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做好拆迁工作的几点思考
2009-10-21陈迎新
陈迎新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问题也不断增多,其各种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所引发矛盾的集中体现。如何做好新时期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已成为与三农问题同等重要、同样需要各级政府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
一、房屋拆迁现状调查
拆迁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也是城市建设中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矛盾最集中、最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
(一)政府在拆迁中的行为及职能方面存在一些“错位”现象
一些政府部门没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吸引城市投资,给予房地产开发商诸多的特权和优惠,不尊重普通群众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处理不及时;有些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在未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下,滥用行政裁决或擅自实施强制拆迁。
(二)法律法规存在缺位、不完善问题
1. 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性质未作实质区分。修改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它在法律层面上给城市房屋拆迁戴上了公共利益的“紧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但何为公共利益是个非常抽象的问题,是个不甚明确的条款。造成在涉及城市拆迁这样的重大实际问题时,我们仍然需要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重新面对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困难问题。
2. 城市拆迁相关配套法律出现缺位现象。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暂停执行,一方面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另一方面对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往往避开司法机关的审查,自行其是,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强制拆迁行为。
(三)被拆迁人的补偿要求越来越高,拆迁工作社会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不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政策意见较大,即使对在政策范围内较为偏向被拆迁方的补偿方案仍然不满意,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甚至“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无理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推进及社会风气。同时,不少被拆迁人将拆迁当作解决困难问题的平台,不仅要求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还希望能通过拆迁解决其生活困难、私房落实政策以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给拆迁协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拆迁个体矛盾更加突出,个别拆迁户对抗情绪严重
几年来,虽然通过宣传引导、做细工作,拆迁信访量大量减少,但是仍有个别“钉子户”、“抗法户”对抗和上访、拒不搬迁,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
(五)群众对《物权法》的理解有失偏颇,动迁难度加大
随着《物权法》出台,许多群众对拆迁工作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特别是不少被拆迁人认为《物权法》规定了“公有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就认定私人财产同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以后拆迁只能走协商途径、不能再进行强拆,普遍存有要挟心理和抵触情绪。忽视了《物权法》规定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拥有的最后强制权。
(六)被拆迁人钻法律漏洞,套取补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拆迁户利用房地产开发商急于实施项目而迁就的心理,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突击搭建违法建筑,增加属于补偿范围内的附属物,套取补偿。另外,专发拆迁财的“房虫”购买一些拆迁户的房屋产权,充当拆迁户要求对自己进行补偿和安置,在安置房建好后,“房虫”们再将其以当时的商品价出售,以达到赚取中间差价的目的。
二、对房屋拆迁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合法、合理、高效地推进城市拆迁工作
城市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同样离不开政府,为有效推动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紧构建城市拆迁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运行环境。一方面,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促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改革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对那些通过市场可以调节、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解决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协调政府与拆迁人、拆迁评估机构、拆迁执行单位、被拆迁人以及拆迁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房产开发商和拆迁公司的行为,建立正常的拆迁秩序。
(二)完善城市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拆迁事关被拆迁人的主要经济利益,虽然《物权法》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它是对宪法条义的适用和具体化,并且囿于物权法本身的法律性质,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等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因此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三)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拆迁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牢牢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在拆迁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从拆迁决策、政策制定及建章立制到工作落实,从拆迁全过程到各个环节,严格做到依法依规、阳光透明、合理规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确保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基层“两委”班子的作用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千家万户,要确保顺利推进,就要加强对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对《物权法》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澄清群众对“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的模糊认识。同时充分发挥村委和街道办干部的作用,发挥骨干分子的示范作用,做好拆迁户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解决拆迁户与业主、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五)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管
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拆迁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对拆迁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拆迁领域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对那些故意阻碍拆迁工作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对个别为了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讹诈政府的拆迁户要打击其不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完善最低保障措施,充分体现人性化拆迁。通过保证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最低面积套型以及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标准来解决“低收入居民”买房难、住房难的问题。加快廉租房建设,完善廉租房机制,解决最困难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
拆迁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切身利益。作为政府部门,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真正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 河南省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