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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物公司便民收费值得商榷

2009-12-01赵新政

记者观察 2009年18期
关键词:酬金旅行箱遗失

赵新政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永远提倡和鼓励下去。然而,失主找回遗失物品的期望不能总寄托于此,原因在于,有这种觉悟的人受时间精力的限制未必能捡到失主的东西。再者,即使捡到丢失物品,也未必能尽快找到失主。在此情况下,专业寻物公司现身京城给人们带来了极大方便。该公司名叫北京吉德之家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去年2月份成立以来已经为不少失主找回了遗失物品,但其向失主收费的做法却颇受争议。

日前,曾获得该公司帮助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自国贸桥打车到方庄,不慎将旅行箱遗失在出租车上,箱内有不少重要物品。情急之下,他拨通了北京交通台的寻物启事电话。启事刚播出,他就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称可以帮助他找回旅行箱。张先生将信将疑,不过还是向对方提供了所乘出租车的特征和相关细节。25分钟后,他的电话再次响起,打电话的人告诉他旅行箱已经找到。

打电话的是什么人?用的什么特殊手段?为什么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找到乘客的遗失物?

近日,记者特意赶到位于北新桥附近的该公司进行采访。一进门就看到这里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录音机前收听当天早晨北京交通台播出的寻物启事,他们边听边做记录。随后,其中一个人开始根据寻物启事留下的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另一个人则在北京交通地图上查看当事人的打车路线。

该公司法人代表丁键跟其他员工一样,张嘴闭嘴说的都是案子。据他们称,接受查找委托为立案,帮人寻找失物叫查案,找到遗失物品叫结案。据了解,他们的寻物信息来源主要是北京交通台每天即时播出的寻物启事,另外就是慕名找到他们的顾客。现在,该公司平均每天接手此类案件多达4起,结案(遗失物品找回)率在50%以上。

丁键称,他的公司一般会在第一时间与失主取得联系。一旦失主同意,并与其签订寻物委托协议后,他们便立即展开工作,寻找期限为48小时。公司不向顾客承诺一定能找到遗失物品,但必须向失主提供查找工作证明,以证明他们确实进行了寻找。否则,那200元“受理咨询费”需退还失主。

查案子最常用的手段是利用监控录像固定出租车。他们查看的监控录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单位、小区监控录像;另一种是街道、地区监控录像;还有一种是交通道路监控录像。查看的方式是首先由失主到乘坐出租车的起始地或下车地所属派出所报案,然后,公司持失主的委托书到派出所请求帮助调看监控录像,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派出所的帮助。

察言观色判断失物去处,有时候就像警察破案一样。该公司现在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在出租车上寻物,采取的办法是查找到出租车后与司机协商,大部分司机会主动交出拾到的东西,但也有个别现象,这就需要他们做工作。前不久,刘女士将一部价值不菲的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接受委托后,公司很快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出租车。可是,当他们找到出租司机问及此事时,这位司机却不承认捡拾到了这部手机。谈话中,他们发现该司机说话遮遮掩掩,于是,就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服工作,最终迫使司机交出了手机。

根据车辆外观查找出租车是硬功夫。为练好这项功夫,该公司对全市6.6万辆出租车的车牌号进行登记备案。仅根据车牌号,他们就可以马上查到该车属于哪个出租公司。另外,他们非常熟悉出租车的外表特征,只要失主说出所乘出租车的颜色、车型和其它细节,他们就知道是哪家出租公司的车。

今年2月29日晚,从江苏来京办事的韩先生将笔记本电脑落在了一辆出租车上。由于他只记得乘坐的是一辆黄色的出租车,车内挂着一个白色的吉祥狗,即使借助监控录像也无法看清车牌和车门上的公司名称。于是,他们就根据出租车的颜色做出判断,这是一辆属于万泉寺、渔阳、工体、前门等公司的车。同时,他们又根据白色吉祥狗这一细节,与出租公司取得联系后,只用4个小时就找到了捡拾电脑的司机。

记者在公司恰遇前来致谢的郭先生。他说:“昨天,我打车接妻子和刚刚出生5天的孩子回家。途中,这辆出租车坏了就换了一辆,慌乱中将装有我和妻子身份证、孩子出生证的包忘在了第一辆车上。公司帮我找回了这些东西,我是专门来支付酬金的。”至于酬金多少,郭先生没有透露,要跟公司商量后再说。

据丁键说,公司刚成立时是不收费的,只等寻找到失物后领取失主给的奖励。可是,很多时候,虽然多方查找,遗失物品还是找不到。公司毕竟是企业,长期做赔本的买卖不行,于是,他们在接受失主寻物委托时,收取“受理咨询费”200元。除此之外,公司还要与失主商定找回遗失物品后的酬金。其中,出租司机的酬金由公司来支付。

不过,相关法学专家提出,寻物公司不宜提倡。虽然代人寻物是一种服务型行为,理应收取一定的酬劳,但它在本质上冲击了中华民族一直提倡的“拾金不昧”的道德底线。之前,有些地方也曾出现过类似行为,很多人表示反对。

代人寻找遗失物品究竟该不该收费?反对者指责这是趁火打劫,发失主的痛苦财。赞同者则认为这也是一种提供服务的行为,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针对这两种观点,宋律师指出,寻找遗失物品不同于失物招领,它实际就是提供寻找服务。这如同提供法律服务,一旦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收费。而失物招领是某人捡到遗失物品,按规定应该主动、无偿地交到公安部门开办的失物招领处。这是因为遗失物并不是无主财产,捡拾者仅是善意占有物品的控制者。不过,宋律师认为,全社会还是应该积极提倡和鼓励公民拾金不昧,提高道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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