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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语名词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2009-10-28黄明亮

现代语文 2009年9期
关键词:纷争汉语思考

摘 要:汉语名词化是一种特殊的语法现象。半个世纪以来,汉语语法学界关于名词化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界主要对名词化的结构类型、功能类型、性质等进行了思考、分析和探讨。由于大多数研究者受制于现代汉语词类研究者一直强调的“词有定类,类有定词”的认知模式、再加上客观主义语法观的影响,没有考虑到语法的主观运用受制于汉语缺乏形态这一事实,因而至今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

关键词:汉语 名词化 名物化 纷争 思考

一、引言

名词化作为一种特殊的语法现象,受到国内外语言学家的格外关注。西方语言学家认为,名词化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戴维•克里斯特尔,2000),是指名词从其他词类的派生(Trauth&Kazzazi,2000)。名词化本身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不管是派生或是零转换,其结果都是出现或产生名词。

由于西方语言学家对名词化的界定基于印欧语这个语言事实,名词化所产生的名词或形成的名词性短语都是具有形态标记的。同印欧语相比较,“现代汉语最根本的特点是:不依赖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而借助于与语序、虚词等其他语法手段来表示语法关系和语法意义”(邵敬敏,2003)。因此,汉语的形态标记是非普遍性的,汉语语法关系和语法意义是相对复杂的。相对于印欧语而言,汉语名词化显得要复杂得多,而且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出现或产生名词。正因为如此,汉语名词化自提出开始,就成为语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半个世纪以来,汉语语法学界关于名词化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界主要对其结构类型、功能类型、性质等进行了思考、分析和探讨,至今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

二、汉语名词化问题的起源

名词化问题源于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以词类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文法革新大讨论。当时中国语法学界针对汉语词类划分的标准存在三种不同见解:一是“依句辨品”,即将句子成分功能作为判定词性的标准,以黎锦熙为代表;二是“广义的形态”,主张划分词类应以词语的短语组合功能为标准,首倡者是方光焘,积极赞同者有胡裕树、张斌等人;三是“词义•语法范畴”(或“词汇•语法范畴”),认为汉语词类是“从个别和具体的里头把一般的抽象出来”,以当时苏联汉学家兼语法学家龙果夫教授为代表。各家还就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的词性问题各抒己见,提出了一系列不同的看法。“依句辨品”说认为是名词,“广义的形态”说虽说仍归在动词类,但也承认其为名词性,而“词义•语法范畴”说界定为名词化。三种不同的见解提出了一个共同命题,即处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在其语法性质方面表现出与其在谓语位置上所不同的特征。到了20世纪50年代,《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对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提出了“名物化”的处理意见;随后,朱德熙等人撰文对“名物化”主张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文章揭开了名词化问题的序幕。汉语名词化问题的争论持续了半个多世纪,至今仍方兴未艾。

三、汉语名词化研究概述

从20世纪60年代起,朱德熙等人就认为,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可以用名词或代词复指、受定语修饰、可以和名短语组成联合结构,是动词本来的语法性质。传统汉语语法著作认为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已经名物化了,这是在拿印欧语的眼光来看待汉语。就汉语本身的实际情况来看,动词和形容词既能作谓语,又能作主宾语。作主宾语的时候,还是动词、形容词,并没有改变性质。朱德熙等后来关于名词化的观点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认为汉语谓词性成分可以名词化,一个谓词性成分加上形式标记“的”,就转成名词性成分了。朱德熙等人反对汉语名物化的理由是,汉语里凡是真正的名物化都有形式上的标记。

项梦冰赞同朱德熙等对于名物化的反对意见,认为“这本书的出版”是定中偏正结构,其中的“出版”是谓词性成分,这两者并不矛盾。他从指称和陈述出发,认为指称和陈述的对立体现在词类上是名词和谓词的对立,体现在句法上是主语和谓语的对立。印欧语名词和谓词在语法位置上的分布是绝对对立的,而汉语的名词和谓词在句法位置的分布上不存在绝对的对立。汉语中名词性的主宾语都是指称性的,而谓词性的主宾语有的是指称性的,有的则是陈述性的。指称和陈述性可以互相转化,转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语言成分不改变自身的语法性质,一种是语言成分改变自身的语法性质(有形式标记)。项梦冰的结论认为,“名词的VP”仍然是以谓词性成分为中心语的定中偏正结构。

李宇明认为“名物化”说和朱德熙等人的反对意见都存在问题:主宾语位置上的形容词会增加新的语法性质,但这种性质不是名物化的结果,而是语法位本身的语法性质。在此基础上,李宇明提出了语法位的概念。在对汉语足够多的语句进行切分和抽象概括之后,可以得到主位、定位、状位、补位、句末位等,其中主位就是指一般所谓的充当主语的词语所在的位置。谓词进入主/宾位之后,除了仍具有自己的语法性质外,还带上了主/宾位类的语法性质:一是指称,二是与定位组合。而且这两个语法性质是谓词充当谓语(即处在述位)时不可能具有的。李宇明认为,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释谓词处在主位或宾位时的语法性质,为什么同其处在述位(即一般所说的充当谓语)时有所不同。按照这一解释,不存在名物化问题,谓词这个语法类本身的性质没有任何变化,它所增加的性质来自主位和宾位,这是语言单位变为言语单位的普遍规律。

胡裕树、范晓认为,朱德熙对名物化论者认为主宾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已经名词化(或转成名词)的观点加以否定,是正确的,但不应该排除语义平面的名物化现象。如果从不同平面来分析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应该区分名物化和名词化。名物化指动词、形容词的述谓义在语义平面转化为名物或事物,而名词化是专指动词、形容词在句法平面转化成名词的现象。汉语句法的名词化有两个特征:一是名词化的词语在句子里能作主宾语而不能作谓语,二是名词化的词语有特定的形式标志。

郭锐认为名物化实际上是指称化,它是谓词性成分本身的性质,只是它的临时性质。如“这本书的出版”整体性质的确是名词性的。针对中心语和结构整体的词性之间的矛盾,郭锐提出要从词性的词汇层面和句法层面的区分来进行解释。如“这本书的出版”中“出版”的指称化是外在层面的,从词性角度看,就是句法层面的名词化。因此,“出版”虽然词汇层面的词性仍然是动词性的,但句法层面的词性是名词性的,“这本书的出版”整体的名词性与中心语“出版”的句法层面的词性是一致的,这样并不违背向心结构理论。因此,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的“名物化”也是外在层面的指称化,即句法层面的名词化。其词汇层面的词性仍是动词性、形容词性的。

此外,对于汉语名词化的问题,沈家煊认为,名词化或名物化实际上是用句法成分来给词定类的,这种词类与句法成分一一对应的办法,虽然做到了“类有定词”,但其必然导致“词无定类”的结果。因此,他提出用Croft的“关联标记模式”来摆脱汉语词类和句法对应关系上的两难处境。程工提出用DP假说来分析汉语名词化及向心结构问题,司富珍和陆俭明沿着统一思路进行了探讨。方光焘提出了“动名词”说,胡明扬赞同这种动名词的看法;杨成凯提出了“非限定形式”说;2003年,邢福义又提出了句管控中动形词的条件变异轮,等等。

四、汉语名词化问题的思考

英语的动词和形容词放到主宾语位置上的时候要么在后头加上名词后缀-ness,-ation,-ment,-ity之类使它转化为名词;拿动词来说,限定形式(finite verb)只能作谓语,要把动词放到主宾语位置上去,必须把它变成不定形式(infinitive)或者分词形式(participle)。对于汉语没有名词化(转化为名词性成分),朱德熙认为,传统汉语语法著作认为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已经名词化了,是在拿印欧语的眼光来看待汉语。朱德熙等人反对汉语名词化的理由是,汉语里凡是真正的名词化都有形式上的标记。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形式没有改变,说它已经转化为名词是不妥当的。

这里有两种思考:第一,名词化并不等于真正转化为名词,而只是兼有一部分名词的性质,证据是名词化的动词仍然保留动词的一部分性质。名词化的动词、形容词还可以进一步向名词转化,标志是有冠词和定语修饰,甚至有复数形式,这才转换成真正的名词。第二,有没有名词化不能归结为形态有没有变化。朱德熙也曾经指出,形态反映功能,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划分词类只能根据功能。既然根据功能而又没有形态变化不影响功能,那么只要功能变化了,名词化就应该已经发生。

对于项梦冰的观点,我们也有一些疑问:第一,陈述和指称互转时,谓词性语言成分是否因改变自身语法性质而改变了词性(或者说词性发生了转化)。如果没有改变词性,就说明陈述性和指称性本来就是谓词性语言成分所固有的(或者是兼有),既然是固有或兼有,这种谓词性语言成分内部指称和陈述的对立怎么会体现在外部的词类与句法上,而且表现为名词和谓词、主语和谓语的对立呢?第二,陈述和指称互转时,谓词性语言成分自身语法是否发生改变的主要表现是标记形式,即无标记的没有改变,依然是谓词性的,有标记的则发生了改变(陈述性转化为指称性)。汉语的标记是非普遍性的,这种以标记作为标准来评判谓词性语言成分的语法性质是否转变是否科学?据此进而否定汉语名词化的观点是否合理?第三,谓词性的陈述和指称发生互转以后,这个改变了自身语法性质的语言成分显然不再是谓词性了(应该属于非谓词性的),那么它到底又是什么成分?

李宇明的“语法位”说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承认存在着两种语法性质,并将词的语法性质分为本身的语法性质和语法位的语法性质,认为某个词语在具体语句中所表现出来的语法性质,是该语句本身的语法性质和其所在语法位的语法性质的代数和。他同时认为处在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增加了新的语法性质,即语法位性质。这里,我们又可以做这样几点思考:第一,承认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增加了新的语法性质,却为何不承认这就是名词化?如果说,某个词语在具体语句中所表现出来的语法性质,是该词语本身的语法性质和其所在语法位的语法性质的代数和的话,那就是说,语法位的语法性质也应当是该词所固有的,只是在语法位上体现出来而已。既然固有,却又何来“增加了新的语法性质”一说?既然是增加,那就表明该语法性质具有新倾向,有了新倾向,那这种谓词的新倾向总不能还是谓词的语法性质吧;第二,李宇明并没有对词语的本身语法性质以及语法位的语法性质作出区分。“本身语法性质加语法位语法性质的代数和”,虽说用了代数和来解释,却无法真正还原为代数式,如果能还原的话,应该是“1+1=2”,还是1.5+0.5=2呢?(或者说是2+0=2也未必)因为要区分出两种不同的语法性质,远远不像代数式那样简单。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以往的研究受制于一个理想化认知模式,即强调“词有定类,类有定词”,在转类问题上的反映就是尽量缩小兼类现象。汉语研究者之所以尽量缩小兼类现象的范围,主要是担心兼类现象的扩大会导致“词无定类”。语言类型学中关于动词和名词的跨语言普遍性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清楚地说明这一观点的缺陷。有些语言中的许多词项在没有任何形式标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充当名词又可以充当动词,如果按照“词有定类”的观点,这些语言中动词和名词的区分没有意义。但是,对于这些语言的深入考察总会发现同一个词根在不同的结构中明显存在语义上的差别,动词和名词的区分对于描写语法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在极端情况下,即使一种语言中任何一个词根在语法上既可以充当名词,又可以充当动词,那么名词和动词的区分仍然是必要的。

第二,以往的研究受制于客观主义语法观的影响,没有考虑到语法的主观运用方面。这与语义观受制于客观主义语义观的影响正好相似。认知语言学的研究清楚地表明,基于真实条件的客观主义语义学存在严重缺陷,真实条件不足以描写语言表达式的意义。语义不仅反映概念内容,而且反映人们对于概念内容的组织和理解。如果单从客观主义语义学的立场看,在“希望”的动词用法和名词用法、“困难”的名词和形容词用法之间确实很难看出它们的语义差别,这也是为什么朱德熙等人认为它们不存在差别,项梦冰坚持认为动词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时和其他位置时在意义上没有差别。就像客观主义语义学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样,客观主义语法观同样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是一种游戏,是一种生活状态。既然是游戏就必然有游戏规则,那么,在语言这个游戏当中,语法就充当游戏规则的角色,而语法这种规则其实是应当包含客观和主观这两个方面的,即是客观语法性质和主观语法性质的统一体。客观语法性质是指语言(这里的表现形式是词语)这种工具本身所固有的语法性质,这种性质往往被人们抽象出来而受到更多的关注,并以此作为词类划分的标准;主观语法性质是指语言(词语)这种工具在语言游戏过程所表现出来的语法性质,不同的语言呈现出不同的生活状态,不同的生活状态又必然形成不同的游戏规则,反映在语法层面上,就是人们对于固有语法性质的理解、组织和运用。人们在语言游戏中,在理解、组织和运用客观语法性质的时候,往往会根据游戏本身的需要对客观语法性质作出新的构建。这时,一个词的语法性质就会表现为客观语法性质与人们主观语法性质共同构建的结合体。理解了这一点,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的名词化也就不难理解了,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原理告诉我们,毕竟作为实词这个大家族的成员,动词、形容词与名词之间本来就是靠家族相似性来维系的。

第三,以往的研究受制于汉语缺乏形态这一事实,而没有深入考察语言形式所在的构式的变化。研究者们以汉语缺乏形态这一语法特点为据,批判名词化主张者是以印欧语的标准来看待汉语,然而批判者们又因过分依赖于将自己的观点置于印欧语的绝对对立面,即有形态变化才存在名词化,无形态变化便不存在名词化,因为在他们看来凡是名词化都有形态标记的。无论是印欧语名词和谓词在语法位置分布的绝对对立,汉语的名词和谓词在句法位置分布的不绝对对立,还是谓词性的陈述和指称互相转化中自身语法性质是否改变,究其实质,项梦冰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有形式标记。印欧语名词和谓词在语法位置分布上因为有形式标记,所以是绝对对立的;汉语的名词和谓词在语法位置分布上,因为形式标记时有时无,所以不存在绝对对立;处在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性的陈述与指称互转时,因为形式标记时有时无,所以存在是否改变自身语法性质两种情况。这种标准的结果就是,处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因为没有形式标记,所以就不是名物化,即使是“这本书的出版”这种定中偏正结构作主宾语,其中的“出版”仍然是谓词性成分。用是否有形式标记来批判汉语名词化,本身就不符合汉语语法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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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亮 江苏淮安 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 2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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