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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对策

2009-11-11郭鲜菱

经济师 2009年9期
关键词:财务舞弊上市公司对策

郭鲜菱

摘 要:文章分析了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状,基于经济学方法从财务舞弊的经济内涵和供求关系角度,对上市公司最新财务舞弊行为的动因进行了剖析,从改善制度环境和完善法律环境入手,提出了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舞弊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9-158-02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害,如何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是一项现实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与其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一致谴责,有的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伤害则是有目共睹的。从近几年的财务舞弊案可以看出,一些舞弊公司出局不少,但有些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笔者认为,治理财务报告舞弊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应当从信息披露机制角度设计消除财务舞弊行为出现的制度,还应当从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上考虑如何有效遏制财务舞弊的得逞。我们不仅要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制,还要不断提高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鉴别能力和分析使用会计信息的能力。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最新财务舞弊现象的分析,深入剖析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从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入手,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具体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状

2009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和监管情况以及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指出,上市公司在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存在六方面的会计处理问题,并着重分析借壳上市、债务重组、权益性交易调控利润等三方面的财务舞弊行为。

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2008年报编制过程中,证监会也发现了六方面具体问题:(1)有的公司通过权益性交易确认损益;(2)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壳上市时确认商誉;(3)有的对于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不够谨慎;(4)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股权激励合同的规定确认股权激励等待期和按照实际执行情况将股权激励费用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分摊;(5)有的在处理较为复杂的经济交易时,对购买日的确定不够谨慎;(6)有的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外币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由此看出,通过权益性交易确认损益、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和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问题是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的监管重点。监管层在发现问题之后,一方面对上市公司个案加以纠正处理,一方面发布相应政策指引,防止类似事项再度发生。并通过事后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核实后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此外,这些财务舞弊产生的错误信息可能严重误导市场的各类参与和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机构被误导而制定出错误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

近几年,全球的特别是美国上市公司刮起的财务舞弊风暴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使社会公众对美国公司界和会计界丧失了信心,造成了空前的信任危机。这一连串臭名昭著的财务舞弊案件凸显出美国以及各国制度安排的结构性缺陷。

为了分析财务欺诈背后的深层原因,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已提出了各种财务舞弊理论。本文基于经济学理论方法,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

(一)财务舞弊的经济内涵

财务舞弊是指有关经济人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目标所采取的违反国家和制度,或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但违背经济活动客观事实,致使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行为。财务舞弊行为包含下列要素:(1)财务舞弊的主体。参与财务舞弊活动的经济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的股东和管理者,他们是财务舞弊的决策者和指挥者,也是财务舞弊的需求者,一般是主动的财务舞弊主体;另一类是会计从业人员,他们是财务舞弊的具体操作或实施者,也是财务舞弊的供给者,一般是被动的财务舞弊主体。(2)财务舞弊的利益动机。不同的经济人对财务舞弊有不同的利益动机。从我国近年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不断向资本市场“圈钱”,这是其财务舞弊的根本动机;二是提高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从中谋利;三是扭亏为盈,去掉“ST”或“PT”的帽子。从2008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情况看,ST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最为严重。

(二)财务舞弊的供需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财务舞弊是舞弊需求和供给双方的互动行为,它的存在是因为它给供求双方带来利益,使财务舞弊行为成为广泛现象的条件,是制度环境的某些因素具有对财务舞弊供求动机的刺激。当制度环境使得财务舞弊能够给大批的供求者带来可观的净收益时,它的蔓延就成为现实。然而,财务舞弊活动的规模则取决于决定供求关系的各种变量。

就需求方而言,尽管不同的经济人对财务舞弊的需求出自于不同的利益动机,但他们的行为规律是一致的。需求方财务舞弊行为的产生取决于需求者对财务舞弊结果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权衡。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因虚构经营业绩骗取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这种形式的舞弊给公司股东带来的利益,也给管理者带来的利益;另一种是因虚增经营业绩所导致的市值增加。

财务舞弊的供给方为直接从事编制会计报表的会计人员和进行报表鉴证的注册会计师。除了通过财务欺诈进行贪污等犯罪行为外,财务舞弊不是他们的主观愿望。对于他们而言,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从业是他们最简单的工作,他们参与财务舞弊大多是迫于竞争环境和生存压力。因为在财务舞弊泛滥成灾的大环境下,他们不参与舞弊就会失业。但这种财务舞弊供给行为的实现,仍然取决于舞弊供给者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权衡。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仅通过大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及直接捐赠资产而调控利润的上市公司达到14家。其中,*ST公司9家,ST公司4家。除此之外,通过与控股股东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来调控利润也是部分公司包装业绩的主要手段。

三、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对策

(一)努力改善上市公司的制度环境

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制度方面,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明晰产权,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以公共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做到“三分开”、“五独立”,并形成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

2.建立注册会计师(CPA)民事赔偿追索机制。民事责任是由法院判决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停止侵害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西方,对注册会计师最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手段就是民事赔偿机制。民事赔偿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有强大的威慑力和遏制效果。

我国应建立以民事责任为核心的CPA法律责任体系,确立“民事在先,行政、刑事为辅,三管齐下”的注册会计师承责原则。要加快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追究模式,让财务舞弊者的风险大于收益,一旦违规造成重大损失,就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直至其倾家荡产,以遏制其造假的行为,增强风险意识。

3.完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但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舞弊来逃避处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2008年ST公司财务舞弊现象尤为严重。针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过于宽松条件,监管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只要上市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就应该直接让其退市。此外,对ST类上市公司的监管一直是我国市场监管的难处,直接退市制或许可以成为改善此类公司监管难题的制度性根源。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律环境

1.加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根源在于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需要创造杜绝或减少财务舞弊现象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法规的执行,强制上市公司履行披露高透明度信息的义务,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中介机构当事人、监管人员和有可能成为“内部人”的投资者,都必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如果不恪守勤勉、诚信原则,无论他是谁,一定要赔偿公众投资者损失,并外加重罚,让其倾家荡产,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法规应赏罚分明。在制定有关法规时,必须赏罚分明,明确责任人和受害人,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对权益被侵犯的所有者,无论受损的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国有资产,不能有歧视,应该一视同仁,对责任人或犯罪嫌疑人要采用相同的惩罚和量刑标准。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应坚持“事前防范、过程监控和事后严办”的原则。针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参与者,主要可能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大股东或中介机构,执法部门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给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有力的法律支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强大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体系,增强道德约束力,营造“守信为荣、失德为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4.从法律法规上规定公众参与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要建立起一种能够激发公众参与监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机制。比如,建立起美国那样的奖励机制,对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并予以揭穿的人,提供相应的超常现金激励等等。

参考文献:

1.李若山,敦牧.企业舞弊与反舞弊的国际理论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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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新.制约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多管齐下[N].上海证券报,2008-5-13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监管问题答记者问.2009年05月19日.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818795/11202600.html.

(作者单位:融侨锦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重庆 40006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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