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单贷款收取利息的合理性
2009-12-02马婉霞李祖容孙美玲
马婉霞 李祖容 孙美玲
摘要:现行保险制度下,保单所有人申请保单贷款,则需向保险人支付利息。保单贷款利息是否应该支付,一些人产生质疑,有言论认为保单所有人是在向自己借钱,因而在保单贷款中,保险人不应对保单所有人收取利息。本文认为,保单贷款收取利息是合理的,并从货币时间价值、利率理论、保费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及保险人的竞争等五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关键词:保单贷款;利息;合理性
保单贷款是保险公司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对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双方都有一定益处,因此保单贷款条款也成为保险合同中一个重要条款。现行制度下,保单所有人申请保单贷款,则需向保险人支付利息。保单贷款是否应该收取利息,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保单贷款的定义。
一、保单贷款定义
保单贷款,也称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现行法规许可的保险资金运用中,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保险公司唯一被许可的贷款发放业务,具有较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
目前,保单质押贷款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保单持有人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目前绝大部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均采取这种方式;另一种是保单持有人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在本文中,将保单贷款定义为第一种模式,即保单贷款中的贷者只能是保险人。
为落实保单贷款,使得要保人充分运用其所储蓄之资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保险费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险合同为质,向保险人借款。保险人于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后,得于一个月以内,贷给可以借贷之金额。
通常在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贷款,保户在贷款到期后都可以续借。但保险公司关于续借的要求以及对于未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处理方式颇为不同。如A产品规定,保户在贷款到期后,只需先还清利息,便可续借。而B产品却要求保户还清利息和本金,才可续借。又如不少保险公司都规定,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保单贷款期满时一定要及时偿还,或先期归还贷款利息,办理续贷手续。一旦借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将永久失效。在投资了保险这种长期、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之后,一旦出现临时、短期的资金需求,保单所有人通过保单质押,将长期的投资盘活救急,不失为短期融资的有效方式。与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典当行寄卖这几种融资方式相比,保单所有人用保单质押贷款被认作是操作简便、风险性小的融资方式。
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单的保单所有人。(2)借款人持有保险公司出具的、以本人作为保单所有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3)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4)保单所有人没有拖欠保险费,以分期形式缴交保险费,并已缴交了最近一期的保险费。(5)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保单贷款收取利息的合理性分析
1、时间价值角度进行分析
与所有货币一样,从保单贷款中所获得的借款一样具有时间价值。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使用货币按照某种利率进行投资的机会是有价值的,因此一笔货币投资的终值高于其现值,多出的部分相当于投资的利息收入;而一笔未来的货币收入(包括利息)的当前价值(现值)必须低于其终值,低于的部分也相当于投资的利息收入。从这个角度来说,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意味着对资产的增值保值。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考虑到要使自己的资产保值或增值。作为保险公司,它肩负着保险给付的责任,对资产的货币保值增值有着更高的要求。从保险公司经营方面来看,由于保险风险其自身的特点,保险基金将会产生部分的闲置,因此具有增值保值的内在要求,投资获取收益就是实现这一内在要求的资金运动形式。
如果保险人将自己的资金借给保单所有人,却不收取任何利息的话,就不能达到增值保值的作用,换句话而言,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借出去的这部分资产缩水,也就是产生了投资的利息损失。这样,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就无从谈起了。
2、从利率理论进行分析
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流动性偏好理论。他认为,利息是人们放弃流动性的补偿。在借贷活动中,借者之所以要向贷者支付利息,是因为人们都有流动性偏好,即指人们普遍具有喜欢持有可灵活周转货币的心理倾向,贷者牺牲这一种偏好,必然要获得补偿。
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人也具有流动性偏好,作为一个企业,这种偏好甚至更甚于个人,因为几乎时时都需要现金来应对可能发生的保险给付,一旦缺乏流动的现金,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保险人放弃这种货币的流动性,将资金借给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则需要给保险人一定的补偿,即支付利息。
3、从保费计算角度进行分析
保险人在计算保险费时,计算公式中已经假设由保单而来的净总现金流入所产生的资产将用于投资且赚取利润。
保险公司已经事先对保险费做降价,降价的金额就是预期这些保费收入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假如保单持有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也就是将这些资产中的一部分移出,且保险人不对保单贷款收取利息,则保险合同中对这些资产的未来收益的假设就不能实现。如果保险人不对贷款征收利息,则在逻辑上来说,也不应与其未来的投资收益而对保险费做折扣,这样的结果将是保险费显著提高,但保单所有人将不必为“向自己借钱”而付利息了。
4、从手续费及利息计算角度进行分析
保险人作为贷款人时,由于在保险合同中存在着保单质押条款的制约,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合同所订立的手续相对简单,这就节省一些时间,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假如去银行,办理各项申请、还款能力证明等手续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保单贷款手续则简单很多,为保单所有人带来便利。
一般来说,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是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保单预定保证利率两者之中较大者的基础上上浮20%。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保单贷款利率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显示保单贷款利率具有可比性,也具备一定的公平性。当然,保单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高于保单的预定保证利率,这是涉及到保费计算中的问题,一个是保险人不能用借出的资金获得保费计算中预定的收益,同时也失去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所以这种利率的设定略高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从保险人竞争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某种角度看,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该项业务的开展,对保险公司来讲,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购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客户来讲,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解决了其退保将造成利益损失而不退保又没钱办事的“两难”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单质押贷款使得保险突破了原有的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的单一功能的局限,为向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好处使得保单贷款条款成为保险公司之间争取客户的一种手段。
在保险业务经营中,激烈的价格竞争使得保险业承保利润日益减少,甚至有些年份出现亏损,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保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经过保险投资收益来弥补亏损。从这一角度来说,保险人作为贷者,应该将保单贷款当作一项对保单所有人的投资,理应向保单所有人收取利息。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