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有无逮捕必要”风险评估制度
2009-11-09李国兴王小东
李国兴 王小东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起保障作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我们往往注重对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进行罗列、分析,而忽视了对“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的审查,不难看出逮捕三个条件中前两条的适用容易把握,由于对个案未来走向的不可知性使我们很难把握对犯罪分子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会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这不仅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对每一起案件认真审查做到心中有数,还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建立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办案方式。
一、建立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
(一)追寻刑罚的根本价值
我国刑罚是以惩罚为手段,保护人民为目的,刑罚的根本价值是预防犯罪,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一些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可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分子能起到帮助、教育、感化的作用,减轻他们的社会仇恨感,稳定社会治安,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贯彻轻缓刑事政策,慎用逮捕措施,是我们党和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为更加科学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们亟需建立“有无逮捕必要”风险评估制度,使“有逮捕必要”这一逮捕条件不再成为一种摆设。
(三)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上级院对下级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实行“五率”动态综合考评,从刑事诉讼各个方面实行全程动态评价,即:在侦查环节考评捕后撤案率,在起诉环节考评捕后不诉率,在审判环节考评捕后轻刑判决率,在申诉环节考评原决定改变率。每一项考评的百分比高于全市的百分比都要进行扣分,甚至进行通报,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不仅能够兼顾在打击犯罪分子和教育感化犯罪分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大大降低捕后不诉率、捕后轻刑判决率,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如何建立、适用风险评估制度
(一)充分评估风险,坚持保障诉讼原则
逮捕作为强制措施之一,其职能主要是保障诉讼,风险评估制度也应当建立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上。保障诉讼方面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方是否有挽救教育的态度;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是否有近亲属,近亲属是否有挽救教育的态度;三是犯罪嫌疑人能够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定期到侦查机关汇报工作、生活近况。保障诉讼是适用风险评估制度的前提,如果不能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妨碍作证,那么就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的必要,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
(二)从多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应把罪行是否严重、人身危险性是否较大、犯罪主体是否易于改造、犯罪情节是否较轻,作为风险指数的主要参照点,采取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办法,从犯罪事实、情节、作案手段、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危害结果、主观恶性等反面进行综合考虑,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案外情况调查。例如我院今年办理的闫某、刘某、杨某、张某四人涉嫌盗窃一案就很好的适用了风险评估制度,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法定刑属于较轻刑罚,认罪态度较好,与另两名犯罪分子分别系夫妻关系,家中分别有需要照顾的孩子,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已收集固定,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认为风险指数较低并作出了对杨某、张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适用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轻刑事犯罪、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指控犯罪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笔者认为风险指数较低,应当作出不捕决定,但是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的案件不予受理,造成了审查逮捕环节工作的被动局面,为了诉讼环节的能够顺利进行被迫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使风险评估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效果。
(作者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