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金融生态内涵的再认识
2009-11-11王蔚
王 蔚
摘 要:自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安全就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虽然对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学术界认识不一,但金融体系本身的不健全和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无疑是其主要原因。而这恰恰是金融生态要解决的问题,因为金融主体内部以及金融主体与金融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是构成金融生态平衡的根本标志。因此再次探讨金融生态的内涵,对实现生态金融,进而防范金融危机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生态 金融危机 金融安全 生态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9-196-02
一、金融生态的基本内涵
“金融生态”的概念最早是由周小川2004年提出的,自此,虽然众多学者经过探索对这一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诠释,但多数学者认为,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著名金融学家夏斌认为,金融生态就是金融发展的环境。李扬担纲完成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更是以“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代替“金融生态”,并认为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要素按重要性排序,依次是法制、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部门的独立性、企业的诚信、地方金融发展、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与办事效率、社会诚信、中介服务和社会保障。而央行副行长苏宁则明确指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按照上述理解,金融生态完全可以明确地用“金融生态环境”来表述。
金融生态不应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因为金融生态的和谐不仅仅源于外部金融生态环境的和谐,内部体系的和谐同样不容忽视,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还非常重要,此次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虽然对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学术界认识不一,但金融体系本身的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外部环境只是问题产生的一个方面。因此,金融生态应该是一个金融生态系统,它由金融生态主体系统及其赖以存在、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系统与金融生态调节系统等三个子系统组成(见下表)。
在金融生态主体系统中,既包括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也包括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以及保证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第三方,如会计及律师事务所、监管机构。具体来说,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些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主体,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个人、企业、机构及政府;保证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第三方,既包括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金融咨询评估机构等,也包括那些以制定政策、确定规范、进行调控和实施监管为职能的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
而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则指的是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律、文化、习俗等体制、制度和传统环境系统,即与金融机构发展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业状况以及银企关系、社会信用制度、保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实施、会计与审计原则、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金融主体系统与金融生态环境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制约金融主体的发展,不同的环境系统要素会对金融主体产生不同的约束并决定其选择空间,从而使得金融主体的行为出现不同的特征。
二、关于金融生态的基本特征
要深刻理解金融生态的内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特性:
1.金融生态具有系统性。金融生态不是特指某一方面,它是金融业运行和发展的内部与外部环境的总和。这个环境的总和从广义上讲,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人文环境等,从狭义上讲,包括法律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系统。所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合作,长时间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2.金融生态具有相互依存性。即金融生态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具有相互依存性。在自然生态中,各种生物之间由于食物链的存在而处于相互依存的状态,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也存在依赖关系。金融生态也不例外。金融生态的相互依存性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金融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例如,资金供应者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的融资为后者的生存和发展增加了动力来源;资金需求者又为资金供应者创造出运用多余资金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渠道;资金供求双方的融资也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内容和利润来源;金融机构的活动便利了资金供求双方的资金调剂,促进着双方资本运作规模的扩大和资本收益的提高。二是金融发展对其外部环境的依存性,例如,没有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健康的经济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就必然会窒息金融主体的金融活动,阻碍金融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因此,营造金融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与外部诸环境之间的和谐共荣关系是改善金融生态的核心所在。
3.金融生态具有制度性。金融生态不仅仅是指金融业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基本状态或发展阶段,还包括指形成这些环境的基本制度安排,即金融生态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要改善金融生态就要从制度入手,在各金融机构寻求利润和自身发展的驱动下,通过某种制度安排实现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达到社会效用最大化,逐步形成市场作用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既促进效率、又维护公平的金融运行机制。又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影响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制度因素。
4.金融生态具有动态性。金融生态是一个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无限循环的动态过程,竞争是这一过程实现的源动力,优胜劣汰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能够淘汰差的,保留并发展好的机制和环境才是健康的生态系统。我们的目的正是要建立这种能够开展适度有序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的金融生态系统。
5.金融生态具有区域性。就中国而言,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统一的法律制度和宏观政策并不能实现相同的效果,往往需要在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以保证全国分层次、分阶段地实现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和政府切实发挥作用,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制度安排。
三、关于金融生态的评价标准
研究金融生态必须确立金融生态的评价标准,否则无法对我国的金融生态进行客观衡量,更谈不上实现生态金融,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生态的评判标准应当是以实现生态金融为最终目标。所谓生态金融,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微观制度环境以及宏观制度环境的保障下持续健康运行,进而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体系的良性循环以及金融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即实现金融发展的和谐状况。因此,判定金融生态的优劣,进而考察是否实现了生态金融,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
1.金融主体内部的和谐性。金融机构是现代金融活动最基本的构成主体,在现代金融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金融系统内部的运营状况对金融生态平衡也发挥着实质性影响。
从金融系统本身来衡量,金融生态平衡首先表现为每一金融机构内部业务运行、管理及内控机制的和谐,这种和谐性的具体表现就是各个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规模与结构、业务构成、利润来源等都处于协调状态,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种内部和外部关系处于和谐状态,内部监管控制系统实现了很好的整合。因为金融机构运营中主要关系的失调不仅会影响金融机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会引发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故障。其次,金融生态的平衡还表现为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和谐,这种和谐关系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之间规范、有序和适度的竞争。
2.金融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和谐性。金融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和谐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外部环境要能够为金融主体的正常金融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各种必要的条件。金融主体的金融活动发生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而这种特定的社会形态能否为金融活动创造或提供一个和谐的运行环境,就成为金融生态系统能否实现平衡的重要制约因素,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稳定的经济环境。经济决定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改善金融环境的重要前提。经济运行大起大落,会对金融业稳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诱发金融风险。经济运行不稳定,出现恶性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经济增长的货币金融环境就会受到损害。二是完善的法制环境。法制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方面。金融法制建设直接影响着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序性、稳定性、平衡性和创新能力,决定了金融生态环境将来的发展空间。完善的法律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树立诚信意识和道德规范。三是良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环境在金融生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对债务人履约的制约、企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金融诈骗和逃废金融债权的现象严重都将极大地威胁银行资金安全。四是协调的市场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的金融市场,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五是规范的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制度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执法环境,它对金融生态环境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是金融主体要能够自觉遵守外部规则和维护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自然生态中,人类生存发展既要受自然环境影响,同时人类的行为又是决定外部环境的最重要力量,因此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人类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同样,在金融生态中,各类金融主体的行为也直接影响着金融活动的外部环境,如果金融主体都能够自觉遵守有关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就意味着金融主体与外部环境和谐状态的实现,从而也就意味着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相反,如果金融主体普遍违反有关金融活动的各种规范,就会污染金融外部环境,导致金融生态危机,并最终威胁到金融主体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由上可见,金融生态的评判标准应当是多元的,而不应当是一元的;应当是多视角的,而不应是单视角的;应当注重金融主体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而不应过分强调外部环境对金融机构的单向影响。同时,既然各类金融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主体与金融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是良好金融生态的根本标志,那么,想方设法建立和发展金融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主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无疑就成为改善我国金融生态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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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天津 3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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