索梳理自由主义宽容与民主的价值关联,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民主内涵的宽容价值。

良心自由的观念起源于马丁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在路德生活的时代,西欧基督教完全由罗马天主教教廷管理,教皇及宗教法庭对教义拥有最高的阐释权。在反抗教会的腐败和罗马教廷垄断圣经解释权的过程中,路德提出了因信称义的学说。路德认为个人良心是不能违背的,因为每个人都能在信心里直接面对神,领受神的话语。良心自由意味着个人良心领受的神的话语具有终极性,任何权威都无法压服。遗憾的是宗教改革运动并没有宣称宽容时代的到来,当统一的宗教解体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天主教和新教各方的立场都是水火不容,欧洲在宗教名义下饱受战争的屠杀和暴力的蹂躏,其惨烈在30年战争中达到高峰。美国作家房龙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感叹道:“以前世界上只有一个监狱,宗教改革增加到两个;以前是教皇一个人永远正确,现在是《圣经》永远正确;以前是白衣教士的统治,宗教改革则建立了(或试图建立)黑衣教士的统治。”[4]

从16世纪的下半叶开始,欧洲进步的思想家如法国的塞巴斯蒂安•卡斯特利奥、皮埃尔•贝尔,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弥尔顿、洛克等人,以良心自由为武器批判异端迫害,倡导宗教宽容。卡斯特利奥对宗教宽容的理解,包含了自由质疑、自由提问、自由辩论和倾听不同意见等良心自由的要素。他反对轻易地指责对手为异端,以此来压制不同观念的争论。卡斯特利奥抽去了异端的道德内涵,把异端仅仅看成是对教义的理解与我们不一致的人。“你在一个城市是正宗,到另一个城市就成了异端。”[5]107异端形成的原因,在于圣经的论述本来就部分清晰、部分模糊。“那些告诫是清楚的:不得杀人,不得盗窃,不得作伪证”[5]128,而有关三位一体、圣餐礼仪等论述则模糊深奥,言人人殊。在卡斯特利奥看来因为对礼拜仪式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纷争乃至残杀,不仅毫无意义,也违背了基督的本义。法国思想家皮埃尔•贝尔从怀疑论出发为宗教宽容辩护,他认为“人不仅在获知真理的能力上存在局限,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这些缺陷植根在人性之中”,“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声称他们掌握了全部宗教真理。宗教组织的差异,宗教派别的多样,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们对圣经理解上的差异。”[6]因此,人们就不能根据一己之见来确证对异教徒的审判。

从17世纪开始,哲学家将容忍异端从宗教领域拓展到世俗王权领域,要求国家保护思想自由。斯宾诺莎是这样论证宽容之必要性的,“第一,国家对思想自由的限制是没有效率的;第二,允许思想自由并不构成对国家的伤害;第三,政治权威应该关注的是对行动的控制而不是对思想的钳制。”[7]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反对政府的书报审查制度,强有力地捍卫了出版自由。他认为真理具有一种潜在的生命力,可以在自由讨论中进行自我捍卫。思想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之母,“它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8]因此,由一个宽容的政府所支持的公开对话将有助于真理的发展。

人类文明化的道路是用制度铺设的,大凡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只有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才可能凝结为文明的成果。从18世纪开始,宽容观念被制度化,从对掌权者的道德吁求转变为对无权者的权利保障。18、19世纪,启蒙思想家、革命实践家们更多地从自由权利而不是宗教容忍的角度,为宽容观念的滋长壮大扫清道路。托马斯•潘恩洞察到独掌权力者可以宽容也可以不宽容这一事实,指出只有把施予的宽容转变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人的自由才能真正落实。在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王权的革命中,这些主张逐步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统治权力开始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并非取决于统治权力的良好意愿,而是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和权力制衡所规定。”[9]例如,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他的信仰甚至宗教信仰而受到打扰,假如他们的实际行动并不破坏法律确立的公共秩序”,“自由交流思想和信念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都可以有言论自由、写作和出版自由,只要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这种自由。”[10]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和表达自由的原则。政教分离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只是社会公共事务,没有权利或资格在宗教事务中担当仲裁者;国家应确保宗教机构和信众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从事宗教活动。表达自由是指公民按照宪法应该享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与诉愿自由等。表达自由被公认为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条款,在整个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由此,宽容从对掌权者理性与美德的吁求,转变为保障权利的法律制度。

宽容制度化的进程,同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成长的过程。在西方早发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作为社会治理规则的宽容,体现为政府通过渐进、持续的制度变革为社会自主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为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化的渠道,由此形成了各种社会力量之间以及它们与政府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妥协的良性互动关系,为政治发展奠定了宽容、温和的社会基础。这一点在英国近现代政治发展中表现最为明显。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的政体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体,但它确立了法治的原则。革命本身的“非暴力性”和“妥协性”,为其后政府处理社会矛盾,协调政治冲突提供了可以援引的先例。在法治和宽容的原则下,政府能够因应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动员,通过渐进的议会改革,满足参与扩大化的要求,在确保政治体系治理效能,维护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成民主化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宽容铸就了近、现代英国政治发展的实践品格和文化特征。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洛克、密尔和罗尔斯等人分别以理性、个人自主和体现国家中立的政治正义观念为宗教宽容、社会宽容和政治宽容辩护,使得宽容的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扩展。尽管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论证宽容合理性的依据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有着大体相同的基本特征,即通过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为权力的运用施加道德限制,维护个人选择信仰、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洛克《论宗教宽容的书信》、密尔的《论自由》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宽容成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一部分。”[11]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建立在怀疑论之上,体现了对权力运用的理性和审慎。洛克认为信仰是人内心的确信,“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12]6只有信仰和内心的虔敬才能博取上帝的悦纳。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长官,原因在于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12]7由此,洛克严格区分了教会与国家的界限,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12]8。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它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求得永生。“人们在这些集会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们的灵魂”。因此,“官长应当对这些教会持宽容态度。”[12]24洛克的宽容思想区分理性与信仰、国家与教会,他认为信仰是个人事务,而非公共事务,在个人事务上使用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是非理性的。

密尔把宽容的理由建立在个人自主(autonomy)原则之上,使宽容具有了确定的道德内涵。19世纪的英国经历了政体的“民主转型”,随着选举权的逐步扩大,大众登上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舞台。密尔敏锐地洞察到,大众在道德观念、文化趣味上的同质性,有可能压抑个性、制造平庸。密尔认为个性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道德自主是人类繁荣的基础。人类的进步,来自文化的不断创新,创新的源头,则在个人充沛的首创精神。“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永远需要有些人不断地发现新的真理”。[13]75-76天才总是稀缺的,不仅人数少而且富有个性,他们的行为举止很难迎合大众的趣味。“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13]76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因此,密尔力图通过划定群己权界,限制社会和公众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3]11密尔把人自主看成是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为社会大众容忍异见和异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理由。

在思想自由的文化传统和表达自由的制度保障下,现代民主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总是表现出多样化特征。现实中,任何政治的共同体的持存,都要求它的成员或多或少地共享一些基本的价值。在多元文化的氛围中,要保持全体社会成员对特定价值的共享,就不得不使用压制下的国家权力,这似乎有违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试图回答在价值观念的深刻分化的社会,自由而平等公民的自愿合作体系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共识之上,才能将国家压迫性力量的使用降低到最小限度,同时又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3]3罗尔斯认为如果将作为完备性道德学说的公平正义改造成政治的正义观念,就能为民主社会提供稳定的政治基础。这里政治正义被用来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它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作为公民的重叠共识,政治正义观独立于各种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但又能得到持有不同学说人们的共同支持。换言之,人们虽然难以就形而上的理想达成共识,但可以就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原则达成共识,这样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就有了可靠的基础。政治正义体现了国家在道德上的中立。所谓国家道德中立,是指国家应当中立于其公民所追求的所有善生活观念,平等地宽容它们;国家的任务在于制定和维持一些规则以使公民能够去过他们想过的生活。国家在道德上保持相对中立,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协调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基本原则。

在学理上,现代民主被看成是民主与自由主义的结合。其中民主继承了古代雅典的遗产,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本位,政治上它体现为以宪政国家对个人自由予以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古代希腊没有个人权利观念,其民主生活趋向于形成一种整体化的社会,这种社会一旦对某一个体的反对意见或对某种不和谐音失去兴趣和耐心,就可能通过社会强制的方式施加惩罚。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曲折历程表明,缺乏个人权利制度保障、不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全能式民主,有可能蜕化为社会强势群体挟持“民意”,肆意压迫少数人群的“多数暴政”。戴维•比瑟姆认为自由主义从五个方面为民主理论注入了新的成分,实现了民主的现代转向。其中以下几个方面都与宽容观念密切相关:如认为社会生活的判断无终极真理,人民的自由选择为唯一准则的信念;保证言论、结社、集会等表达自由;建立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有限国家等。[14]作为宽容依据的理性有限论、个人权利观、多元主义价值观,丰富了现代民主的内涵。

第一,宗教宽容观念破除了以宗教教条形式出现的全知论和独断论,将良心自由奠定在经验主义的理性有限论之上。从认识论出发,假如我们认定,这个世界的本质是一元的、统一的和确定的;或者我们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可以掌握关于上帝意志的全部知识,并据此来确证对异教徒的审判,那么宽容的观念就很难萌发。事实上,不宽容的认识论根源是独断主义的真理观和排它主义的道德观,它否认人类认识的可错性、道德真理的多元性。理性有限论是自由主义的认识论基础,它认为感觉经验是一切认识活动的起点和源泉,理性依赖感觉,人的感觉经验具有变异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它使得理性也经常处于谬误和不确定之中。因此,人的认知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理。经过宽容思想家的启蒙和近代以来的科学进步和社会变革,更多人相信,世界的本质是“多”,而不是“一”,不存在神圣的“同一性权威”;人对自己无知的无知,是最大的无知。随着“同一性”权威的消解,“差异性”获得自由呼吸的空间;承认人在认识中的“局限性”,破解了“全知论”的理性自负,良心自由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表达自由作为个人权利的确立,受到了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思想的重要影响。现代民主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思想和言论的表达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前提条件。“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自由为先决条件。”[15]尽管新教的因信称义学说,将个人良心置于一切外在权威之上,反映了一种全新的个人意识,是近代西方个人主义深厚的价值源泉。[16]但是,新教个人主义反对经院哲学教条,反对罗马教皇权威的精神,只有在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的保障下,才从观念变为现实,从宗教转向世俗。表达自由作为个人权利的确立,是自宗教宽容以来进步的人们追求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结果。以美国为例,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修正案所确立政教分离和表达自由原则,受到多种思想影响,但宗教宽容所确立的良心自由和个人权利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7]

第三,宽容是多元主义价值观的历史根源。尽管我们可以从近代以来多种思想脉络中把握多元主义的成长,但是,一个很清楚的事实是,各种多元主义共享的思想资源是17世纪以来欧洲的宗教宽容传统。新教改革时期残酷的宗教战争以血的事实教育人们,只会争取不会放弃的斗争只能是一无所获;要求获得他人的宽容首先要容忍他人,允许他人的“异端学说”存在;人们既要有追求真理的勇气,也要有善于妥协、与人共享的智慧。现代宽容观念是人们正视新教改革带来的宗教多元化事实在谋求社会和平的过程中习得的一种政治智慧。“宽容观基础上的多元理念的形成,既是人类本身具有的智力和道德天赋作用的结果,也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经过宗教改革而成”。[18]

萨托利在《民主:多元与宽容》一文中总结道:“17世纪,多样性一直被认为是不和与混乱的根源,它导致国家的覆灭,而同见(unanimity)则被视为任何政体的必要基础,后来,相反的态度逐渐产生影响,同见受到怀疑。通过这一革命性的观点转变,自由主义的文明才一点一滴地建立起来,沿着这条道路,我们达到了今日的民主。”[19]自由主义宽容依据的理性有限论、价值多元论、个人权利观融入民主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丰富了民主的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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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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