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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与预防

2009-12-01许正娟顾春铵

记者观察 2009年18期
关键词:群体性污染群众

许正娟 顾春铵

当前,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一些矛盾集中显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除了贫富悬殊、部分官员堕落腐化等老的社会问题外,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已成为引起社会动荡的一个重要因素。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就预防环保群体性事件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

环保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未得到满足时,采取不当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并产生一定社会危害的非法集体活动。这类事件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环保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环境问题引发的,当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时,就极易产生群体性冲突事件。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据最新资料表明,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近年来,浙江东阳环保冲突、河南新乡污染纠纷、江苏丹阳战备河下游群众堵河、江浙太湖南岸大量春蚕中毒引发蚕农上访、云南丽江8.4环保纠纷事件等一系列环保冲突事件,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群体性上访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激烈;群体性上访行为较为激烈,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以达到目的,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二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上访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三是对抗性和危害性大。绝大部分群体性上访是一些合理的要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对立情绪大,不认真解决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过去一些上访的群众大多情绪比较克制,多数只在当地反映情况,现在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少上访者认为找单位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意在把矛盾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高层关注,危害很大。因此,要预防好环保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各类环境信访的落实。

环保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形势严峻。

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系列环保群体性事件表明,以牺牲环境换取发展的做法正日益显现其严重后果。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一些环保群体性事件都是在群众长期投诉无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爆发的。河南新乡污染纠纷是河南新乡三王庄村民为了实现喝上干净水的愿望,上访多年,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浙江东阳环保事件发生前长达4年的时间里,当地农民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污染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回应。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面对群众呼声时选择了沉默。一些地方官员宁要经济“畸形繁荣”,也不要健康发展。结果环境监管严重失控,废水废气长期排放,生存环境迅速恶化,空气质量和饮用水质量均得不到保证。甚至河北涉县、河南沈丘县、陕西华县等地相继出现了癌症高发村。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重视,得不到解决,势必埋下了引发群体事件发生的“火种”。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火种”就会点燃。

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当前,环境保护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地方政府对应该关闭的污染企业下不了决心,动不了手,甚至视而不见,放任自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等种种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容易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群众认识不全面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又一重要原因。近年来,群众环境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破坏环境的行为仍然没有改变。农村沟河等面源污染是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产生污染的主要原因还是农民不良的生活习惯和环保行为所致。但是,群众把责任推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在反映污染的同时,自身也参与污染。他们只知道强烈要求解决污染问题,不知道污染后的环境要重新恢复,难度很大,不是一天两天能解决好,也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往往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群众有反映污染的权利,有的群众天天反映,抱着吵一吵总会有好处的态度,在达不到目的时,必然产生对立情绪,从而容易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环保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对策

环保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涉及政治目的。如果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都不会激化矛盾。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矛盾上升和交织,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因此,预防环保群体性事件要注重三个方面。

全面提高公众法制意识。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众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遇到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讨回公道。要教育群众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不要认为只有靠极端行为才能把环境问题解决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应相互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环境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大力消除外部诱因。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严把当地环境质量大关的责任。要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真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加快推动历史性转变,下大力气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环境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们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努力消除和减少引发环保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环保部门要真正把环境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了解社情民情的重要窗口。要切实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实行办事公开。要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和处理、解决纷繁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加强环保有效的监管,治理各类污染问题,消除环保不稳定因素。

主动做好超前工作。“微而治之易,著而后救之难”。实践使我们体会到,预防环保群体性事件应努力做到四点:一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环保群体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我们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实践证明,情报灵则成功,情报滞则失误,预防和处置环保群体性事件正是如此。所以,要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工作主动权。要落实县、乡、村三级预警机制,发挥各个层次的整体优势,形成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要着重做到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信息灵、情况明。要积极开展环保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二要从早抓起。只要发现矛盾,就要主动介入做工作,掌握真实情况,尽量减少诱发条件,就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防范于未然,控制局势的主动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要从小抓起。引发群体性事件往往都由一些小的污染问题、小矛盾激化的结果,初期往往是个别人的反映,对社会稳定构不成大的影响和危害。“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当也会酿成大事端。因此,环保部门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注意解决群众反映的小问题,避免将问题由小拖大,由易拖难,有难拖热,进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恶果。四要从热点、难点抓起。环境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是一个地方不稳定的集中表现,对于这类问题,一经发现,就必须快速地、果断地加以处置,平息事态。尤其是有些疑难问题,大都是几经处理,久拖不决的“硬骨头”,非常棘手。对于这类问题,一不能怕,二不能软,三不能等,更不能“逢热不拿”,“逢难绕开”。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主动出面,查询政策依据,商讨处理办法,按照正常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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