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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征信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职责等

2009-11-30

金融博览 2009年10期
关键词:印鉴个人信用小额贷款

编辑同志: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8]1号),其中第二章第十条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则上是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鉴于以上规定,申办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和个人会要求人民银行出具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是人民银行的职责,然而由于信用报告的解读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现行没有统一的解读标准,因此贸然由人民银行出具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或不好的书面材料,有可能造成潜在法律纠纷,不利于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对人民银行公信力的维护。

为此建议: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只负责查询信用报告,不负责提供信用记录良好或是不良的书面材料。

鉴于信用报告的解读有一定专业性,人民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信用报告中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说明,但报告中不得出现信用记录良好或不良的字样。

人民银行应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积极与各相关单位协商,制定一套比较适用的信用报告内部解读方案。

适时考虑建立信用报告评分制度。为了规范信用报告的使用,更好地满足有关部门对信用状况的了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必要进一步利用数据库资源,研究开发企业和个人信用评分系统。

人民银行成宁中心支行陈志

银行对账单收回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编辑同志:

为防范内外账核对环节中的风险,近几年,金融部门加大了内外账务核对力度,对存贷款对账单的收回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措施,以确保对账单收回率达到100%。

但是,笔者在审计中发现,对账单收回率虽然达到100%,但对账单质量却不高。对账单收回中存在的“猫腻”,应引起金融部门的重视,

一是对账单上的名章有出入,张冠李戴,打马虎眼。如某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贷款对账单上加盖的是某市皮革服装有限公司的印鉴章,不细看就会被蒙混过关。调查后发现,两家公司是经营相似产品的不同单位,因某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银行信誉度高,贷款相对容易,因此被顶名贷款。

二是包办盖章,逃避责任,风险暗生。明明是分厂贷款,对账单上却统一加盖总厂的印鉴章。其实总厂只对分厂进行账务汇总,没有实权。这是某些企业惯用的金蝉脱壳计,容易引人上当。

三是公章代印鉴章,此地无银三百两。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看似更具权威性,不容质疑,其实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账务核对有问题,财会人员最清楚,但又怕担责任,就把责任推给领导。

四是加盖假印鉴,应付银行,存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银行对账人员一是要经常深入企业,与企业财会人员进行零距离对账,二是要坚持换人对账制度,防止内部人员弄虚作假;三是要完善对账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减少空挡,堵塞漏洞,使对账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单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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