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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2009-10-22曾萍志易显斌肖健红

金融博览 2009年8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投保人投保

曾萍志 易显斌 肖健红 李 笑

近年来,在我国银行系统反洗钱力度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一些“黑钱”开始涌向保险这个对保额扩张极度渴望的行业。一般来说,除了保险诈骗等少数情况外,洗钱分子利用保险行业洗钱都要通过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环节,因此,分析保险公司保全业务的洗钱风险并予以防范就迫在眉睫。

对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风险的分析

退保业务洗钱风险分析。“投保自愿,退保自由”是所有保险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退保业务结果分析,通过退保业务,洗钱分子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资金且将非法资金的性质变为了退保金。从退保业务流程分析,保险当事人各方若互相串通就可以利用退保业务中的领款环节来混淆视线,从而使得洗钱活动更隐蔽、查处难度更大。虽然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严格限制现金支付退保金。倡导银行转账支付,但只要投保人到柜台授权,退保金就可以转至他人账户,即便退保金支付给了投保人,只要通过第三方付费、变更投保人等手段,洗钱分子还是可以达到让非法资金经保险机构短期周转改变性质后让他人领取的目的。归纳起来,通过退保方式洗钱有四类方式:一是A用非法所得投保,然后退保领取退保金;二是B用该笔非法所得投保,退保时授权A领取退保金;三是A投保,B作为第三方用该笔非法所得付费,退保时A作为投保人领取退保金;四是B用该笔非法所得投保,变更投保人为A,退保时A作为投保人领取退保金。从利用退保业务洗钱的成本分析,犹豫期退保为全额退保,无任何损失,犹豫期过后退保的损失也只是占比很小的退保手续费,洗钱成本相当低廉。因此,利用保险公司退保业务洗钱具有可行性和丰厚经济利益,对洗钱分子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该业务洗钱风险很大。

变更业务洗钱风险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关系人还可以变更。从变更业务的结果分析,变更只能达到将保险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变更的目的,洗钱分子并不能由于变更业务而直接得到收益,也就是说洗钱分子不可能单一依靠变更业务达到洗钱目的,必须再借助其他可以直接得到收益的保险业务才能达到最终的洗钱目的,例如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追加保费之后退保。但是通过变更业务,洗钱分子可以利用复杂的当事人关系模糊视线,甚至虚构、伪造当事人关系混淆视听,为之后通过退保、保险合同借款等方式从保险公司得到资金从而达到洗钱目的做重要铺垫。

生存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业务洗钱风险分析。从生存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业务结果分析,这些业务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取资金。但是,我国保险行业目前领取年金给付,生存金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的险种均在领取年限上有较长时间的规定,每次领取的金额相对较少,作为满期给付而可以次性领取大笔金额的险种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也较长,也就是说,如果不退保,单纯靠领取生存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业务是不能使洗钱分子快速从保险公司领取大额资金的。不过,如果洗钱分子只想隐瞒“黑钱”来源,并不要求将“黑钱”快速漂白回笼的话,投保领取年金给付,生存金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的险种不失为一个边洗边赚的方法。因此,生存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业务有定洗钱风险,但风险相对退保业务而言比较小。

保险合同借款、还款业务洗钱风险分析。从保险合同借款(也称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结果分析,洗钱分子可以通过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资金且将非法资金的性质变为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借款资金,洗钱者可在购买高额保险后,以质押贷款形式获取现金价值,再通过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让保单自动失效,从而达到洗钱目的。有资料显示,目前带有明显保险洗钱目的的保单质押贷款和银行保险约占整个保险洗钱的13%,保单质押贷款与银行保险已成为保险洗钱的重要渠道,因此,保险合同借款业务的洗钱风险较大。

保险转移业务洗钱风险分析。从保险转移业务的结果看,保险转移只能达到将客户的保险转移到新地区的结果,客户并不能由于变更业务而直接得到收益。但若办理该业务后再在新地区办理退保或者保险合同借款业务,就可以在漂白资金的同时达到资金转移的目的,因此,保险转移业务也存在一定洗钱风险。

保险合同补/换发业务洗钱风险分析。从保险合同补/换发业务的结果看,即不能像退保业务、保险合同借款业务那样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资金从而达到洗钱目的,也不能像变更业务那样利用复杂的当事人关系或者虚构、伪造的当事人关系混淆视听,为达到洗钱目的做重要铺垫。所以,不存在洗钱风险。

如何防范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风险

退保业务洗钱风险防范的建议。一是“长险短做”的防范建议。如果客户退保而没有合理理由,或整个交易不符合经济原则,或者退保使得客户无法享受该项保险产品特殊的好处,保险公司就应当对这种退保行为产生疑问。客户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核查该客户之前是否办理过第三方付费,变更业务或者保险转移业务,如办理过,则保险公司要格外防范该退保业务的洗钱风险。二是“团险个做”的防范建议。针对“团险个做”,相关监管部门“量身定做”了一些规定,包括“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保险公司承保必须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在备案后不得在具体承保时予以变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时保险公司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退保金退至原缴款账户。”只要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则“团险个做”的洗钱风险就能得到有效防范。

变更业务洗钱风险防范的建议。在保单有效期内受益人反复变更或出现难以解释的变更则可能意味着会有洗钱发生,应防范风险。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断,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比较合理,当保险当事人不存在这几种关系时,该保单有较大洗钱风险或其他风险。因此,若变更业务将保险当事人关系变更得超出前述三种关系时,则应注意防范风险。同时,为使得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以便顺利办理变更业务而不引起注意,洗钱分子可能伪造相关证件来建立虚假的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等法律承认的利益关系,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提高证件识别能力来防范此类风险。

用大额资金追加保费或有规律的追加保费是人寿保险产品中存在洗钱风险的一项关键指标,尤其是保险合同签订时原本并无追加保费的预期,则更应注意防范风险。多缴纳保费,特别是随后要求将多余的保费退还的情况也不符合常理,需要防范风险。

生存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业务洗钱风险防范的建议。如前所述,如果不退保,单纯靠领取生存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业务并不能使洗钱分子快速从保险公司领取大额资金,但如果只想隐瞒“黑钱”来源,并不要求将“黑钱”快速漂白回笼的话,洗钱分子也有可能选择投保后领取年金给付,生存金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这种边洗边赚的方法。不过,年金给付、生存金给付、红利领取和利差返还业务本身一般并不存在问题,防范此类洗钱风险主要应在接受客户投保时考查客户的保费是否与其经济能力相符。

保险合同借款业务洗钱风险防范的建议。利用保险合同借款业务洗钱的洗钱分子一般是以虚假理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因此防范保险合同借款业务洗钱风险的重点是严格审查客户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原因。若客户逾期不归还保险合同借款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或者借款后与客户失去联系的,则保险公司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保险转移业务洗钱风险防范的建议。防范保险转移业务洗钱风险的关键在于审理客户的申请手续,看申请理由是否合情合理,并仔细验证相关证明手续的真实性。若客户的转出地点是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的,则接收客户的保险公司更应注意审查,必要的还应将该客户划为高风险等级客户进行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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