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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析家长投保背景下的校方责任

2009-11-04卞恩鸿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受益人投保人伤害事故

卞恩鸿

案例

2005年秋天,盐城市某小学放晚学。只听见校园外有人喊“不好了!学生被砸伤了!”有学生跑进校园。气喘吁吁地说:“陆××被教学楼上的玻璃窗砸破头了!”分管副校长一听,跑过去一看,果然不错,急忙抱起学生用三轮车送到附近的市中医院。校长和主任、班主任、任课老师都随后赶到。到了医院,医生立即替伤者止血,清洗伤口。万幸的是,学生只是被铝合金窗框划破头,但是伤口看上去较深,也较长,医生为他缝了近17针。为了查清到底有没有伤到脑部,医生为他做了脑部cT,结果没有内伤。但医生建议,须住院观察、治疗。

这时,家长和校长、老师们才松了口气。校长立即安排主任为学生和家长买晚饭,并安排老师买来水果、牛奶慰问学生。校长安排分管副校长立即结清已产生的费用,并留1000元给家长为学生治疗。随后,校长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了此事。家长言行举止一直很温和。没有过激行为。后来我了解到,家长夫妻俩是本分人,性格温和,都在盐城打工,学生成绩优秀,老师们对该生很好,再加上学校救治及时,态度好,家长看到学生的伤不严重,才没有追究。

回校后,学校立即组织人员连夜把校内所有玻璃窗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设施都检查了一遍。第二天,学校向全体师生枝内通报了此事,并对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设施进行了更新,特别是对所有玻璃窗安装了保险拴,防止意外事故再次发生。班主任请学生家长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

一周后,学生出院。回校上课,任课老师为他补习了前面的课程。家长带着学校证明和保险单、医疗凭证到保险公司做完理赔手续。

对于学生陆莱此次受到伤害所产生的费用,该校班子成员有三种意见:1,校长认为。学生陆某此次是学校的玻璃窗划破头的,学校应该负责,用掉的钱就算了。2,副校长兼副书记的认为,陆莱此次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家长应该归还学校垫用的钱。3,分管副校长认为,陆某此次伤害事故学校应该自全责,不仅要承担学生的治疗费、营养费,还要承担家长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学校为此专门召开校务会研究讨论此事。会上,三种意见各有支持者。在当场咨询律师后,表决同意第三种意见。会后,班主任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商谈赔偿事宜。校长首先代表学校向家长及学生表示歉意,请家长谈谈想法。家长说,我们的孩子还在你们这儿上学,你们说吧。校长向家长介绍了校务会上研究的结果,家长表示没有意见。校长随后请家长谈谈夫妻俩每天的收入情况,以及对这次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要求。很快。家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学校再补贴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2000元,此次事故中学校共花费近4000元。

分析

被保险人学生陆某,系未成年人,已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5年,简称《保险法》,下同)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二)配偶、子女、父母”,陆某的父母符合投保人的条件。再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和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陆某的父母作为陆某的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在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签订中,一般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付费方,陆某的父母理应指定自己和陆某为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付的赔偿金应该归陆某和其父母所有。

作为校方,在此次陆某受伤害事故中,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和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该校的教学楼玻璃窗落下,砸破陆某头部,符合此规定。陆某的头部被砸破,与校方的玻璃窗落下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校方应该负全责。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校方赔偿陆某的医疗费、营养费和家长的误工费、护理费,完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反思

在此次伤害事故中。教育工作者应该认真反思,汲取教训。

1,救治及时。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校方应该在第一时间救治伤者。如果是在校内或学校周边,老师只要知道就该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如果老师不知道,也要告诉学生在第一时间给老师打电话或拨打120。及时救治,可以减轻学生的痛苦,甚至挽救生命;可以减轻家长对学校的误解,以免家长因冲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可以减轻校方的责任;可以减轻经济损失。根据《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没有条件的,学校应该争取条件或创造条件救助受伤学生。

在陆某受伤害这件事中,校方在第一时间把学生送到医院治疗,救治及时并积极安抚家长,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2,责任厘清。学生受到伤害,要及时厘清责任,以免影响正常教学。根据《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要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定,甚至请公安机关参与认定。如果是学校的责任,要勇于承担;不是学校的责任,要主动说服肇事者承担。说服不行的,应动员家长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3,赔偿到位。受伤害学生治疗结束后,如果是校方责任。应当迅速与家长达成赔偿协议,依法赔偿。但是,要注意《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如果不是校方责任,如是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则根据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执行。

4,主动投保。《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如果中小学有条件的,可以参加校方责任险;如果中小学没有条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替中小学创造条件参加校方责任险。2007年9月6日的《扬子晚报》消息说:“昨天,江苏省教育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为全省所有中小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单由省政府出资,每名学生保费3元,保额为30万元。”

《办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学校要动员家长为孩子投保,特别是注意方法,要让家长认识到购买学生保险的必要性,避免一些家长缺乏风险意识,心存侥幸心理。学校还要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效证据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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