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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阳光慈善

2009-10-31本刊编辑部

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46期
关键词:购买者效用慈善事业

本刊编辑部

传统上修桥补路是缙绅士大夫造福乡间的义举,现代社会仅要靠带有偶发性的善意良心来成就善举显然不够,国外一些地方是通过对本地企业或个人发行免税的专项低息地方债来实现乡土道路维护,这比在慈善的框子里运作更具可持续性。

目前,《慈善法》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已通过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表示,中国的慈善事业面,临的问题已不再是“不愿做”,而是“不会做”。

事实上,中国自古不乏慈善思想和行动。道家所谓“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儒家称颂的“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均包含了对惠及他人的善良意愿的肯定,至于修桥补路、赈灾扶困的嘉德懿行更是史不绝书,勾何到当今之世反倒“不会做”了?

一方面,慈善的呼声虽高,但具体的慈善行为在中国的供给仍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慈善行为的实施者还往往备受质疑,“出力不讨好”。被目为“沽名钓誉”已算情节轻微,甚者还被怀疑借慈善“非法敛财”、“偷税漏税”。更为蹊跷的是,又确有一些“乐善好施”的“善长仁翁”事后被发现是因慈善之名而搞“官商勾结”,甚至是直接踏入政治界的“黑老大”。

察诸世态,乱象丛生。除非在观念、组织、制度等方面作出切合当下的现代化重构,慈善事业“不会做”的局面恐难根本改变。作为制度筹谋的重要环节,对于《慈善法》的起草,我们可以期待些什么呢?

首先,可借法律为慈善行为做“道德祛魅”。不可否认,对于仍属稀缺的慈善行为应当予以褒扬。然而过度的道德纲线,容易让人误认为慈善是“肉食者谋”的小众议题,或者是被供奉在高峨的道德祭坛上的观瞻品。实际上,慈善是本于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的大众事业,用法律的普适性调节替代“希圣希贤”的道德调节作为慈善事业的基础性指南,更有利于慈善行为的持续存在和不断拓展。

其次,在法律而非纯然道德的语境下,我们可以更务实地讨论慈善行为的需求与供给。不妨先把慈善视作普通的商品,影响人们购买数量的主要因素是它给购买者带来的效用以及购买所支付的价格。前者与后者之差越大,人们对慈善品的购买越多,相应地社会中慈善行为的供给也就越多。

先看购买慈善的效用。一般而言,欲购商品的可选择范围越广、质量越高、越能满足购者需求,购买者的效用越可能达到极大值。慈善也是如此,如果只能从有限几家国营商店购买有限品种的慈善,购买之后我们亦不知道善款如何使用、从而对所购慈善品的质量也无法确定,或者购买之后声誉等无形资产并未增加甚至因“勾结”等质疑而反倒降低,那么对欲行慈善者而言,更佳的策略就是减少甚至停止对慈善品的购买。

再看慈善的价格。过高的价格会抵消购买慈善的收益,而价格畸高通常缘自市场竞争不足。同样的慈善品,如果只有一个供货商,理论上它可以把自己的全部成本塞进价格之中——不仅是组织最低必要的管理运行成本,还有庄严体面的大楼、欢畅豪华的旅行、优渥丰厚的福利待遇、居高临下的销售态度……所有我们想象得到或想象不到的成本都可能转换为购买者必须支付的代价。在慈善品效用一定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同样是慈善行为供给随价格的增加而递减。

这里,《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关键作用,就在于通过制度安排构建并提供一个公开透明有效的慈善品供求市场,让购买者对“交易”程序和后果有稳定和良好的预期,能够买到放心称心的慈善产品,从而拉动供给者不断丰富慈善种类、扩大这个市场的规模。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完善还有助于把慈善行为的边界与其他行为区分出来,让社会、政府、私人发挥各自的长处来增进公益。例如,传统上修桥补路是缙绅士大夫造福乡间的义举,现代社会仅靠带有偶发性的善意良心来成就善举显然不够,国外一些地方是通过对本地企业或个人发行免税的专项低息地方债来实现乡土道路维护,这比在慈善的框子里运作更具可持续性。

由是观之,在法律构建的基本框架中,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尽量扫除慈善供求的制度和组织障碍,同时减少对慈善在道德、功能上的苛求,有利于慈善事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大众参与凝聚民力民心,实现轻装上阵,持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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