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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代议制理论与中国人大制度建设

2009-10-22虞崇胜

人大研究 2009年10期
关键词: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列宁

虞崇胜

在以往列宁的政治思想研究中,人们往往以列宁曾经充分肯定过巴黎公社原则,而认为他是否定代议制而主张直接民主的。其实,列宁从来都没有笼统地否定共和制、代议制,而是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问题、从不同角度给予共和制、代议制以十分精当、公正的评价。正确地解读和理解列宁的代议制理论,对于加强和完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列宁代议制理论的重要观点

列宁领导俄国革命的时代,在政治层面,资本主义共和制和代议制是不可能绕过的制度前提,如果不能给予资本主义共和制和代议制以正确的认识,就不可能展开有效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综合列宁关于共和制、代议制的相关论述,他大致从五个方面阐明了共和制、代议制的进步意义和超越资本主义代议制的设想。

首先,他充分肯定了共和制、代议制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进步意义。毫无疑问,列宁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他思维的立足点是如何争取无产阶级的阶级解放和政治解放。但是,由于无产阶级解放与人类解放是一致的,而共和制、代议制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在本质上是对专制的否定,它们的出现既有利于人类的进步,也有利于无产阶级的发展。因此,列宁从人类社会进步和无产阶级革命发展两个层面肯定了共和制、代议制的意义。一方面,他从全世界社会发展的角度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制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1]另一方面,他又从无产阶级发展的角度指出:“民主共和制和普选制同农奴制比较起来是一大进步,因为它使无产阶级有可能达到现在这样的统一和团结,有可能组成整齐的、有纪律的队伍去同资本有步骤地进行斗争。”[2]他还特别强调了议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对于推进工人阶级进步的作用,“没有议会制度,没有选举制度,工人阶级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3]

其次,他揭示了民主共和制对于保证资本主义政治稳定的特别意义。列宁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趋于稳定,共和制和代议制为资本主义提供了制度保障,发挥着制度文明应有的作用。对此,列宁不仅有着清醒的认识,而且给予了应有的肯定。他说:“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采用的最好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至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4]请注意,列宁在这里使用了“最好政治外壳”的说法。列宁将民主共和制说成是资本主义的“最好政治外壳”,实际上是肯定了民主共和制对于资本主义政治稳定的特别意义,揭示了资本主义政治稳定的秘密。我们知道,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理想的政治文明状态就是“政治外壳”与“政治内核”的内在统一,换句话说就是制度形式和制度本质的统一。

其三,他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资本主义虽然找到了“最好政治外壳”,资产阶级议会制也为资本主义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某种制度保障,资产阶级议会制所提供的游戏规则表面上似乎也很公平,但是,所有这些表面的东西并没有改变资产阶级议会制镇压人民、压迫人民的本质。对此,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5]列宁在这里实际上已经将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本质充分地揭露了出来。

其四,他明确提出了代议制是无产阶级民主必要的实现形式。大凡民主,都有本质和形式之分,无产阶级民主也要有适宜的实现形式。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实现形式,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以前总有人以为直接民主比代议民主的程度高,但实际上在存在社会分工和民主技术条件不高的条件下,只有代议民主才是最有效的)。代议机构是代议制的组织载体,没有代议机构就没有代议制。无产阶级民主是民主发展的高级形态,无产阶级民主同样也需要一定的实现形式,如果没有代议机构作为无产阶级民主的组织载体,无产阶级民主就是空话,正如列宁所言:“如果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6]在这里,列宁明确地提出了代议机构是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必要组织形式。

其五,他指明了摆脱资产阶级议会制困境的出路。针对资产阶级议会由于受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制约,往往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等弊端,列宁提出了摆脱资产阶级议会困境的出路。他说:“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成‘工作机构。”[7]在列宁的心目中,理想的代议制应是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的模式,“在公社代替资产阶级社会贪污腐败的议会的那些机构中,发表意见和讨论的自由不会流为骗局,因为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代表机构仍然存在,然而议会制这种特殊的制度,这种立法和行政的分工,这种议员们享有的特权地位,在这里是不存在的。”[8]在这里,列宁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超越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基本构想。

列宁的上述代议制思想,受当时条件的影响没有充分地展开,但仅从这些零星的论述中,我们仍然能够了解到他思想的真谛——借助代议制形式实现无产阶级民主。

二、中国人大制度的政治方位和应然走向

列宁的代议制思想是他留给后人的宝贵精神财富,不仅直接指导过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的建设,而且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因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自正式建立以来55年了,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替代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人大制度的建设并非是完善的,尚有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以人大制度建设为龙头,带动整个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仍然需要以列宁的代议制思想为指导,认真吸取人大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找准未来发展的方位和应然的走向。

(一)中国人大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形式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如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人大制度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地位,而且从制度上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看,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大代表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在其任期内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罢免由其选出的代表。这就是说,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人民性的特点。其二,从人大代表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宪法、法律,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有权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并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它们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具有全权性的特点,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性表明了人民的全权性。其三,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来看,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它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全国人大还有选举和任免权,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而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具有至上性的特点。

(二)中国人大制度属于代议民主制的范畴,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讲,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之所以必要,是由于直接民主遇到了困境。“直接民主不仅有实践上的困难,而且有伦理上的缺陷。它在实践上最明显的困难是,由于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数量太过庞大,直接民主的好处只能在地方政治系统或子系统中才能实现。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时间让大多数公民直接参与到某种形式的政治论坛(包括几百人之多的论坛)中,而不仅仅是投票。直接民主在伦理上的缺陷即使不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明摆着的。由所有公民直接参与的公民大会不可能制定最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也不可能为这些法律和公共政策提供最佳的证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负责任的公民代表是更佳的审议者,他们更有可能做到这一点。而且,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不将主要的时间耗费在政治审议上的自由,才是自由公民生活的意蕴所在。”[9]

毫无疑问,中国人大制度属于代议制的范畴,具有代议民主制的基本特征。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选举制度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改革开放以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280多万人。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各党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占总数的18.4%。为保证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三)中国人大制度符合代议制的一般原理,不是代议制的异类

众所周知,衡量民主的标准很多,但有两条则是必不可少的:其一,看政府是不是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产生的;其二,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对政府的权力是否有制约和平衡。代议制无疑较好地体现了这两条原则,一方面,代议机构是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产生的,另一方面,代议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制约政府的公共权力。莱斯利•里普森指出:“政治自由是依靠立法机关的,因为在这里政府和政府的反对派都合法表达。立法机关建立了领导权面对批评权的公共论坛。所以,立法机关如何履行它的职责是非常关键的。如果立法机关不值得尊重,如果它屈从于特殊性利益的压力,如果它打破了作为橡皮印章或消极的妨碍者的职责之间的平衡,那么它就不能为民主服务,因为它违背了它所宣称的作为区分民主与专制的唯一机构的原则。”[10]

中国式民主即使带有浓重的协商民主特色,但中国式协商民主并没有取代代议制民主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协商民主固然有其价值,但也不能“将审议(即协商——作者注)的要求扩展到所有机构会威胁到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联合。如果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自由地试验各种结合方式,那么,我们不应用审议的要求来调节整个公民社会。一个完全由审议来调节的社会——通过政府的命令来实现这样的社会——将不再是一个自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用哈贝马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公民社会必须在实质性的意义上不被结构化,以便自由意志的形成。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则是,公民在保持自由生活的同时也尊重其他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机会,这是审议不能超越的界线。”[11]在中国,虽然协商民主发展得很好,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议制民主是中国的基本民主形式。而且,中国人大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代议制民主的内涵:一是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并由人大代表选举各级权力机关;二是通过人大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因此,中国人大制度是符合代议制民主基本精神的,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民主制度。

(四)中国人大制度推进了代议制,创造了代议制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

说人大制度创造了代议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是因为中国人大坚持了党的领导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制度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指导,其实质是支持和组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治形式来当家作主,是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保证它们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共产党领导人大,但不包办代替人大的工作。党组织与人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于中国共产党内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党组织不能对人大发号施令,凡是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只有经过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形成决议或法律后,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时,各级党组织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就是说,共产党组织对人大实行政治领导,人大对共产党组织进行宪法和法律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党政关系的基本模式。

二是因为中国人大实行的是“一院制”。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两院制”。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虽有人民政协的存在(这是很必要的),但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同于许多国家的参议院或上议院。

三是因为中国人大权力行使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精神。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各项议案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修改,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如果他们对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议案有意见,可以书面向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按照公民报名顺序,确定旁听人选。这也就是说,人大的一切工作是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五)中国人大制度建设,必须大胆借鉴别国代议制建设的经验

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列宁曾经主张苏维埃政权和管理组织要同资本主义最先进的东西相结合,他指出:“我们不能设想,除了以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以外,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12]毛泽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 ”[13]周恩来甚至说过:“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14]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5]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植根于中国本土,依仗于人民群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国家建设,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从而使我们的国家真正具有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和巩固,除了我们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没有简单地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模式外,还在于我们大胆地借鉴了代议制的一般原理和某些行之有效的运行方式、方法,严格按照代议制的内在机理而不是拂逆代议制民主的基本精神来建设我们的人大制度。在未来人大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仍然需要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保持人大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同时,尽量使人大制度的发展与现代民主发展的基本发展趋势相一致。必须充分认识到,任何政治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只有借助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势,人大制度才能真正完善起来,从而成为代议制民主花园中的奇葩,充分展现出其特有的生机与活力。

注释:

[1][2][3]《论国家》,载《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版,第39页。

[4][5][6][7][8]《国家与革命》,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版,第120、150、152、151、152页。

[9][11]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3页。

[10]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12]《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1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0页。

[14]《周恩来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政治文明建设研究”[04&ZD016]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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